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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复员军官起诉书 [告共军总政]

全国复原军官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相继完成了一百万和五十万大裁军、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异常困难,总政治部为了拓展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会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炮制了《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简称政联字(93)1通知,将正常退役的军官试行复员安置。由于转业安置的困难和安置过程的不正之风,以及当时银行高利息的诱惑,从94年到2000年全军有 23000多正常的退役军官不得不选择复员安置。从而失去了干部身份和一切生存保障。干部复员、国家不安置工作,作为一种试行方式,我们无可厚非,但不能够以此非法剥夺我们的干部身份和与之相应的各种保障。尤其是在这种试行政策不能继续执行而有了更好、更人性化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2001—3好文件)出台以后,我们这些蒙冤的试行者就应该终止试行、享受新政策的优惠。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总政治部在执行新的政策时,却把我们拒之门外,让我们这些试行者成为牺牲者。使我们这些共和国的军官成为党不管、军队不管、地方政府不管的闲散人员和无住房、无收入、无单位、无各种保障的八无人员。新政出台以后,我们依法上访总政治部数年,希望总政治部和党中央能够依法解决我们一个身份和两个待遇的问题,但总政治部不是忽悠我们,就是把我们当社会闲散人员对待,根本不想依法来公正、公平的解决我们的问题。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严肃性、讨回我们的尊严和应有的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我们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违法制定政联字(93-1)试行通知、将正常退役的军官作复员安置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判总政治部立即终止政联字(93-1)的试行,立即纠正因执行政联字(93-1)试行通知的复员军官的复员安置、立即恢复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和与之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并补偿因之所受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该诉讼费用。
 
一、总政治部及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违法和错误所在
 
(一)总政治部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都无权制定和出台有关退役军官安置的政策性文件。
 
国家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历来就非常严肃与慎重,在《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由政府妥善安置与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总政治部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都只是军委和国务院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他们无权代表军委和国务院来制定有关退役军官退役安置的政策性文件。他们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二)总政治部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依据极其错误
 
总政治部在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提到的两点依据是中发(75)129号文件和《文职军官暂行条例》,据查中发(75)129号文件是 “四人帮”横行时、张春桥主持总政治部工作时制定的文件,“四人帮”被粉碎后,改文件的错误已经被中发(80)3号文件所纠正,这就证明了中发(75)129号文件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文件;《文职军官暂行条例》中也没有将正常退役的文职军官按复员安置的规定。这就证明了总政治部在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时候是没有政策和文件依据的,就是有也是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后来被纠正了的错误文件。试想,以错误的文件为依据,怎么会不才行错误呢?
 
(三)总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与有关法律唱反调
 
《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官法》中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由政府妥善安置与管理”,而在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中确规定“复员军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自行就业”。完全剥夺了复员军官享受政府妥善安置工作和工作的权利。
 
(四)总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非法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国家保障
 
在我国,无论是地方还军队,干部是要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审批才能任命和提拔的,起身份与待遇也是区别于普通百姓的,那么干部的身份也就不能随意用金钱来买卖。复员军官在选择 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安置的时候,放弃的是政治仕途,减轻政府安置困难,从来没有说要放弃奋斗几十年、好不容易才得来的干部身份。当复员军官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而复员回到地方后确成为了什么都不是的时候闲散人员。当复员军官为此到总政治部上访的时候,总政治部的接访人员却说“你们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就不能用干部的标准来解决你们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后来更名为《现役军官法》中都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既然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就应该享受国家保障,怎么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就把这些正常退役的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给搞掉了而成为社会闲散人员了呢?怎么就不能享受国家保障了呢?难道总政治部制度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利还大吗?
 
二、总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给复员军官造成的主要伤害
 
(一)非法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待遇。
 
(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漏项百出,使复员军官离开部队后沦落为地方不管、军队不管、党不管的社会闲散人员,甚至被有些地方官员看成是在部队犯了严重错误被处理的人员,在就业与生活方面倍受歧视,就更不用说享受国家发展成果了。
 
(三)使绝大多数的复员军官沦为新的贫困人员,这些为国家站岗放哨几十年的校级军官上不能赡养老人尽孝,下不能抚养儿女及家人尽父母之责,有的甚至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走上绝路。
 
(四)、为国家站岗放哨几十年,不能享受住房补贴和福利分房,又无住房公积金,以至于无力购房,现在很多复员军官不是租住他人的房子、就是借住在亲朋好友家。
 
(五)、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中发【2001-3号文件】)出台后,复员军官和执行该文件的自主择业的军官都是政府不安排工作,理应享受同等的待遇,而复员军官确只能眼巴巴的看见昔日的战友和部下享受国家保障与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试行者成为了可怜的牺牲者。这种同军不同策的政策是对复员军官最大的伤害。
 
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总政治部:
 
立即停止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试行,纠正对复员军官的复员安置,恢复其干部身份,依法重新安置。
 
(一)前面已经说明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出台,不但是总政治部的越权,而且该文的依据也是极端错误的,那么既然是这样,那该文就是违法的,就应该被予以终止。就算当时总政治部当时是授权制定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但在执行该文件的过程中对正常退役的军官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的侵犯了复员军官的权益,而且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既然2001既然针对退役军官的安置问题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也就进一步正明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缺陷与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应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授权终止。”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还在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三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应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授权终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还在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应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授权终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还在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事实与法律都证明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必须终止试行。
 
(二)、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的军官应该无条件恢复其干部身份,按中发【2001-3号文件】进行套改或者由政府重新妥善安置。
 
1、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的军官都是正常退役的无过错军官,因为他们执行了总政治部制定的错误政策就否定了他们的干部身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何况他们当时也是为了为党分忧、为了减轻政府安置工作的压力而做出的一种无赖的选择。难道错误的政策非法剥夺了他们的干部身份不应该恢复吗?他们为共和国站岗放哨几十年、耗尽了全部青春与热血、现在不该享受国家保障吗?
 
2、 因为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复员军官和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的自主择业军官都是同一性质的退役军官,而且都在同一军委的领导下,安置的差别不能相差太大,何况在中发【2001-3号文件】中的第65条就明确规定“以往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执行。”这里的以往是什么意思?以本办法执行又是什么意思?这里说的很清楚。
 
3、政联字(93)1号文件是一个中央军委下属部门的试行通知,也正因为该通知的合法性与正确性成在问题,对退役军官安置造成了麻烦,中共中央才出台了中发【2001-3号文件】予以纠正。在中发【2001-3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转业军官的安置采取政府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并没有肯定复员安置的方式。这也就更加说明了复员安置是错误的。既然是错误的,我们复员军官就有权要求由政府重新妥善安置。
 
4、我们复员军官大多数都是老党员,都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当时就是因为为党分忧、为政府分忧、特别相信组织,才不得不无赖的选择复员,这么多年虽然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们完全可以要求总政治部对我们做出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赔偿,但我们选择还不打算这样,只要求在重新妥善安置以后,补偿我们离开部队后应该得到的待遇(包括工资和住房补贴)。
 
5、在恢复复员军官身份的同时,还必须恢复和承认复员军官的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符号,标志国家给军官的荣誉。”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二十八条又明确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剥夺其军衔。”我们复员军官被错误的复员安置,其军衔和军官身份都应该依法保留或者恢复。
 
法官先生,我们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的军官绝大多数都是老党员,绝大多数都是为共和国站岗放哨几十年的校级军官,可以说为党的事业、为祖国的国防事业耗尽了青春与热血,退役是军人职业的必然,就在退役的时刻,也不忘为党分忧,为政府排忧解难。但由于总政治部越权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违背了有关法律,给复员军官造成了今天的悲剧。复员军官本来想通过正常的上访使问题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八年来,总政治部对复员军官反应的问题不是推卸自己的责任、就是一次又一次的忽悠,把复员军官往绝路上逼。我们今天起诉总政治部是不得已而为之。希望法院能够秉公执法,使复员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全国复员军官
 
二零一零年七月
 
《天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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