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在法律层面通常意味着对真相的恐惧,往往指向比已暴露问题更加不堪的现实。此次官方虽未明言,但回避本身已是一种回答:那张2001年的发票,已然成为此案中一个无法解释的“黑洞”。它的存在与虚假,反向照亮了事件中某些不愿被人看见的角落。 我们认为,此事绝不能止于对当年保管员个人的处理。必须进一步追问:是谁决定在调查期间出示这张假发票?决策链条是怎样的?其目的究竟是误导调查,还是平息舆论? 对此,调查组应当给出明确交代,并依法依规追究提供虚假证据者的责任。
甘肃天水的阮双全涉嫌无证倒卖香烟,一审被判五年。二审中其律师出示证据证明,定罪关键证据系烟草局人员两次上门补拍伪造。麦积区烟草局回应两名涉嫌伪造人员已移交纪委。被指"伪造证据"烟草局人员:两人因照片丢失擅自补拍一份原本三年前就应该送达当事人的通知书,工作人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