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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男子涉毁法轮功街站 辩方称“维护国家主权”

案件周一(8日)散庭后,被告(粉红恤衫者)与支持者们持横额到法院大楼外拍影留念。

一名中国大陆出生、操普通话的47岁男子,被指于2020年在旺角、天星码头等地方,清拆及撕毁“法轮功”街站“天灭中共”字眼的宣传品,男子否认5项刑事损坏罪受审,案件周一(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辩方陈词时更改抗辩理由,指法轮功“疑似散播煽动分裂国家”,违反《中国宪法》;又指《港区国安法》中指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认为被告理应无罪。案件押后至10月18日以待控方回应辩方抗辩理由。

被告为报称无业的男子胡爱民(47岁),他被控于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丰中心门外,分别损坏4个及两个拉起的横额;他另被控于同年12月19日在黄大仙广场外停车场损坏19块展示发泡板、4张横额及3支旗帜;以及同年12月20日,在天星渡轮码头损坏一个电脑架及一支旗帜;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损坏6个拉起的横额及一支旗帜,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

周一上庭时,被告操普通话,法庭安排普通话传译员将庭上内容翻译给被告。

控辩双方开庭前已提交书面结案陈词给法庭,裁判官李志豪询问辩方,是否更改抗辩方向,不再依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64条的“合法辩解”,即被告摧毁或损坏有关财产,是为了保护属于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财产,而该所采用的保护方法是或会是合理的。辩方指,现时会依赖《中国宪法》及《港区国安法》作为抗辩理由。

被告的代表大律师丁煌庭称,辩方认为法轮功涉触犯了《中国宪法》第一条,即“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杜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辩方另亦依赖《港区国安法》第六条及第八条,围绕“共同义务”及“司法保护”的条款作辩护理由,条例指“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以及“港区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港区国安法及港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丁大律师又指,被告面对的五项控罪,除了掲示被告“疑似刑毁”罪行,亦掲示了法轮功“疑似散播煽动分裂国家”的国安罪行,基于一条控罪中不能掲示多于一个项罪行,因被告有权利知悉自己被控的罪行,这亦是其中一个辩方的辩护理由。

控方则回应指,《中国宪法》及《港区国安法》与本案完全无关,这亦是控方对此案的一贯立场。

裁判官指希望控方就辩方的抗辩提供详细回应,主控索取律政司指示后指,因辩方周一早上才给予辩方的书面结案陈词予控方参阅,控方需要数个星期时间研究辩方陈词及准备回应。案件押后至10月18日开庭处理控方回应辩方结案陈词。李官指10月18日当日或会即日处理裁决事宜。

早前审讯时,控方传召案发时在场的3名义工作供,他们分别供称目睹一名中年男子用脚踢及推宣传板,喷漆涂污横额等,又把旗帜扯下扔入海,当中一名义工尝试阻止时被推跌。

其后被告亲自以普通话作供指,自己在内地成长、教育程度至中三程度,2011年来港定居,过去打散工、近年没工作,靠政府资助维生。他称他曾担任《国安法》宣传义工,又称曾在上水唱国歌时,被黑衣人袭击。

他称,案发前已多次投诉位于旺角豉油街的街站阻街,后决定自行清理,“希望维护香港城市的整洁”,又指“一定要把法轮功驱逐出香港土地,保护香港每一代,不被法轮功荼毒和煽动,保护香港一代代的希望,不成为‘反叛国家’的工具”。惟控方指出他破坏后原地弃置物品,不能达清洁效果;被告不同意自己行为属“捣乱”,认为是“清理”。

他又指,黄大仙街站无视政府标语警告,在政府用地挂上横额,控方指出标语实由停车场张贴,该处属私人地方。被告被指在天星码头将宣传品掉到海中,他供指内地的习惯是把不值钱的物品扔入海,但控方称当时有人看管宣传品,并非垃圾,而且街站义工曾阻止他;被告则指,宣传品上有“天灭中共”的字眼,“很伤我尊严”,形容是“垃圾”。

被告又称,所有法轮功的宣传都是抹黑、侮辱、煽动及分裂中国的工具,内容没有根据,“除了荼毒还是荼毒”,会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他称,“从良知出发”要保护香港下一代,“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强调没有对人使用武力。

被告又提及《国安法》规定,组织及个人都要维护国安,他“作为中国人、普通市民,便有义务作出上述行为,并无犯错”。《国安法》通过后,“法轮功”仍“越来越猖狂”,称即使行为被视为不对,他仍不感后悔。

案件编号:WKCC4068/2021

责任编辑: 夏雨荷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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