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完整事实版
先看视频:
一、核心事实(监控为证)
•时间:2025年3月15日
•地点:福建莆田
•人物:两名14岁初中女生(未满16岁);骑车摔倒女子(非老人)
•经过:女子避让白色轿车自行摔倒→女生路过看见倒地后上前搀扶→女子称“被吓到摔倒”
•定责:交警以未满16岁骑电动车、转弯未让行,认定女生次要责任
•索赔:对方起诉索赔224307元;实际医疗费仅约2.67万元
•开庭:2026年2月26日莆田灵川法庭

二、家长发声:孩子心理受严重创伤
•孩子原本开朗,现在沉默寡言、不敢出门、不敢上学
•害怕路口、害怕陌生人,不敢再做好事
•家长明确:绝不妥协、不接受不合理赔偿
三、关键法律与定责真相
1.扶人≠担责
搀扶在摔倒之后,救助行为无过错,不适用追责。
2.交警定责≠法院判决
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法院可独立审查、不予采纳。
3.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赔
监控实锤:无接触、无惊吓、摔倒在先,违规骑行与摔倒无因果。
4.好人条款兜底
《民法典》184条:自愿救助不担责。
四、舆论与律师共识
•索赔22万远超实际损失,明显不合理
•交警将“交通违规”与“摔倒”强行关联,逻辑不成立
•法院大概率驳回原告诉求,保护善意
五、核心法律依据
1.民法典“好人条款”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点:
•学生是事后搀扶,属于自愿救助
•全程无接触、无碰撞、无惊吓
•就算有交通违规,也和本次摔倒无关,不影响好人条款适用
2.民法典“侵权责任三要素”
要让学生赔钱,必须同时满足:
1.学生有过错
2.女子有损害
3.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六、本案关键点:
•监控证明:摔倒在先→扶人在后
•女生未接触、未靠近、未干扰行驶
→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七、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不是最终判决
•法院可以不采纳交警不合理的责任划分
•必须审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费仅约2.67万,索赔22万明显过高
学生年龄证明
◦未满16岁,属未成年人,心智、心理影响应考虑
八、庭审核心辩论要点
1.摔倒与学生无关:女子自己避让不当摔倒,扶人在摔倒之后。
2.无接触、无过错、无因果:不满足赔偿条件。
3.适用好人条款: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担责、不赔偿。
4.索赔金额严重虚高:医疗费仅2万多,主张22万缺乏依据。
5.交警认定不当:把“未成年骑车”与“摔倒”强行关联,无事实依据。

据悉,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