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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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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的杀人手法虽然残酷,还不算是最丧尽天良的。以韦国清为代表的“红色政权”对黑五类和反对派群众的迫害和杀戮,还大大超越了每一个人作为人类一员的起码伦常底线。例如,凶手们强迫儿子当着他们的面亲手杀害父亲:1968年6月2日,“在乱打、乱杀成风的情况下,永福县堡里大队革委会召开的群众批斗大会上,发生斗打死黄广荣后,又逼其子黄明新用菜刀将其父的头割下祭墓,然后又将黄明新打死的惨剧。”[26]再如,施害者常常以“活命”为诱惑,先强迫一部分四类分子充当凶手杀害另一部分同类,然后又立刻食言把这些人也杀死。如横县峦城区在1968年9月的所谓的“斗反共救国团”的会上,施害者们把事先预谋杀害何正督等7人(包括何的3个儿子)捉到大会进行斗争之后,首先打死何王督,令李锡亮(地主)等和被害者的3个儿子(何斌、何武、何威)把死者抬往那督山挖坑埋葬。当何斌、何武把父亲放下坑之后,凶手即开枪将兄弟俩杀死于坑内。三子何威(年仅13岁)见此惨景,转身边走边哭,也被枪杀于山腰上。后地主李锡亮本人也不能幸免,又被勒死。[27]类似的情况还有,宜山县北牙公社的保良大队农民覃瑞年被枪杀后,头颅被砍下,施害者还强迫其妻拎着丈夫的头颅游街示众……[28]

第四,屠杀还常常是“斩草除根”、灭门绝户式的,而蕴藏在这一残忍背后的常常是肮脏卑下的谋财害命的动因。

在广西阶级灭绝式的大屠杀中,不少地方还提出“杀哥必杀弟,杀父必杀子”等“斩草除根”式的做法。[29]在1967年9月这股杀人风刚刚兴起时,全州县有一个臭名昭著的“东山黄瓜冲坑杀惨案”。由民兵营长黄天辉等策划杀害了地富分子及无辜群众、小孩76人。其中1950年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和女孩31人。在坑杀到大宅村地主唐老金时,唐抱着一个3岁的孙子和一个1岁的孙女向施害者哀求:“你留下我这个孙仔给我的媳妇(媳妇系贫农出身),他没犯法”。黄天辉等凶手坚决不同意,逼着唐抱着孙仔和孙女一起跳下无底的岩洞。在这一血案里,有7户共29人被全部杀绝。[30]再如,在“七三布告”后,宾阳县曾大开杀戒,“芦墟区南山公社六炭村吴日生一户5人,当吴日生被拉去临打死前,其已怀孕7个多月的妻子带着3个小孩到现场哀求,不要打死她的丈夫,结果连她和两个孩子也被打死,只剩下一个4岁的女孩被打致伤幸存。”[31]

屠杀对被害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悲剧。但对施害者来说,却是一个令他们手舞足蹈的大喜剧的开始。这些档案记载了这样一个循环不已的模式:在灭门绝户式的血迹未干之际,施害者们即刻进入了瓜分被害者财产的高潮,而原被害者家庭所有的鸡鸭猪羊和有限的粮食,在大吃大喝的盛筵中被挥霍一空。例如,1968年8月18日,大新县桃城区松洞公社党支书赵福和打手赵健强等在残杀了残杀了梁超文、梁超武、梁超廷一家三兄弟和父亲梁基安后“纠集多人抄抢梁家的鸡6只、鸭5只、鹅2只,当晚会餐。还罚没梁家的稻谷180斤,人民币26元,中猪1头(毛重80斤)布12尺,木板4块。把梁基安一家弄得人财两空。”[32]再如,在宾阳县的大屠杀中,武陵区上施公社的凶手在杀害了黄泽先全家以后,“打死人后,已经是次日凌晨4点多钟了。这帮人回家后接着黄树松又带队抄了黄泽先家,将所抄得的财物搬到本村小学,当晚全部瓜分干净。”[33]正因为有这些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广西各地才争相把四类分子全家“斩草除根”,以便瓜分他们的财物。1967年11月29日,钟山县石龙区松桂小乡寨义头生产队女社员邹清华与儿子潘惠兴因家庭所谓出身不好,亲属中有的去了台湾等,被诬陷为“里通外国”、参加“暗杀团”等莫须有的罪名,最后惨遭同坑活埋致死。在策划这一屠杀事件时,贫协主任潘焕益就一再以受害者的财产为诱饵,催促两拨凶手竞争。以下则是档案里对“第二天”发生的事件的描述:

活埋邹清华母子的第二天,潘连照、潘义信带民兵潘义洪、潘火兴、潘培兴、潘聚兴等人又到潘惠兴家中进行抄家,当场挑走谷子一千多斤,抄走起房用的杉木25根、现金70元、20多只鸡、新蚊帐一床、棉衣一件、新棉被一床,……抄来的东西除鸡以外,其他东西马上折价拍卖,把拍卖东西得来的钱,买来一条大猪杀了,在学校平地大摆酒席十多桌,除全村群众外,还邀请小乡干部潘官荣、潘进兴、潘瑞喜和相邻的罗卜江、大岩口、狮子头、松桂、老虎尾5个自然村的代表,共110多人会餐,吃所谓的杀人“庆功酒”。[34]

行文至此,“谋财害命”一词应当会自然而然地浮上读者的脑际。人们可能还会联想到五十年代初的暴力土改中,死人最多的也是在所谓的向地主“追逼浮财”的运动中。确实,在中国农村的这些暴力中,施害者大都为中国农村的“农民”或痞子,其文化程度往往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要他们完全理解中共的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很难的,要他们搞懂毛泽东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更是一种奢想。和纳粹大屠杀和斯大林大清洗中种族和阶级的理论作为主要动机的情况不同,对这些中国乡村的痞子来说,意识形态只是一种可以利用的幌子和借口而已。在振振有词的革命口号下,掩盖着非常实际的“谋财害命”或“害命为了谋财”的杀人动机。而灭门绝户的杀戮方式则给他们提供了最快、最方便的全部占有他人财产的捷径,他们怎么会不举双手拥护这一革命的盛筵(人肉筵席)呢?

真相是令人发指的,其“中国特色”又是十分鲜明的。

三、性暴力:有组织的大屠杀中的非组织的衍生物

在人类历史上,残酷的战乱和屠杀常常使社会秩序严重失控,而身置其中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常常受到完全违背自己意志的精神和肉体的多重蹂躏。在中国,大规模的性暴力现象,一般发生在改朝换代或异族入侵的极度的内乱外患中。但据广西文革的机密档案披露:在1967至1968年的大屠杀和政治剿匪中,性暴力是一种遍及全省的现象。不仅在各区、县、市的大事记被频频提及,在整套档案里,完整的强奸、轮奸、性虐待、乃至以性暴力辱尸、毁尸的记载便有225个案例之多,女性受害者的人数应当在千人以上。

在当时的中国,这还是一种异乎寻常的恶。其一,在我们迄今所知道的其他省市文革两派冲突的史料中,还没有一个省市有如广西那样杀父奸女、杀夫奸妻或为奸人妻(女)而杀人的现象泛滥成灾的现象。其二,它如此大范围出现还直接违背了当时中国社会普遍的性禁忌。文革前和文革中的中国,在性关系上基本上是一个上层纵欲和下层禁欲成反比的极权社会。尽管中共的高级干部乃至最高领袖犬马声色和腐化堕落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但这些都是遭到严密封锁的国家机密。而在底层社会,不要说夺妻霸女,就是男女间正常的恋爱关系都可能被扣上“乱搞男女关系”的帽子,遭牢狱之灾甚至掉了脑袋。最后,尽管对四类分子和“四.二二”群众的屠杀来自韦国清和广西军区领导直接和间接的指使,但他们却没有下达过淫人妻女的指令。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有组织的大屠杀中的非组织的特殊暴力行为,是广西大屠杀自然衍生出来的极度恶的伴生物。

只要稍稍浏览一下这些案例,便会令人震惊地发现:这些恶性的性暴力案件有如下这些特点:其一,戕害的多重性;其二,前设性和预谋性;其三,残虐性和变态性。

戕害的多重性有两重含义:1)对施害者来说,他们不仅劫色,还劫财甚至害命。一般说来,这种杀父奸女、杀夫奸妻的模式,可以追溯到古代野蛮民族在入侵中国时的暴行,在杀戮了男性被征服者以后,便占据他们的妻女作为战利品。2)而对被害的女性来说,她们要承受的不仅是可以治愈的身体的被占有,更有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创伤。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广西的整个“处遗”工作中,因为中共不想向世人多暴露广西文革惨绝人寰的丑闻和罪行,对施害者的审判和处理基本上是“宽大无边”的。在数万名和杀人有关的罪犯里,只正式枪决了10人。但就是在这仅有的10名死刑犯里,有3名是因强奸杀人罪被起诉的。他们是:1)李超文,原广西容县六美乡(大队)民兵营长;2)徐善富,贵县大岑公社柳江大队民兵营长;3)王德堂,原广西凌云县武装政委,现役军人,后任凌云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对李超文和徐善富来讲,共同点是在陷害和批斗所谓的“阶级敌人”时,强奸被害者的遗属数十人。而为了防止“阶级敌人”告发,他们都还进一步策划杀人灭口甚至灭门绝户。有时,甚至直接走向女性受害者,以“放水”(交给群众暴力批斗)为威胁,在女性受害者的极度惊恐之际达倒肆意奸淫的目的。[35]以李超文案为例,他先是诬陷归国华侨周恒志“藏有炸药”,将其打成重伤。又在持枪周恒志回家时,以搜查为名,强奸了年仅十六岁周的妹妹周惠炎。为了防止周恒志和家人告发,他又策划杀害了周和其父亲周德两人。接着,周恒志的母亲也被迫自杀,其妻也被迫至神经失常。这样李超文就达到了霸占周惠炎的目的。[36]与上述两案相比,王德堂案则更具有在权力斗争胜利后占有失败者的妻女的色彩。在所谓的“一月夺权”中,王德堂以武装部政委的名义动用军队和武装民兵夺了原县委书记赵永禧的权。但因为赵其实刚到凌云县才工作了一年,又为烈士之后,民间要结合他取代王德堂的呼声极高。这样,赵永禧和支持他的干部群众便成了王德堂的头号政敌。为了保持自己的夺权成果,王非但策划谋杀了赵永禧,还残酷迫害那些反对他的干部群众。在战胜政敌的过程中,如他的死刑判决书所述,他“利用职权,乘人之危,采取威胁等手段,先后多次强奸被害家属及受批斗的女学生,其中被杀害者之妻4人,被批斗者之妻2人,凌中女生2人(”四.二二“派),病人家属1人,还调戏猥亵妇女5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37]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死刑犯在犯罪的当时都是国家机器的代表。虽然他们并不是得到上级的指令实施的性暴力,但性暴力是有组织的大屠杀的伴生物,而他们的身份又实实在在地展示了国家机器施暴的无法分割的责任。

一般说来,在农村的大屠杀结束后,四类分子或“阶级敌人”的妻女常常被强行分配给凶手们为妻。这更给受害的女性带来了长期的精神创伤和无穷尽的灵魂折磨。她们常常轻则外逃重新嫁人,重则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如1968年6月24日,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由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召开群众对敌斗争大会,当场打死陶明荣(莫秀云丈夫),又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然后,莫志光又以莫秀云的孩子为威胁,如愿以偿地奸污了莫。最后,莫秀云为了不甘长期当莫志光的性奴,只好离乡背井,逃落他乡。[38]再如,在天等县1968年3月的“祥元大屠杀”后,杀人凶手黄正建等人把被他们害死的农会冲女儿先进行轮奸,后强迫她给凶手农朝丰为妻,还将被他们害死了的农良权、农良宁两人的妻子分别嫁给凶手黄正建、蒙加丰为妻。但不久这些女性无法忍受和杀父杀夫的凶手一起生活而出逃改嫁了。[39]

因受辱而自杀的女性也不在少数。如扶绥县城厢公社在1968年8月初的挖掘所谓的“反共救国团”中,把妇女梁美霞诬为“反团”成员,斗打她之后又奸污了她。梁美霞性格刚烈,便于8月20日含恨投河自杀。[40]几乎是同时,扶绥县山墟区“革委会”在宣布破获所谓“反共救国团”时,杀害了被冤枉的邓太梅和邓安德,凶手们又“结伙轮奸死者邓安德之女邓美兰(16岁)、邓太梅的儿媳何连(32岁)以及本村被管制的邓太良之女邓娥嫦(17岁)等3人,少女邓美兰不堪羞辱欲上吊自尽幸亏绳索拉断而不死。”[41]

时光的流逝并没有冲淡这些精神上的创伤,以致在文革结束后还造成了作孽深重的多重悲剧。如上思县思阳公社一个妇女,丈夫被杀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凶手占有为妻,还共同生下两个孩子。至1983年全面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时,她终于得知现夫是杀害前夫的凶手,便悔恨交加,想到不能为仇人留下后代而将两个孩子砍死,自己也疯了。[42]

对于不愿意嫁给凶手的女性,施害者一方面逼迫她们改嫁出门,以便没收她们家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还向她们征收匪夷所思的“改嫁费”,以榨取最后的“剩余价值”。1968年5—6月,浦北县北通公社旱田大队的大队“文革”主任黎亦堂在指挥民兵在杀光了当地的地富分子以后,便规定凡被杀害了的地富分子的老婆要改嫁、女儿要结婚的,必须经过他批准,并到大队民兵队交所谓“证明”款后,才办理结婚手续。据有账可查,该大队有6名妇女出嫁,被大队民兵队、生产队勒索所谓“证明”费共894元—这在当时的中国农村是相当的一笔巨款!但这还远不是全部,档案记载:“除此之外,该大队民兵队还抄没地富家庭的现省1358.40元,没收地富物资折款165.60元,没收外地在该大队搞副业人员的物资折款853.30元。据统计,黎亦堂等在杀人前后,指挥民兵抄没、勒索地富物资折款和现金共3271.30元,这大批钱物均被这伙杀人凶手分赃吃光。”[43]

如果我们对那些案例稍作挖掘,便不难发现它们常常带有一定的前设性和预谋性。施害者或在大屠杀发生以前就对被害的性对象有着非常强烈的性幻想或占有欲,或因性关系和被害者及其家人有过嫌隙和冲突。而大屠杀则给了他们不可多得的宣泄和报复的机会。例如,合浦县白沙公社发生残忍的杀人事件。指挥杀人者之一的宏德大队治保主任沈春先一直对地主朱有莲的漂亮的大媳妇垂涎欲滴,扬言:“我们贫下中农老婆都没有一个,地主仔竟娶到这么靓的老婆”。于是他在大屠杀中指派民兵把朱有莲的大儿子抓去大队部后院,以其“调皮捣蛋”为罪名,用木棍把他活活打死。尔后又传其媳妇到大队进行调戏骚扰,要她嫁给他。因朱有莲的媳妇不答应,他又连续杀了她丈夫的四个兄弟,灭了他们家的门。为此,朱有莲的媳妇赶紧逃回她马山县的原籍。沈还不放过,跨县去威胁朱的媳妇。为了摆脱色狼的纠缠,朱的媳妇只得远嫁草江大队一位看水磨的老人。[44]尽管命运如此多蹇,朱的媳妇还算是幸运的。有的妇女则因此而被灭口残杀。例如,天等县都康区多信乡民兵黄全瑶曾于1962年向黄全秀求婚被拒绝,1968年3月,黄又窜入黄全秀卧房实施强奸,被黄全秀反抗未遂。此后,黄全瑶存心报复,于1968年4月2日与民兵营长黄全通通谋将已怀孕8个多月的黄全秀推下事先已挖好的土坑里去活埋,“使黄全秀在坑下挣扎惨叫一个多钟头才死去。”[45]

最后,这些性暴力事件还充分显示了施暴者的性虐狂和性变态。

其一,机密档案揭示了相当数量未成年幼女和少女被强奸或轮奸。[46]如1968年5月20日晚,武宣县禄新区大榕乡党支部书记石朝宝在指挥凶手覃锦必在批斗会上乱棍打死了农民王德欢后,覃锦必、覃世松立刻赶等四五人到王德欢家,轮奸了正处豆蔻年华之次女王凡珍。在天等县“巴览屯杀害红军遗属及奸污孙女事件”中,被凶手轮奸的老红军赵维奇烈士的孙女赵笑浪仅12岁![47]另一个少女,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公社东阳大队孤女李兆仙被凶手的强奸也只有13岁。[48]因为她们尚没成年,这些少女的命运常常更为悲惨。浦北县北通公社的凶手们在杀害了刘政坚父子后,9人对年仅17岁的少女刘秀兰轮奸了19次。事后又勒死了刘秀兰灭口,还剖腹取肝,割去她的乳房和阴部食用。[49]即便是未直接受害的少女,也有的因过度惊吓而发疯,有的甚至被迫走上性犯罪的道路。1968年7月30日,宾阳县甘棠公社公社“抓促”领导小组成员姚尚强带领民兵干部关有志等杀害了王宗博、王宗升兄弟。8月3日晚,姚尚强借抄家为名,对王宗博妻颜秀清进行威胁并将强奸了她。两晚后,关有志又闯入屋内,企图强奸颜秀清,后因颜哭喊强奸未得逞。极度的恐惧逼得颜秀清带着小女儿王丽竹改嫁到邓村大队。但因为未成年的王丽竹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结果神经失常了。[50]说到变相地逼良为娼,文革后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落实政策广西调查组的一份绝密文件里对大屠杀后的广西有这样的记载:

有不少人财产被洗劫一空,生活非常困难,有的家中男子被杀尽,剩下孤寡老人,生活无着,十分可怜。临桂县法院院长刘锡臣夫妇和大儿子3人被杀后,留下3个子女,被扫地出门,无家可归。由于生活所迫,当时年仅15岁的大女儿曾一度卖淫来养活2个弟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出现这等惨事,实令人不忍卒闻。而区党委某些人至今还认为这个女孩子“作风不好”。[51]

其二,机密档案还揭示了相当多的孕妇或被奸污,或被蓄意拷打杀害,以致造成一女两命的悲剧。1968年7月18日晚,玉洪公社合祥大队革委主任牙永庭召开的杀人现场会议,农民班龙显因参加“四二二”被挖坑活埋。“班龙显死后,其妻韦氏平已怀孕3个月,但牙永庭色狼成性,于同年9月间两次闯入韦氏平房间强行奸污。”[52]贺县信都公社信联大队在“刮台风”时,决定召开群众大会批斗罗亚银夫妇。因罗的丈夫在水利工地被管制劳动未回来,当天只好批斗罗亚银1人,并要其女陈冬兰陪斗。在群众批斗会上罗亚银被乱棍活活打死。跪在尸体旁边的已经怀孕8个月的陈冬兰被凶手打死后,见陈冬兰腹部在动,又向其腹部猛打,使陈冬兰一人二命被活活打死。[53]

其三,机密档案还记录了:施害者们即便无法奸淫,也不放过受害的女性。他们在刑讯中有意着力于故意伤残女性的乳房和阴户,有时直接导致被害者惨死。而被害女性死后,他们还想方设法地以性暴力来侮辱她们的尸体。如1968年秋,南丹县车河公社龙藏大队在制造骇人听闻的“反共救国团”的假案时,大队革委副主任、大队斗批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容盛强亲自拷打15岁的少女容秀梅:“把她的衣裤脱光,用灯去照和用火去烧她的大腿和阴部,容秀梅喊爹叫娘,呼天唤地,那凄惨的叫声,那悲痛的哭声,使大地抽泣,使高山落泪。但人面兽心的容盛强还厚颜无耻地威胁容秀梅:‘你给我搞,保险你没问题;你若不同意,就叫你死!’”[54]另一个案例是1968年3月5日,合浦县石康公社在许平志(公社代理书记)、莫家俊(公社武装部长)等人的策划和主谋下,召开了全社万人批斗大会,屠杀四类分子。其中圩镇大队陈国莲,丈夫劳改后,她携养一子一女,被诬作风不正,大队“文革”组织1000多妇女开展批斗,迫其承认乱搞男女关系,她衣服被剥光,被凶手用棍捅其阴部致死。[55]无独有偶,马山县被称为“一场惊心动魄的杀人案件——加方公社‘3.2’事件”中,兰普吉(加方公社营业所副主任)只因是“四.二二”负责人被武装民兵打得死去活来,他太太兰卢美金见到此种情况就跑来向民兵求情。不料非但被凶手殴打,还被用人一条尖木棍捅进她的阴部去,致使她流血而死。[56]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华夏文摘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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