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农村老人何以“破坏法律实施”?

黄大贵她只是普通农村老人,何以“破坏法律实施”?至今有法轮功学员被监狱迫害致死。示意图(网络图片)
自江泽民及中共邪党1999年7月大规模迫害法轮功以来,成千上万法轮功学员因坚持“真、善、忍”信仰、传播法轮功真相被非法逮捕、起诉。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天平镇水口村71岁村民、法轮功学员黄大贵就是其中之一。
据明慧网报道,黄大贵与法轮功结缘,源于一段不同寻常的经历。
二零零一年八月,黄大贵因在成都火车站贩卖假发票被关入宁夏街看守所,后转至郫县看守所。在看守所八个多月中,她第一次接触到法轮功学员,了解到法轮大法教人向善、提升道德,与媒体宣传完全不同。她激动地说:“我怎么现在才知道有这样的大法,真是得的太晚了!”从此,她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她多次因传播法轮功真相遭绑架,两次被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黄大贵因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再次被跟踪、绑架、抄家,关押在嘉陵区监管中心。警方无任何依据,于九月十一日将案子送检,九月十八日非法批捕,十一月三日构陷至顺庆区检察院。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对黄大贵进行了非法庭审。庭审中,黄大贵义正词严地陈述:自己信仰法轮功,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并传播法轮功真相,这无罪!
众所周知,中共的“依法治国”不过是其破坏践踏法律的一块遮羞布。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公检法试图给黄大贵给扣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但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并不是信仰“真、善、忍”,传播法轮功真相的黄大贵,而恰恰是他们自己。
正如律师在庭审中为黄大贵所做的无罪辩护中所指出的那样,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警方以刑法第三百条指控黄大贵,罪名不成立;警方跟踪拍摄黄大贵的行为违法;审讯笔录无黄大贵签字,不能作为证据;委托书须由具备资质的部门认定,警方自行认定不合法;公安人员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公诉书中无任何证据显示黄大贵的行为造成任何伤害,她只是普通农村老人,何以“破坏法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