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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齐鲁银行百亿诈骗案主犯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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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新京报》一篇题为《齐鲁银行百亿诈骗案主犯判无期9厅级干部涉案》的文章报道,采用不法手段骗取银行、企业资金共计101.3亿余元,案发后仅被追缴赃款赃物合计82.9亿余元的刘济源,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真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刘济源每个罪名均被判无期徒刑,是按照目前《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没有问题。但四个“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竟依然只是“无期徒刑”,没有人们想象中的“进档”,这就彻底颠覆了普通百姓的基本认知,一是法官不懂算术,竟然弄成“1+1+1+1=1”了;二是法官语文无知,将“数罪并罚”弄成“只认一罪”了。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数罪并罚”,发现《刑法》规定“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就是说,不是法官不懂语文、数学,而是立法思路相当荒唐,远不级西方法院判处某人有期徒刑几百年的做法。

且不说“数罪并罚”的莫名其妙,再看看刘济源的涉案金额,那可是个天文数字,18.4亿元无法收回,如果考虑利息损失,那肯定是超过20亿元了。一起涉案超百亿,并导致超过20亿元财产损失的诈骗案,主犯竟连“死缓”都不给,说明《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实在是过于宽容了。我就奇怪,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案犯都不被判处最高刑期,那《刑法》中何必还保留死刑、死缓?

不能怪社会多疑,因为该案还牵扯到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6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人们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猫腻,除非该案的案情能如“小葱拌豆腐月”般公示于社会。

恕我多疑。因为自我感觉对刘济源的判决过轻,因此研究了一下“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而联想到吴英同为诈骗犯罪,一审缘何被判死刑?

研究发现,吴英虽然同属金融诈骗,但她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再深入研究,发现1997年刑法第2章第5节规定了8中金融犯罪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后三种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因此,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应该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估计是考虑集资诈骗涉及受害人多,而且多涉及到个人,社会影响大等因素。

但这就延伸出另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吴英案被判决时“窟窿”不到2亿元,事后据说资产变卖还可以全额偿还,但差点丢了脑袋;而刘济源的“窟窿”超过20亿元,是吴英的十倍,却连死缓都未达到。仅从个人得利这个角度上看,合理吗?而法律制度在中国是人人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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