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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上访两年获刑两年 党媒称诬陷警察强奸

党媒报道,仅供参考。和“躲猫猫”有异曲同工之处。

法制与新闻 


     一名年轻警察在办案时,禁不住女当事人的诱惑,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当事人自称遭到强奸,但警方认为警察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女当事人之后为此上访竟达两年之久。

到底是警察强奸,还是女当事人诬陷?此事被国内多家网站公布后,引起很多人的关注。2009年“元旦”前夕,这起离奇案件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强奸帖”惊动公安部
    
      案件的当事人翁粉今年41岁,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幼儿园的教师。翁粉反映称,2005年 11月的一个晚上,在一起打砸纠纷事件中,自己在现场,手指被咬破,并去医院进行了缝合。时年22岁的派出所民警李俊参与处理此案。
    
      2005年11月17日上午,翁粉找李俊询问事件处理情况,没有见到李俊。下午,李俊打电话约翁粉见面,但地点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俊哥哥租住的一个出租房内。
    
      “我心里感到蹊跷,担心会不会有事,李俊说随后就去派出所。”翁粉说,不想一进出租房,她就遭到了李俊强奸。翁粉随后便给朋友苏明打了电话,诉说了此事。
    
      苏明向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报案后,郑州市公安局依法将李俊拘留一个月,后将其辞退。
    
      警方调查后认为,是翁粉引诱李俊,导致李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而李俊的行为构不成强奸罪。但由于李俊违纪,所以要被辞退。而当时李俊所在的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当时22岁的李俊没有社会经验,也是个受害者。
    
      “我引诱他,怎么是去了他的房子?”翁粉对此调查结果非常不满意。从2006年开始,翁粉便走上了投诉之路。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其朋友苏明便将翁粉被民警李俊“强奸”的整个过程写下来,在国内多个有影响力的网站论坛上发帖。由于内容非常“轰动”,该帖曾被多次转载。
    
      2008年5月,此事引起公安部重视,公安部亲自督办此案。
    
      2008年6月,距离李俊脱下警服已经整整2年半。
    
      李俊出生在洛阳的一个普通家庭,2003年毕业于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之后通过招警考试,穿上了梦寐以求的警服。一时的冲动让李俊脱下了心爱的警服,更让他措手不及的是,翁粉和苏明并没有就此放过他,而是在网上大肆攻击自己。
    
      面对这一情况,李俊终于鼓起勇气,报警称网上的帖子不是事实,是翁粉和苏明在诬告陷害他。李俊向警方回忆说,在哥哥的一出租房内,是翁粉主动抱他、亲吻他,然后两人顺势发生了性关系,中间翁粉没有一点反抗。从租房处出来后十几分钟,李俊就接到了派出所指导员的电话,回到派出所后,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民警已经在等他了。
    
      庭审激辩“强奸或诬陷”
    
      2008年6月29日,苏明、翁粉被警方刑拘,罪名是诬告陷害罪。同年7月29日,二人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2008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合议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17日中午,苏明与翁粉一起吃饭时,翁粉接到李俊的电话,约翁粉下午在一家私宅门口见面谈案件进展。苏明见状便对翁粉说,要真是不去派出所就要留点证据(意思是如果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可以在现场留个物证)。随后,苏明打电话到省公安厅报案:称派出所民警以报案为由约女当事人在私宅见面,怕发生强奸。随后,督察民警与苏明取得联系。十几分钟后,督察人员赶到,把翁粉接到派出所,指认了李俊。
    
      据翁粉后来供述,事实上,是其自愿与李俊发生性关系,但因为苏明报案报的是强奸,所以就控告李俊强奸。
    
      而他们之所以诬陷李俊强奸,是由于二人认为李俊在翁粉和苏明办公室被砸一事上处理不公,想通过此事报复。
    
      2006年2月,苏明写了控告李俊强奸翁粉的文章,在商都网发帖,全国好多网站转载,另外他还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打电话、写信,控告李俊强奸一事。致使李俊被刑拘,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撤销李俊涉嫌强奸的案件。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明、翁粉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被告人苏明、翁粉均辩称,没有诬告陷害李俊。被告人苏明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明犯诬告陷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苏明无罪。另外,被告人苏明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
    
      法院判决诬陷者获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苏明因认为民警李俊在其办公室被砸、其被打一事上处理不公,为想让李俊受到刑事追究,便与被告人翁粉预谋,指使翁粉与李俊发生性关系后,再向公安机关控告李俊强奸。之后,他还在网上发布信息,诬告陷害李俊。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09年“元旦”前夕,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苏明、翁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于被告人苏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明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经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体检表、视听资料核查证实,被告人苏明在出所及入所时身体均无外伤,说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无被殴打、体罚情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明的供述为合法取得,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翁粉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了解,判决书送达后,苏明和翁粉均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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