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王以自己财产(房子和骡驹子除外)投资,参加合作社。但社里的地,种的不好。有的缺苖三成二或四成三。有的社员不到社里干活,去外边挣钱。1955年5月,他正式退社。 法院将王逮捕,认为王在紧要关头退社,抢走社里的牲畜和车,“破坏互助合作”,判处徒刑8年。后来,辽宁高院改判教育释放。王被判刑后,群众反映:“王玉才做了一辈子庄稼人,哪想到有这个事?”有的说:“你看入社好入,出社哪有那么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