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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洛:蓄滞洪区补偿不合理将导致百万人返贫

—2000年制定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标准,现在采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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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水毁损失: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对此有记者问笔者:中共官方补偿标准是20多年前制定的,现在采用是否合理?

笔者的回答是:不合理。

其实早在2006年颁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己也已经认识到这个补偿办法是不合理的。

河北省政府只提到2000年5月23日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却不提矢口不提2006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通知称,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开篇就指出:我国多暴雨洪水,洪涝灾害频繁。在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利用河道排泄洪水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对保障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蓄滞洪区一旦运用不仅损失严重,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具体到补偿问题,《意见》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提出“补偿公平”;

《意见》在“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

《意见》(十)更是提出具体要求: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等保障措施。要总结近年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经验,进一步研究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对象、范围、标准以及财产登记和补偿程序等,适时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实施细则,规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程序和内容。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中再次提到要“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可见,国务院以及下属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早在2006年就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补偿公平,提出要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6年到2023年,17年过去了,国务院以及下属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一直都躺平,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事情并没有发生。

此外,《意见》要求的将蓄滞洪区调整与分类,将蓄滞洪区内人员外迁;或者以安全区(围村埝、保庄圩)为重点进行安全设施建设,保障群众正常生活,避免经常性、大范围的群众转移;加强蓄滞洪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编制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并将蓄滞洪区风险程度向社会公布等等措施。同样这些措施也没有实施。

所以,中共官方补偿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到2023年依然采用,是不合理的。

三、国内学者早就指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不合理

刘品、杨柠、李淼在《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研究》[5]一文中直接指出:现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不再适应新阶段蓄滞洪区管理的客观要求,应尽快修订完善。

刘品等提出了要以维护公平公正为导向,遵循“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将防洪受益地区省级政府纳入补偿资金承担主体,构建合理的横向补偿机制。刘品等提出这个建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中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比如2023年京津冀洪水过程中河北省负责人提出“河北要当好北京的护城河”,受益的是北京,北京就应该成为补偿资金承担主体。水利部长李国英提出“保北京保雄安新区”,那么受益的是北京与雄安新区,北京与雄安新区就应该成为补偿资金承担主体。

王艳艳、李娜、俞茜、王静、丁志雄、韩松在《我国蓄滞洪区建设管理问题及措施研究》[6]一文中也指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需要及时修订:“已经颁布实施20余年,建议根据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新的需求及时修订。扩充补偿对象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居民’;将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设施水毁损失纳入补偿范围;优化补偿程序、简化汛前居民财产登记(变更)工作等。”

王艳艳等在文章中特别提到:“经过7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我国GDP总量达101.3567万亿元,按不变价计算是1978年的40倍;人均GDP72000元左右,是1978年的27.3倍;国家财政收入18.9万亿元,是1978年的23.6倍。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财政收入的提高,使国家有能力解决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力的不断扩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能力进一步加大对蓄滞洪区的相关投入,进一步提高对蓄滞洪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为促进蓄滞洪区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保障。”

四、截至目前为止,中央财政一共拿出15亿元人民币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给河北与天津

尽管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22年国家财政收入高度20.37万亿元,但是在2023年京津冀洪水过程中,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令人十分失望。

财政部、水利部在8月9日紧急预拨10亿元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7],支持天津、河北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期间群众的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等水毁损失予以补偿,帮助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月19日,财政部、水利部在再次预拨5亿元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8]。

截至目前为止,中央财政一共预拨15亿元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给河北和天津。15亿元占2022年国家财政收入20.37万亿元的0.007364%。

2023年8月13日,河北省开始向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发放预拨的补偿款[9]。河北省水利厅副厅长李娜介绍,河北省本次共预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11.9亿元。该项资金补偿范围为7处蓄滞洪区涉及到的邢台市宁晋县、隆尧县、任泽区、南和区,保定市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兴县,廊坊市文安县、霸州市、永清县、安次区,以及衡水市饶阳县、沧州市献县等13个县(市、区)的700多个村。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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