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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违法也不能减刑 因国安法服刑的香港大学生上诉被驳回

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因被控煽动分裂罪而认罪,去年已被判入狱。香港终审法院周二(8月22日)的裁决让他未能成功减轻他的五年刑期。这一判决预计将为其他根据港版《国家安全法》所提起的案件设下量刑门坎。

香港终审法院

吕世瑜2022年4月承认犯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并承认他管理的通讯软件“电报”(Telegram)上的“抗共港独台”频道发表港独言论,内容煽动暴力及分裂国家。

去年香港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判决吕世瑜案时,考虑到他的认罪供述,原判他监禁3年8个月,但在检方认为吕世瑜犯下的罪行“情节严重”、按例须判囚5至10年后,法官随即改判他监禁5年。

在吕世瑜上诉后,法官周二一致驳回吕世瑜的上诉,裁定他需继续服刑。

判词指出,《国安法》第21条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制定一套两级的量刑框架,订明“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属强制性的规定;如《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则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

法官在书面判决中表示,对于上诉人吕世瑜主张《国安法》第21条只标示在情节严重案件中,判处监禁刑罚的量刑起点幅度,终审法院认为站不住脚,因为依据原文版本和英文翻译本,有关条文明显地以强制性的措辞,订明在指定幅度内不同的适用刑罚。

另外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3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种情形犯罪行为人能减轻处罚。

香港终审法院表示,不能接纳有关主张,强调第33条不容许依赖与该条文之明确目的无关的减刑因素,例如在案中上诉人适时认罪。

吕世瑜并不是知名的民主活动人士。他是根据范围宽泛的港版《国家安全法》被判入狱的第四人。2020年9月首次被捕时,他正在学习工程专业。

2020年,47名香港民主派人士涉嫌组织及参与立法会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其中31人认罪,这些活动人士中包括前学生领袖黄之锋。观察人士预计周二的判决将为其他案件提供指引。

(此文参考了美联社的报道。)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美国之音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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