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大陆 > 正文

震惊:女律师替117名农民工讨薪被控有罪!

作者:

于是,本案中的包工头便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了。

在一审、二审中,岱岳区法院、泰安中院均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需要强调的是,当时建筑公司即已提出目前据以刑事指控的相关质疑,出具相关材料,相关民事法官依法未予支持。试想,如果本案真的涉嫌犯罪,在原审过程中岱岳法院或者泰安中院根据建筑公司的质疑和证据,就应该作出相应处理,例如,初步调查核实、裁定中止审理、移送犯罪线索等。换言之,某种意义上,目前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两位农民工和高丙芳律师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原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审判过程中,已经被岱岳法院、泰安中院无罪背书了!

但时隔不久,经岱岳区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令人震惊的是,在再审改判文书中,岱岳法院、山东高院在未向高律师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高律师与当事人合谋并授意当事人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亦未向高律师进行任何核实)。后,岱岳区检察院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刑事立案。

本案的立案过程,就令人费解。在案刑事卷宗材料显示,在岱岳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刑事立案之前,曾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当时岱岳分局明确表示尚未收到任何关于该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或报案,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显然此时,岱岳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前提,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之后。而随即,岱岳区检察院专委张广庭以报案人的身份移送并通知岱岳分局立案。

一个更令人费解的细节是,在所谓被害人询问笔录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受害损失包括律师费110余万,而案涉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只有200多万(此处可对比一下,高律师为案涉117农民工代理,仅实收2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能反映当地律师收费水平)!试问,这110余万的巨额律师费是支付给了律师个人还是汇入了律师事务所账户?如果未进入律所账户,这110万是被律师个人全部私下收费还是分了他人一杯羹?背后是否存在某种勾兑?

上面的疑问,也许会刺痛某些人的神经。但我想,这是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再也正常不过的质疑。被告人正在被刑事追诉,难道她本人及辩护人还不能就事论事地提出相关质疑?

另外,本案的刑事立案时间是2022年4月7日,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高丙芳的时间是2023年3月20日,时间间隔近一年,此亦非同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进行侦查,由此又会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公安机关怠于及时侦查的背后,是不是也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是不是顶不住岱岳区检察院的压力才不得不办?

不管怎样,目前的局面是,包工头不仅赔了钱(农民工垫付款),还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把代理律师也给卷进来,而负有法定支付义务的建筑公司竟然成了被害人!

本案已进入审判程序。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10月31日、11月1日开了两天庭,11月13日、14日将再次开庭。

可以负责任地讲,通过一天的庭前会议和两天的正式庭审,目前来看,本案无论是在原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及再审改判,还是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所涉及的程序违法问题、证据不足问题、法律适用上的常识问题,太多了!

此前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曾提出,本案的指控事实涉及117名农民工和两名包工头,而代理律师所承办的,系从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信访清欠部门分流而来的涉农维权案件,显然,两名包工头及代理律师的罪与非罪问题,会在当地乃至更大范围内的农民工群体、律师群体甚至公检法司系统、法学界产生影响,符合“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之规定,也符合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的所有法定条件,但岱岳法院已拒绝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

此案的公开,将有助于厘清农民工在主张工资或工程款的维权活动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协助当事人维权的执业活动中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边界,有助于锚定依法维权、滥用诉权或虚假诉讼的分野,既关涉农民工权益保障,也关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既能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建筑公司、农民工、律师等相关行业从业者遵纪守法,也能提醒甚至警示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为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优化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务工环境,促进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办案,提升地方法治化水平等方面,贡献能动司法的力量。

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继续提示、协助、配合、监督岱岳法院甚至从辩护人层面依法主动视情、适时做好事关本案的公开工作。

水流通,山河获以净化;气循环,宇内因之澄清;光所在,大地免于潮变!公开、透明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信的不二法门。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内,事实可以分享,观点可以碰撞,真相可以揭示,声音可以传播!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宾曰语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3/1108/1975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