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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万变2.8万!为哄丈母娘,女婿买房时一个动作,代价有点大

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

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

一些女婿愿意在房产证的名字

或所占份额做出让步

但世事难料

夫妻间一旦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时

房产分割便成了双方家庭

最大的问题

这不,上海就有这么一对夫妻

双方和平分手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

经法院审判

最终330万的房产

丈夫只能分得2.8万

原来

当时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虽然丈夫辩称此举

只为“安抚丈母娘”

但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

还是依法支持了妻子的权益。

夫妻俩婚后买房:妻子占99%产权份额,丈夫占1%

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

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

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

其中首付100余万元

由小丽的母亲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

由小丽和阿强共同

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办理房屋登记时,

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

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查实,

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现市值330万元,

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

小丽占99%的份额,

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一审法院认为

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

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

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

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此外,

这套房屋的房款

由100余万元首付款

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

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

阿强仅分割房屋1%,

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

一审法院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

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

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

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

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离婚分割财产应当

依约定按份处置。

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

当时两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

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

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

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改判小丽支付阿强

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微路况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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