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这里明文规定五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而扔旗不属于这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是犯罪行为。梁振英会说条例中有规定“等方式”,扔旗入海就是这种“等方式”,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条例既然没有把扔旗行为规定为犯罪,任何人就不得视之为犯罪。梁振英无权解释这个条例,条例的解释权在香港立法机关,即便特区政府也无权解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