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科举之时舞弊者,必将严惩。 例如,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雇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号(带枷示众)3个月,后“发烟瘴之地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