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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为什么说“法治先于民主”的主张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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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最后,能否请你谈谈你对大宪章的看法?

张雪忠:大宪章的中文译法,以及它的某些条款的字面含义,很容易让人们将它和宪政、自由、法治联系在一起。但就历史事实而言,大宪章只不过是中世纪作为最大领主的君主,与作为小领主的贵族们签订的众多协议之一,这种协议并非近现代国家法意义上的规章或法律。大宪章提及了自由民防止王权滥用的一些权利,但当时只有贵族才被视为自由民。因此,人们不应将它视为与近代权利宣言类似的东西。只有经过几百年之后,到了17世纪,在英国下院与绝对王权的政治斗争中,人们依照近代政治原则和普遍权利观念对其进行重新诠释,大宪章才得以成为自由宪法的典范。

在英国,首次从国家法意义上确立法治原则、确保法官独立地位的宪法文件,当属1688年的权利法案。而此时,真正掌管国家权力的已是由选民代表组成的下院。可以说,英国人自由的扩展,与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几乎是同步的,这背后的原理其实很简单:分权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机制,而民主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分权手段,它在空间上将政治权力平等地分散到每一位选民手中,在时间上又以定期选举的方式限制每一届政府的任期。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思辨的突围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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