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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拾遗:南昌女子公开露面回应:看到警方通报,我觉得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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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南昌公安:为保护女子,我们把她送进精神病院灌药、电击治疗》。

此事从7月至12月,在南昌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先是该女子李某雪在微博等平台申诉,后来司法程序启动,一审开庭(尚未宣判)。后来,一些自媒体、媒体出面报道。直到前天,12月21日,南昌公安终于坐不住了,发布了一份《警方通报》:

12月23日,当事人李某雪录制视频,公开露面回应南昌警方的通报。李某雪回应全文如下:

hello,大家好,我就是因为实名举报被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的当事人。非常感谢大家这段时间对于事件的持续关注。昨天官方出了通报之后,各路媒体记者都给我打电话,询问我对于这份通报的态度。下面我就针对这份通报做出我本人的几点回复。

第一,我觉得通报的全文避重就轻,刻意去割裂两件事情的关联性,并且玩文字游戏、引导舆论。文中所提到猥亵行为不予立案,我之前大概率就猜到是这么一个结果。因为猥亵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本来就极难取证,再加上时间已经过去了这么久。但是我对于警方通报中所谓的“家属证言”存疑。因为通报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我的家属核实情况。我的家属表明,自12月起,警方多次电话骚扰我的家人,但我的家人都不予搭理。所以我也不知道警方通报中的“家属证言”从何而来

第二点,警方通报中说,我分别在4号、12号、14号、21号先后四次在公开场合扬言自杀。事实是,我在14号、21号分别有过站在三楼楼梯上的举动,但并未意图跳楼。而通报中所述的4号、12号在公共场合扬言自杀,我不知道从何而来。并且警方说“出于对我(李)的安全考量,把我(依法将李某雪)送到精神病院”。我看到这里,我很想笑,那我是不是我还得谢谢他把我送到精神病院?我觉得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大家都应该知道精神病院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地方,因为里面关着很多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病人,所以“出于安全考虑”,我真的理解不了。

第三点,警方通报很刻意地在割裂两件事情的关联性。我是在4月22日凌晨举报赖某的当天连夜被送进的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我向丁公路派出所民警说了赖某的事情后,赖某当即被电话通知赶到所里。在我提出要与赖某当面对峙的时候,丁公路派出所的做法不是选择立案调查,而是连夜将报案人送至精神病院。我能不能请问一下警方这是属于什么操作?并且在我被关押的两个月当中,丁公路派出所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旧让他在那里上班。按照事先规划的剧本走向,应该是我出院之后继续做着我的神经病,赖某继续上着他的班。然后酒店监控一个月,什么都消失了。赖某跪在我面前打自己巴掌的视频也消失了。我再说什么,我都会被认定成是精神病的胡言乱语,对吧?这是之前规划的剧本走向。

第四点,通报中提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依法进行送医。首先,我也没有查明所谓的办法的出处来自哪里。其次,我想请专业的律师能不能解读一下,当这种地方性的红头文件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出现相悖时,具体是该以哪一个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治疗实施自愿原则,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里注意一下,是“严重”,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第一伤害自身的,第二危害他人的。

下面重点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1条明确指出,有第一项情形,也就是伤害自身行为的,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如果警方以我扬言自杀为由,将我送去精神病院,自杀属于伤害自身的行为,在我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我强制住院治疗,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注意这里警方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他说“事后告知了我的家属”,他在偷换概念。告知和同意这是两码事。告知是什么意思?告知就是告诉他你女儿被关了,这叫告知。我告诉你一声,跟警方拘留犯人之后通知家属是一个性质,但是同意是要签字摁手印的。在这里我可以向大家明确保证,我的家属是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过字的。而且我之前和我的律师是不知道所谓的《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的。看到这个《办法》之后,我就恍然大悟。我终于能理解为什么江西省精神病院里面可以关着那么多警方送来的正常人,而家属接不出去,就是因为有所谓的《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左拾遗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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