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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

《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列于该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该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又鉴于在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加入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因此本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现公布:列于附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时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ㅤ总则

第二章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ㅤㅤ第一节ㅤ职责

ㅤㅤ第二节ㅤ机构

第三章ㅤ罪行和处罚

ㅤㅤ第一节ㅤ分裂国家罪

ㅤㅤ第二节ㅤ颠覆国家政权罪

ㅤㅤ第三节ㅤ恐怖活动罪

ㅤㅤ第四节ㅤ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ㅤㅤ第五节ㅤ其他处罚规定

ㅤㅤ第六节ㅤ效力范围

第四章ㅤ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ㅤ附则

第一章ㅤ总则

第一条ㅤ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ㅤ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ㅤ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ㅤ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ㅤ职责

第七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机构

第十二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ㅤ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ㅤ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ㅤ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十五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ㅤ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ㅤ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ㅤ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ㅤ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ㅤ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ㅤ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ㅤ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ㅤ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ㅤ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ㅤ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ㅤ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ㅤ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ㅤ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ㅤ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ㅤ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ㅤ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立场新闻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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