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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郑州警察跨省威胁长城月报 河南前省长主使

—郑州警察跨省威胁《长城月报》 幕后是河南前省长徐光春

郑州警察跨省办案威胁《长城月报》 幕后是河南前省长徐光春

长城月报报道原文:

古枣园的“幽灵”

    
    张一女士的心情如同当天的天空,阴云密布却滴雨不下。
    
    2011年6月26日下午,张一来到河南新郑市孟庄镇的中华黄帝古枣园(以下简称古枣园)。
    
    “这里是当年设计的大门。”
    
    体重47.5公斤,身高仅1.6米的张一,40岁出头就步履蹒跚。每到一处,她都如数家珍:“那里原本是800米枣树长廊。”
    
    曾经,这里是属于她的土地。
    
    如今,却已是他人名下。
    
    未来,千万资产是否能重回自己的怀抱,张一并没有多少把握。
    
    她希望法律能还一个清白,法治能惩恶扬善。但前几年,法律也好,法治也罢,都一直在开她的玩笑。
    
    “当年我在这里挖了一个坑,结果让自己掉进去了。”站在一栋油漆斑驳的仿古建筑前,张一指着门前干枯的水池反思。
    
    时光随着张一的述说回到从前。
    

古枣园的起源
    
    新郑市因黄帝出生于此,被誉为黄帝故里、中华第一古都。
    
    孟庄镇以盛产红枣而驰名中外,是著名新郑红枣的主产区,约有枣林7.2万亩,枣树190多万株,年产红枣1500万公斤。镇上有一个古枣园,因诸多古枣树而闻名。
    
    “我就是一个村姑。”
    
    张一自述是土生土长的孟庄人,求学至研究生,随后进入了一家金融机构。
    
    工作期间,因顺利解决一起纠纷而与台商史中兴结缘,终成连理。
    
    香港回归的那年,张一正好去香港出差,顺便给朋友带去两箱红枣,结果对方因枣皮有泥而全部丢掉。这件事情深深地刺痛了张一,她决定回家乡创业,让家乡的红枣走向世界。
    
    当时家乡许多人卖鲜枣、卖干枣,四处奔波还挣不到钱。她想“让乡邻富起来,让枣乡兴起来,乡亲们笑起来”。
    
    1997年,张一夫妇用十万美元结婚礼金起步,成立了枣之礼公司。
    
    为生产出最好的枣,张一亲自参与去核、加工、生产、包装到出厂的全部环节。她深知“食品是良心事业”,当她看见表妹把掉地上的枣又装进食品袋时,勃然大怒,当场炒了表妹的“鱿鱼”。
    
    几个月后,枣之礼公司生产加工的20种产品不仅进入大陆市场,也远销中国台湾、日本等市场。几年后,从新疆到海南到处可以看到“枣之礼”的身影,专营店在全国遍地开花。
    
    由于经营有方,枣之礼公司为当地和其他省市创造了数千个就业岗位。枣之礼公司不仅促进家乡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为数万父老乡亲增加收入,还带动影响当地一大批加工企业发展壮大。
    
    2002年3月,新郑市孟庄镇政府、栗元史村委会和25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了古枣园发展有限公司。后来,张一的丈夫史中兴通过竞聘成为古枣园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枣之礼公司的成功,让当地枣农获得了实惠,也让张一获得了荣誉,被选为新郑市人大代表
    
    可惜,枣之礼公司的成功,没能在古枣园发展有限公司身上得到延续。
    
    据孟庄镇政府2004年12月出具一份报告描述:由于种种原因,古枣园发展有限公司欠下了大量的债务,甚至产生了不稳定因素。
    
    为了摆脱债务包袱,孟庄镇政府决定将古枣园的产权转移给枣之礼公司经营,并与枣之礼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古枣园分三宗土地出让给枣之礼公司)。
    
    合同签订之后,枣之礼公司董事长张一就开始多方筹款,用于支付古枣园土地的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当时,为了经营需要,枣之礼公司并没有将古枣园的土地使用权办到自己名下,而是决定另行设立一个古枣园公司,并将枣之礼公司出资购买的古枣园土地作为出资款投入到该公司。
    
    依据当时的中国法律,还不能成立一人公司。为了不公开古枣园公司与枣之礼公司的关联关系,以方便办理银行贷款的担保手续,张一想让自己的母亲做“挂名股东”。
    
    张一曾在河南省工商局核准了河南古枣园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枣园公司)。张一的“朋友”孟艳得知后,劝其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说是“有熟人好办事”。
    
    “孟艳说注册内资公司,就不能是枣之礼的关联公司,那样贷款融资才便利。”在老同学孟艳的“劝说”下,张一同意使用孟艳的身份证和河南富邦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的假章办理了公司登记手续。于2005年3月成立了古枣园公司,初始股东3人,股权登记为张一10%,孟艳10%,富邦公司80%,注册资本为1000万,张一为法定代表人。
    
    张一万万没有想到,“挂名股东”这一“技术处理”在此后引发一系列惨痛后果。
    

“挂名股东”埋隐患
    
    “我和她是研究生同学,就接纳了她的建议。3个股东中,她的10%是我答应给她的干股,赚钱了就给她分红,亏了也不用她出钱。”张一说,富邦公司也是孟艳找的,她和富邦公司董事长孙凡瑞原来并不认识。
    
    孟艳,早年曾在商丘一家工厂做会计,还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先后在政府部门开办的信用社和郑州浦发银行大学路支行工作,熟悉财务业务及资本运作。
    
    张一被告知,富邦公司老总孙凡瑞是孟艳的朋友,名下有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弓酒业)等公司,资产雄厚,挂在他名下很安全,不会有纠纷。
    
    “孟艳很聪明,有能力,但脾气暴躁。”孟艳浦发银行的一位同事回忆说,“孟艳在浦发工作的时候结识了孙刚(孙凡瑞)”。
    
    孙凡瑞,又名孙刚,是张弓酒业、富邦公司、河南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托管公司)等数家企业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50岁的孙凡瑞几乎成了宁陵县和商丘市人大代表中名声最大的一个,孙被认为是河南省乃至全国第一个使用假名字当选的人大代表。
    
    孙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上,以及用来经营企业的名字都是“孙凡瑞”,“孙刚”似乎成了企业家孙凡瑞的一个影子,却真实地写在了他的人大代表证上。
    
    “有些时候,知道孙刚的人比知道孙凡瑞的人更多”。孙凡瑞对CCN记者说,朋友间都叫其“孙刚”。
    
    人大代表“孙刚”曾引起了河南省人大的重视,他们专门做过调查,并建议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对此,商丘市“将要求孙刚本人依照户籍管理规定,尽快确定一个名字,向公安部门申请认定。”
    
    “她胆子大,什么事情都敢干。”尽管孙凡瑞与孟艳之间正打着经济官司,孙凡瑞仍如此描述孟艳,“孟艳是个非常有智慧的女人。”孙凡瑞认为,动心眼子,张一根本不是孟艳的“对手”。 
    
    在孟艳的介绍下,2005年3月,古枣园公司在50公里开外的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事后,张一认为,自己从一开始就进入了一个圈套。古枣园公司的“挂名股东”,为此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到了2006年5月,由于孟艳要当东方担保公司的总经理,不方便挂名古枣园公司的股东,就向张一提出将挂在其名下的10%的股份和富邦公司名下的80%的股份一并转移给一个叫谭玉群的人挂名。张一同意,并拿着孟艳、谭玉群的身份证和富邦公司的假章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一次变更后,古枣园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张一10%,谭玉群90%,法人代表仍为张一。
    
    当张一得知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于2006年7月与孟艳协商。
    
    “谭玉群挂名持有的90%的古枣园公司股权收回,并将古枣园10%的干股挂在谭玉群名下,作为对孟艳的回报,孟艳同意了。”张一说,“孟艳说,你自己的公司,你自己管,就把谭玉群的身份证等给我,让我自己去办”。
    
    股权再次变更。在股权登记和两次变更中,谭玉群和孟艳的签字都是由张一代签。
    
    第二次变更后,古枣园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张一90%,谭玉群10%,法人代表仍然是张一。
    
    拿回90%股权的张一,本以为公司股权变更合情合理,根本没有想到晴空万里的天空中正孕育着一场暴风雨。
    
    2006年7月4日孟艳找到张一,要张一用古枣园的一块土地为张弓酒厂在商丘信用社申请的8000万元贷款中的2000万元部分提供担保。
    
    张一毫不犹豫地答应,并于7月6日亲自去新郑市土地局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在张一看来,孟艳是好朋友,能帮忙当然要帮。
    
    后来,孙凡瑞顺利地拿到了金额高达3000万元的第一笔贷款。
    
    大约在2006年8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张一得知张弓酒厂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张一的担忧事后得到了官方的证实。
    
    2007年8月中旬,河南省检察院侦查人员向河南省人大介绍有关情况时证实,3000万元贷款挪用的部分走向是:其中500万元转至孙凡瑞入股的东方托管公司,作为其在东方担保公司的股本出资;500万元转至东方担保公司,作为孟艳的个人股本出资;还有150万元拆借给郑州金源大厦,300万元拆借给郑州罗兰实业公司,150万元拆借给张一的枣之礼公司。
    
    张一认为此举属于“挪用专项贴息贷款,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感觉事态严重,急忙找孟艳协商,想要退出担保。
    
    孟艳不顾张一的顾虑与感受,反而提出要用古枣园的另外两块土地为张弓酒厂作后续5000万元贷款担保。此时,张一断然拒绝,不仅不愿意作后续担保,还提出要撤销第一块土地的担保。
    
    张一要求撤出担保,被孟艳和孙凡瑞拒绝。
    
    数次要求被拒,张一为了减少风险,向信用社和有关部门发出撤保申请,以规避风险。随后,张一还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
    
    “孙、孟二人挪用巨额专项贷款,并将1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股本金入股公司,严重违反了国家贷款相关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张一的举报暴露了孙、孟的计划,让两人恼羞成怒。”张一的代理律师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秉说。
    
    为了保全古枣园另外两块土地,张一于2006年9月14日以古枣园公司的名义向新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将挂在古枣园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变更到枣之礼公司名下。
    
    张一的行动,很快就得到了回应,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张一的想像。从未露面的“挂名股东”谭玉群出现了,她的出现伴随着一场腥风血雨。
    
    为了能够继续使用古枣园的土地为张弓酒厂提供担保,并且使“计划”继续顺利执行,孟艳找来嫂子谭玉群帮忙。据警方调查,谭玉群丈夫无业,她高中毕业后,一直从事个体长途客车运输。
    
    谭玉群在数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对股东身份表述前后不一。
    
    2006年10月16日14时55分,谭接受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何锋、赵伯平询问时,声称“2006年5月29日出资购买富邦公司及孟艳个人在古枣园公司的90%的股份”。
    
    2007年12月13日13时35分,谭接受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苏佩华、孔晓东询问时,承认“我没有出资,实际出资人还是孟艳和富邦公司”。
    
    2008年6月30日,谭接受郑州市公安局“古枣园”专案组调查时,承认“实际上是古枣园公司的挂名股东”,古枣园投资情况警方应该去问“孟艳和孙凡瑞”。
    
    就这样一个“挂名股东”,居然也能搅得古枣园不得安宁。
    
    蹊跷的事情还有两件。在CCN记者获得的两份文件中,表明孟艳和孙凡瑞并没有出资古枣园。
    
    一份是东方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会计公司认为“多笔账款缺少合同”
    
    另一份文件是2006年,孙凡瑞签署的富邦公司工商年审文件。该文件显示富邦公司并无中长期投资行为,也没有盈利。
    
    孟艳让嫂子谭玉群于2006年9月29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水区法院)对张一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般来说,法院从立案、审理、判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很少会在一两天内就有实质上的动作。但张一的案子让所有质疑法院办案效率的人大跌眼镜。
    
    立案当天,金水区法院金水区法院王松鹤法官并没有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直接签署了(2006)金民一初字第47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古枣园的三宗土地。
    
    由于两宗土地被变更,证号有变,一宗土地被抵押贷款,该裁定书无法冻结土地,形同空文。次日,金水区法院王松鹤法官再次签发(2006)金民一初字第4733号民事裁定书,下令冻结了古枣园的两宗土地。
    
    24小时内,王松鹤法官两次签发裁定书,最终越权冻结了价值数千万元的土地。
    

斩不断的“黑手”
    
    金水区法院不仅办案效率“奇”高,实际上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越权裁定。
    
    按照最高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该院级别管辖的权限,则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河南省法院的标准,张一案件应该由郑州中院负责一审。金水区法院根本无权审理和查封价值上千万元的案件。
    
    整整5个月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于2007年2月7日才接到了金水区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这一切,只因金水区法院当时的院长孙郑生与孙凡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金水区法院地处河南省委、省政府所在地,区域位置特殊,在郑州市有着“非同凡响”的地位,其法院院长有着举重若轻的影响力。
    
    据《青年导报》报道,金水区法院“2006年……无一违法审判案件和错案”。孙郑生在报道中表示:“我们的目标是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谭玉群等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并没有等待法院的判决,而是加快了行动的步伐。
    
    一周后,谭玉群等人采取了实际行动。2006年10月6日12时左右,谭玉群、孟艳等人从郑州组织了50名“青年”,分坐大巴及小车(其中一辆车牌号为豫A-R5933,事后被证实当时被郑州金水区法院查封),以去古枣园“上班”的名义奔赴古枣园。
    
    他们推倒大门,冲进古枣园,并到财务室“拿走”公司账目及其票据等物品。随后,与闻讯赶来的史中兴等人相遇,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一场“混战”。
    
    张一事后认为:“账本及票据被抢是为了继续陷害我而做的准备”。当时,她并不知道。随后,还有更多的灾难等着她。
    
    新郑市公安局称,13时15分,接到报警。正值十一黄金周,局党委高度重视,政委刘丛德、副局长史新洲带领特警大队及龙湖派出所、郭店派出所警察前往现场处置。
    
    史中兴在一份举报材料中如此描述:“2006 年10月6日东方担保公司总经理孟艳和其嫂谭玉群率60多人对古枣园实施打砸抢,将执行公务的警察和我打伤,警察张永建后经法医鉴定,脾挫裂伤,为轻伤;我被鉴定为轻微伤。”
    
    在新郑市公安局2007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新郑市孟庄镇古枣园“10.6”案件的情况汇报》中,史中兴所称的“警察张永建”被描述为“孟庄派出所工作人员”,为“高新忠所伤”。张永建的轻伤因获得五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放弃追究高新忠法律责任的权利”。
    
    高新忠是河南张弓酒厂保卫部经理,曾任孙凡瑞的司机。一年后,他还参与对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陆欢的跟踪和殴打。
    
    陆欢报道的“古枣园遭打砸抢”事件,引起了时任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省长李成玉的高度重视。徐光春做出批示,要求严查此案。
    
    陆欢的数次报道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引来跟踪、袭击。2008年6月20日中午12点25分左右,陆欢遭到几名男子“袭击”,致使其膝盖积水,半年多才有所恢复。
    
    这些人声称再乱写,就弄死你。
    
    新华社总社、河南分社领导和省市有关领导十分重视并做出批示。为此郑州金水公安分局组成“6.20”专案组,最终抓获高新忠、邓高产、蒋鹏飞和赵钦四人。
    
    孙凡瑞亲口向CCN记者表示,确实“对陆欢有气,恨不得打她一顿。”
    
    “司机听我说过几次想打陆欢,于是自己就去打了。”孙凡瑞表示,“这跟我无关”。
    
    据中国网报道,孙在事发前曾多次威胁陆欢,但“当地警方仅对其‘进行了诫勉性谈话’,并感叹这个老板太强大,在河南引发轩然大波”。
    

新郑人大“建议依法裁决”
    
    就在警方介入“古枣园打砸抢”的时候,谭玉群并未受到处罚,反而于2006年10月8日,以张一侵占了其在古枣园公司的股权和土地数千万元资产为名,向郑州市公安局报案。
    
    依据2006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按照此规定,谭玉群已经进行了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在没有得到法院移送或检察院通知的前提下,不得介入此案。
    
    事实上,公安部的规定才实施4个月,即被郑州市公安局“遗忘”。
    
    15天后,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立案的第二天,公安局第一次向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新郑人大)提请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
    
    2006年11月2日,新郑人大对谭举报张一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认为:一是谭与张一的股权纠纷问题,双方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未经法院审理确权之前无法确定谭举报的真实性;二是谁出资购买古枣园土地的问题,谭未向人大提供其购买古枣园土地的任何法律手续及相关出资证明,无法认定张一侵占了谭的土地。
    
    在新郑人大的调查中,张一也明确表示,从古枣园公司注册到两次股权变更均是由她一人办理,由其代谭办理了变更手续。但两次股权变更,均受孟艳委托并由孟提供谭玉群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手续后才办理的。
    
    同时,张一还反映了古枣园公司虚报资本、虚假注册等问题,并提交了2006年10月8日向郑州开发区工商分局提出撤销公司的申请证明。张一还提供了法院已受理“民事确权诉讼”的证明。
    
    随后,张一还向新郑人大提供了枣之礼公司购买古枣园土地出资凭证和与新郑市孟庄镇政府签订的购买土地协议等相关证据。
    
    为此,新郑人大认为:“古枣园公司的出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谁出资,谁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出资问题未搞清楚之前,认定张一职务侵占缺少足够的证据。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两次股权变更是双方协商进行的,还是单方面擅自变更?这一问题未搞清楚之前,同样缺少职务侵占的证据。”
    
    对于谭玉群和张一反映的问题,2006年12月1日,新郑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郑人常函(2006)111号转办函的报告》中显示,此案情况复杂,双方当事人均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法院已经受理。“经研究决定,不同意对新郑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建议此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007年3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二次向新郑人大提请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报告。理由仍是:张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侵占谭玉群股权和土地。
    
    新郑人大主任会议于4月9日对提请报告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4月10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决定:暂时停止张一执行代表职务,由公安局依法处理。
    
    此时,郑州市公安局并没有对张一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6月报道,郑州市公安局主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称:“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局的回复文件中,并没有按照常规,正面许可我局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
    
    在此期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等5名专家在北京,就古枣园公司系列案件进行了专家论证。
    
    从证据上来看,古枣园公司成立之前,枣之礼公司即与新郑市土地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了购地款,办理了一系列用地手续。其后,枣之礼公司将三地块的权属证书办在了古枣园公司名下,古枣园公司没有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由此可见,古枣园公司名下的三块土地使用权,并非股东出资,也非经营所得,而是在没有法律根据且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取得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古枣园公司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返还枣之礼公司。
    
    专家们认为,张一将古枣园公司名下的土地变更为枣之礼公司,“并非将土地使用权据为己有,该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宜介入民事纠纷案件”。
    
    郑州市公安局2007年7月第三次向新郑市人大提请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因张一突遭车祸,新郑市人大未做出许可决定。
    
    同时,新郑人大指出公安机关在前三次向人大提请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中,均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严重问题。尤其是公安机关将张一涉嫌侵占谭玉群古枣园土地的土地证号,三次错写成新郑市另一企业的土地证号。
    
    恰在此时,一场车祸降临。2007年7月21日20时25分,新孟公路24公里处,张一乘坐的东南轿车与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张一颅脑骨严重凹陷,7根肋骨骨折、盆骨骨折、胸腔积水,医院三次下达病危通知。
    
    至今,张一仍视物不清,步履蹒跚,时不时有些“走神”。上下楼梯,她甚至要70多岁的母亲搀扶才行。
    
    2007年9月,鉴于公安机关一直未补充新的证据,新郑市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决定,恢复张一人大代表职务。
    

“病人”情牵两岸
    
    2007年11月11日,对于古枣园一案郑州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郑州市公安局“古枣园专案组”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书军作了《关于古枣园专案工作情况的汇报》。
    
    汇报会上,检、法二长认为,专案组对张一涉嫌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专案组继续补充侦查。
    
    而专案组则认为,“张一因交通事故入住郑大一附院,诊断结论为:1,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合并左侧胸腔积液;2、左侧髋臼骨折;3、头皮裂伤。目前,依法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拟请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007年12月,郑州公安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以“拟将张一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为由,第四次向新郑市人大提请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新郑人大研究认为,公安机关此次提请于法无据,驳回提请。
    
    2008年5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五次向新郑市人大提请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5月27日,新郑人大迫于郑州市政法委某个领导的压力,做出许可的决定。
    
    新郑人大有关领导说:“市政法委某个领导说话很难听,人大无法顶住压力,加之公安办案人员拍着胸脯说,此案如果办错,愿承担责任。故此,才做出了许可决定。”
    
    张一于2008年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08年6月1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张一被刑拘后,家属和律师多次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医院有关张一需要及时治疗和住院的诊断证明,请求批准张一取保就医,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批准。
    
    台商史中兴家属官司缠身,引起海基会的重视。海基会是台湾当局负责两岸关系的历史产物。1990年11月21日在台北成立的海基会“以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以保障两地人民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全称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基会多次发函关注张一案件。
    
    张一被羁押期间,由于车祸致使双目偏残,仍需接受治疗。海基会再次发函海协会,“至盼大陆方面基于人道考量,准予取保候审或转为监视居住以利就医”。
    
    几百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四位博士生导师也就张一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展开论证。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甦,中国政法大学加收曲新久四位专家一致认为,张一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古枣园公司的股权归属。只有股权归属和土地权属两个主要案件事实明确后,刑事法庭才能准确适用刑事法律。
    
    “有必要中止当下的刑事诉讼程序,先由民事审判庭对股权归属和土地使用权属加以确定,然后再进行刑事诉讼。”专家认为,“在民法上的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就进行刑事诉讼,是司法程序安排的不合理,应加以调整”。
    
    此后,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常人的想像,古枣园一事不仅成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的谈资,随后还惊动了海基会和海协会,成为了影响两岸关系的重大事件之一,河南省委、郑州市委有关领导和部门纷纷介入。
    
    一场民事纠纷不仅“变脸”为刑事案件,也成了党政要人“关注”此案、个别部门积极参与的最好理由。
    

被干扰的审判
    
    2008年10月23日、10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简称二七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担任张一辩护律师的中国人民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在庭审中做最后陈述:“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却滥用职权,使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并不顾张一因车祸身体处于虚弱状态,对她实施强制措施。在法庭上我见到的张一与两年前我所见到的张一,判若两人。我感到十分的悲伤。我深深的感到:此案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耻辱。我深深的希望,法院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恪守良知,不能因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前面所犯下的错误,而犯下新的错误。” 
    
    律师的意见没有获得法院认可,张一案件一波三折。
    
    二七法院2009年1月19日判决:“张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张一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
    
    张一的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湛凤琴每天都携带大量的材料前往郑州中院信访。
    
    有一次,老太太在郑州中院因病昏倒,醒来时,却发现怀中多了一叠材料。不识字的老太太也没当回事,直接装在袋子中带回了家。
    
    事后,家人发现此材料是郑州中院2009年6月9日《关于上诉人张一职务侵占一案的请示》。
    
    “经本院审委会认为,本案涉及多层法律关系,且原判据以认定张一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示中,郑州中院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且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关注,故就以上意见请示你院”。
    
    不知是因为上级法院的回复,还是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关注”,二个月后,郑州中院的判决与请示中的意见截然相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国“公检法”有着明确的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特别强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始于1980年代的“党政分开”改革,在30年中并没有进行实质上的进展。事实上,各级党委依然管着同级政府。
    
    不仅如此,各级党委还下设政法委,当地公检法三家均受其管辖。一些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常常要在政法委的主持下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
    
    张一的案件,自然也要经过当地政法委主持的“三长会议”。
    
    除了政法委的“身影”,中共河南省委督查室及中共郑州市委督查室等“声音”也出现在张一的案卷中。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司法监督权。但在现实中,人大地位有时不免尴尬,处于被“忽视”的角落。
    
    张一的案件在各级领导的关注下,各级有关部门的参与中,二审仍被判有罪。张一不服判决,向郑州中院申诉,又被驳回。
    
    张一以古枣园公司成立时股东均未出资,1555万元不是富邦公司和孟艳对古枣园公司补缴的出资款,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南高院)提出申诉。
    
    河南高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张一案,认为张一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于2010年10月28日,下达了刑事裁定书,撤销了郑州中院、二七法院有关张一的判决,并发回二七法院重审。
    
    曙光初现,但张一却乐不起来,当年差距不大的好想你枣业公司2011年在深圳证券公司上市,枣之礼公司却仍在风雨飘摇,古枣园公司早已在他人名下。
    
    中国法治,能否还张一一个公正的判决,正直的人们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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