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害者出于对女性的仇恨、轻蔑、支配欲,实施谋杀、伤害、恐吓、性暴力或网络暴力,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把这种动机纳入考量,并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在司法实践里,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伴侣暴力、杀害女性、分手报复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仍倾向于把男性的占有欲、控制欲或报复解释为“激情”“情感崩溃”或关系破裂后的失控,有时甚至因此减轻处罚。修法之前,德国法律并非完全无法处理这类动机。法官也可以把针对被害人性别或性取向的犯罪动机,归入“蔑视人类的犯罪动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