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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论坛:中国司法改革的讽刺性与效力

 

 

中国的司法系统在2010年代经历了几次改革,引起了学者和公众的关注。这些改革是以加强司法自主权和问责制的名义实施的。但这些改革是对政治动机的掩饰,并且成效有限。

这些改革包括将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事权力从地方政府转移到省级、引入人员定额制度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强调法官对司法判决的“终身负责制”,并明确规定了法院之间的案件移交程序。为提高司法透明度,还设立了巡回法庭、特别法庭和司法判决的在线数据库。

在 中共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政治议程的推动下,实施这些改革的首要任务不是加强司法自主权,而是对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中国社会各方面进行严格控制,以此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权力。这与整个2010年代的反腐、对维权律师的打压和打击有组织犯罪这几波浪潮相类似。最近,一场针对司法腐败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全面整顿运动正在中国的法院及其它政法机构中掀起。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提高司法自主权方面只取得了有限的成果。尽管法院人事改革成功地集中了任命一线法官的权力,但地方党政官员和中共组织部仍左右着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

财政改革仍未完成,因为许多法院的日常运作和法官的报酬仍然严重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尽管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法院对地方的依赖已经得到缓解,但大多数法院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以确保基础设施和辅助人员。

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增强了法官的自主权,使一线法官能够在不需要获得法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大多数案件。这项改革为一线法官提供了一些保护,使其不受外部影响。但是,新的“终身负责制”使中国法官在做出有风险或有争议的决定时,为了自我保护而更加谨慎。地方政府和其他外部行为者仍然有各种非正式渠道来影响司法判决,特别是在政治或经济利益攸关的案件中。司法腐败仍然猖獗。

司法改革效果有限,这归根结底是中国法律制度顽固的意识形态基础造成的,其特点是党控和维稳。习近平最近对政法机构的整顿运动最能说明这一点:在这场运动中,所有法官都必须接受政治教育,如被指对党不忠诚,就有可能失去工作。在习近平的领导下,中国法院的专制性质没有什么变化。相反,党的控制更加严格,导致司法机构更加武器化,旨在维持社会秩序和加强党国的统治。

在政治性较低的民商事案件中,由于法官的专业化和法律体系持续的机构建设,司法决策的质量有所提高,这些都是在习近平上台前就已开始的长期的改革成果。

在刑法领域,这种素质的提高并没有以类似的速度发生,因为所谓的“铁三角”—公、检、法之间的体制关系并没有改变。法官无法有效地审查警察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

不同地区的判案质量差异很大。较发达的城市或地区的法院招聘的法官都受过高等的培训,具有较高的资历,并享有当地政府强大的财政和行政支持。这些都是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无法负担的奢侈品。

即使是中国最富裕地区的法官,也面临着一个艰巨的挑战: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发展引起的案件数量激增。这给一线法官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加班加点的现象在低级别法院普遍存在。因此,在过去的十年中,有数以千计的中国法官辞职另谋出路。

对于许多法院来说,中年法官的减员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因为这些法官正处于一线司法经验的黄金时期,却在中国法院的官僚等级制度中处处碰壁。习近平最近对政治法律体系的整顿运动可能会加速这一趋势。

考虑到习近平领导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所宣称的宗旨,中国法院的所有这些发展都具有讽刺意味。许多政治议程和制度改革被强加给了司法机构,然而没有一项改革能明显改变法院在政治法律体系中的运作方式,或改善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反而一些不太显眼的改进,如人员招聘和专业培训标准的提高,正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作为和法官在个案中对公正的追求。

中国的法院可能永远无法摆脱党的控制的桎梏,但更多地关注职业化法官的日常工作,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议程,必然会使法院成为更称职的司法机构。

原文链接:https://www.eastasiaforum.org/2021/11/17/the-irony-and-efficacy-of-chinas-judicial-reforms/

李思涛(Sitao Li)现为多伦多大学社会学博士生。

刘思达是多伦多大学社会学和法学副教授。

译者:莎莎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东亚论坛》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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