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县法院与胡副院长被打脸!

今天15:57,本号发布《对胡法官的惩戒请示严防死守为哪般?》。
刚刚,17:32,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投诉媒体的磁县法院和那位胡副院长,脸被打的生疼!
法官与原告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当这样荒诞的情节真实发生在法院副院长身上,公众期待的自然是一场严肃的问责,一个明确的交代。
今天(3月27日),官方媒体大风新闻公开报道了这一荒诞事件。(点击查看:《县法院副院长办案期间与原告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被告:启动惩戒但没结果;涉事法官:你找单位了解》)
然而,此前自媒体账号“律媒记录”发布《法官烧香拜佛接受宴请,请示背后司法叩问》一文后,却遭遇了双重投诉:
磁县法院以“内容未经授权”为由,称涉事文件系“内部文件,属工作秘密”;而涉事法官则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称文件中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允许”被发至网上,且“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表述“对身份构成抹黑”。
两份投诉,一份来自法院,一份来自当事法官,看似各说各话,实则殊途同归,都在试图将这份《关于提请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程序的请示》重新封存回“内部”的黑箱之中。
平台方没有惯着他们,给出的回答是:“经审核,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处理条件,不予支持。”

投诉被驳回,说明平台也看明白了:一份涉及法官违纪、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惩戒请示,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工作秘密”;一个被查实的违纪行为,也不是靠“侵犯隐私”的投诉就能捂住盖子的。
必须厘清一个基本常识:工作秘密,不是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十四条明确,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
这里的关键是“一定不利影响”。如果公开这份文件,会造成什么“不利影响”,是影响国家安全,还是影响社会稳定?显然都不是。
真正“不利”的,恐怕是法院的“面子”,是涉事法官的“里子”,是这起事件一旦公开后可能引发的舆论追问。
把法官的违纪惩戒当成“工作秘密”来捂,与重庆捂盖那位《与他人通奸生子的女检察官》一样,本质上都是将内部监督异化为内部庇护。(请点击查看《突发!知名网友申请重庆市检察院公开女检察官与富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处分决定书》《突发!知名网友申请重庆市检察院公开女检察官与富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处分决定书》)
更扯的是,这份被法院称为“内部文件”的《请示》,本身就透露着种种不规范的草率。文件把“宴”字打成了“晏”字,抬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该顶格书写,却被空了两格。
更关键的是,作为一份正式文件,它竟然没有编号,这是构成文件的起码组成要件。一份连基本格式都不规范的“内部文件”,如何让人相信它是经过严格程序生成的正式请示?
又或者,这恰恰说明,这份所谓的“惩戒请示”,从诞生之初就带着某种“非正式”的色彩,它或许从未真正进入过层报程序,只是一份停留在磁县法院内部的“纸面文章”?

发帖人李某此前的说法,或许印证了这一猜测。他称,这份文件出具后并未向邯郸中院提交。
如果属实,这意味着,一个已经被查实违纪的法官,其惩戒程序可能根本就没走出磁县法院的大门,就被“内部协调”掉了。而“工作秘密”这面挡箭牌,正好为这种“内部消化”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涉事法官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的投诉,同样经不起推敲。文件中的个人信息,本是法院在履行惩戒程序时依法产生的公务信息,公开这些信息是为了接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而非出于非法目的。
至于“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表述,恰恰是磁县法院自己在文件中写下的认定,如今却要被投诉为“基于被告主观描述所写,无事实依据”。

这究竟是自相矛盾,还是试图否认法院出具的文件?如果这份文件真的“无事实依据”,那磁县法院当初为何要出具?如果确有依据,那“抹黑”又从何说起?
把惩戒请示定性为“工作秘密”,把处分过程包装成“个人隐私”,这种双重遮蔽的操作,本身就是一种欲盖弥彰。
试想,如果这份文件真的只是一份普通的内部工作文书,法院何须如此紧张,以至于要专门投诉自媒体?如果惩戒程序正在依法推进,何不大大方方地告知公众进展?真正需要“保密”的,恐怕不是文件本身,而是文件背后那个“雷声大、雨点小”的惩戒现实,一份正式的惩戒请示,可能从未真正启动过。
这种“纸面惩戒”的危害,远不止于一个胡某是否受到了应有处分。它损害的是整个司法惩戒制度的严肃性,侵蚀的是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发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设计了一套层层上报、专业审查的程序,其目的正是为了确保惩戒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然而,如果这套程序在“内部文件”“工作秘密”的包装下变得不透明,如果公众无从知晓惩戒是否真正启动、是否真正落实,那么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不过是“纸面文章”。
诚然,并非所有内部文件都适合公开,但惩戒法官绝非可以“内部消化”的小事。当一位法官被查实与原告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当他的行为已经导致相关案件启动再审、撤销原判,这起事件早已超出了“内部管理”的范畴,进入了公共利益的领域。
公众有权知道:涉事法官是否已经被调离审判岗位?是否退出了法官员额?党纪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是否已经记入档案?这份《关于提请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程序的请示》,究竟有没有层报上级?
——这些问题的答案,关系到司法惩戒制度的严肃性,也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如果惩戒程序在“工作秘密”的包装下变得不可知、不可问,那么公众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这不过是一场“纸面惩戒”罢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把惩戒请示当成“工作秘密”来捂,比违纪行为本身更值得警惕。违纪是个别法官的问题,而用“保密”来遮掩违纪、用“内部文件”来阻断监督,则可能演变为系统性的问题。
当一份正式的惩戒文件可以被随意定性为“工作秘密”,当惩戒程序的推进可以因“内部协调”而停滞,当违纪处分的正式文书可以不对当事人出具,司法系统的自我净化能力就会受到根本性质疑。
而搬出《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十四条来为这种见不得人的行为背书,更是在消解法律的严肃性。它不是在依法用法,而是惊慌之间拿块遮羞布,遮羞的同时,还想让舆论噤声。法律是用来保护国家秘密的,不是用来为不法行为遮羞提供借口的。
平台方驳回投诉的决定,或许可以被视为一种来自外部的纠偏:当法院试图用“工作秘密”捂住盖子,当法官试图用“侵犯隐私”阻断监督,平台用“不符合法定处理条件”的审核结论,给了公众一个基本的判断。有些事情,不是想捂就能捂住的。
回到这起事件的核心:惩戒法官,究竟应该止步于一份“内部文件”,还是要真正落到实处?答案不言自明。
司法公信力不是靠“捂盖子”捂出来的,也不是靠“工作秘密”遮出来的,更不是靠“侵犯隐私”的投诉挡回去的,而是靠一个个秉公裁判的案件、一次次毫不含糊的自我纠错积累起来的。
把惩戒请示锁在档案柜里,把处分决定藏在“工作秘密”的面纱下,或许能暂时保住一时的“面子”,但失去的,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惩戒制度的“靴子”不能永远悬在半空,更不能在“内部文件”的包装下不了了之。《关于提请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程序的请示》,不应该是“内部消化”的废纸,而应该是启动问责的第一声号角。
公众期待的,是这声号角能够真正吹响,而不是被“工作秘密”四个字捂住,成为一出“纸面惩戒”的哑弹。(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