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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佃户与地主打官司能赢的“永佃权”

—在“旧社会”有“永佃权”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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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是中国从宋代就有的法律直至民国年间。怨不得佃户与地主打官司能打赢。原来,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法律支撑。原来我国在宋、元、明、清直到民国,早就将“永佃权”纳入法规了。原来地主不能随意辞退租种他家土地的佃户。原来地主不能随意加租。原来——

 

“永佃权”,顾名思义,就是佃户有永久租种田地的权力。

在我们所接受的所有教育中,都是地主可以随意辞退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地主们以“我家的田地,不租给你种了”来要挟、剥削、敲诈租种他土地的贫雇农。而贫穷的佃户们,都是申诉无路,告状无门。因为封建皇权和旧社会的律法,都是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的。

一九二二年秋,燕子河一百多家佃户,找官府告地主、打官司向地主争取永佃权,反对转租田地。结果官司打赢了。

国民政府的地方政府,为什么、凭什么这么判?败诉的地主对官府的这个判决,为何不上诉?我家的田地,为何要永远租给你一家耕种?

却原来“永佃权”是我国古代固有的法律!

“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清时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部分地区。在民国时期,不仅“永佃权”的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增加了一些更详细的法律条文。

清朝《钦定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

清咸丰年间,皇帝亲下御旨,规定“佃不辞东,东不得辞佃。”

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正式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对“永佃权”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也就是说,租种地主田地的佃户,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长期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

怨不得佃户与地主打官司能打赢。原来,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法律支撑。原来我国在宋、元、明、清直到民国,早就将“永佃权”纳入法规了。原来地主不能随意辞退租种他家土地的佃户。原来地主不能随意加租。原来——

这才是历史的真相!

“旧社会”的这个“永佃权”,你知道吗?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博客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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