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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

01

看标题,大家应该已经知道我想说什么了。

这么印度的新闻,你很难想象会发生在我们这个法律昌明的社会,更难想象会发生在派出所里面。

事发于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

小君(化名)因殴打他人一案,在母亲的陪同下,去了牙城镇派出所。

这成了噩梦的开始。

其间,该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派出所办公室内,以办案为由支开15岁女孩的母亲,对这名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制猥亵。

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事发经过,除了“色胆包天”“令人发指”之外,我找不出什么语言来表达我的愤怒。

然而,即使证据确凿,这名施暴的执法者,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02

这样的判决,真的做到了“罚当其罪”吗?

我在《大河报》的报道中,找到了霞浦县法院的判决依据:

霞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我又去查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可以看出来,五年是一个分水岭。

而从目前披露的判决来看,霞浦县法院认定了三个从重处罚情节:

侵害未成年人;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猥亵手段恶劣。

也就是说,即使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是在五年期内从重的。但与此同时,法院也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由,认定了从轻情节。

正是在这样的权衡后,法院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内,酌情判处了二年九个月的刑期。

03

按理说,这个判决结果也并非全无道理,但为什么判决一出,却全网哗然呢?为什么这个判决,和绝大多数人心中的朴素正义,出现了如此难以逾越的鸿沟呢?

或者说,本案为什么没有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从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还是得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实施侵害的只有李某,所以并不存在“聚众”;

李某实施侵害时,关上了办公室的门,很难被纳入“公共场所当众”的范畴;

我国刑法中儿童的年龄标准为不满14周岁,被侵害的小君已经是15周岁,虽然是未成年,但不符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猥亵儿童”的要求。

唯一可以加重处罚的,就只剩下“其他恶劣情节”这一规定了。但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将“执法者利用职权,在执法场所内猥亵未成年人”这一行为,明确纳入升格量刑的范围。

所以,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霞浦县法院就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把本地一个派出所的教导员从轻处罚。

但这严重挑战了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朴素正义观——执法者犯法,本就该罪加一等。

在我看来,这位教导员李某,至少有三点恶劣影响,是所谓“认罪认罚”无法抵消的。

04

第一点,也是最直接的,是对未成年人不可逆的终身伤害。

被侵害的小君是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价值观形成、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在本该最安全的派出所,被本该守护她的警察猥亵,这种创伤是终身的。

而根据家属的说法,案发后女孩经常做噩梦,多次自残,甚至现在还离家出走了。这样的终身创伤,只换来了施暴者两年九个月的刑期,有这么便宜的事吗?

第二点,执法犯法、职权滥用的主观恶性。

我查了一下什么是“教导员”,这可是派出所的政治领导,是政工一把手,管思想、队伍、纪律、党建、内务等。也就是说,这个李某,本职工作就是维护执法队伍的纪律作风,就是监督执法者守住法律底线。

他比任何人都清楚,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意味着什么,也比任何人都明白,询问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在场的刚性规定。可他偏偏主动突破了法律与职业的双重底线,把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变成了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这是典型的职权滥用,这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

这种知法犯法、职权滥用的恶,比一般人违法犯罪的恶,要深重得多的多。

第三点,也是更深刻的恶劣影响,就是他威胁到了人们对派出所的信任。

我相信,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派出所,是人们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想到要求助的安全港湾。派出所就意味着安全,进了派出所,就意味着有了安全保障。人们对派出所有着天然的安全信任。

但现在,一个派出所的领导,在派出所内,猥亵了一个未成年少女。执法者成了罪犯,派出所成了施暴的密室,李某伤害的不只是一个15岁的女孩,更是全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场所的信任。当普通人开始怀疑“如果派出所都不安全,我们还能相信谁”,这种对公信力的击穿,社会危害性,远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比。

法治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它落实在执法者的每一次执法过程之中。一次执法者知法犯法所带来的信任危机,不知道需要几百次、几千次公正执法才能修复。

这么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难道还不算“情节恶劣”吗?就凭对这份信任感的摧毁,判个五年以上,也不冤枉吧?

退一万步讲,就算不能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在五年内量刑,也可以“顶格严处”,判个三年九个月,或者四年十一个月,对吧?

一个同时具备“侵害未成年人、利用职权、执法场所作案、手段恶劣”多个从重情节的案件,仅仅因为“认罪认罚”,就可以只在五年以下的区间内考量,判处不足三年的刑期吗?

哪怕最终维持原判,那也请用清晰、公开、专业的方式,向全社会讲透判决的法律依据,把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量刑权重讲清楚,把量刑的逻辑掰开揉碎了说给公众听。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至于现在的两年九个月的刑期,我要大声说,我不服!

——The End——

编辑:李广松😎日期:03-25
来源:亮见
作者:魏春亮
侵害 猥亵 未成年人 法律 派出所 霞浦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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