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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宪法大教授普法:川普抓马杜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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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Maduro能不能提出这些法律主张。

第二部分是:总统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宪法。

而这件事最令人震惊的一点是:美国有宪法已经200多年了,但我们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结论,来界定总统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其战争权力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我这话是什么意思?意思是:我们几乎没有司法判例,尤其是没有最高法院判例,明确告诉我们总统在这种情况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200多年过去了,我们仍然没有这样的判例。

所以,人们可以争论这件事,而且他们确实一直在争论。学者、评论员都在提出各种论点。但你必须明白: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并没有清晰、确定的法律。

尽管如此,我还是会给你勾勒一下整体格局,你可以自己思考。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而不是总统。

这一点几乎是普遍共识。也就是说,总统没有在未经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动战争的权力。

但问题在于:在“战争”之前,总统到底还能做什么?

这才是真正的核心问题。

如果你回到两百多年前,看看George Washington的看法,他认为答案是:几乎什么都不能做。

Washington曾明确写道:在没有国会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总统不能对外采取任何重大的进攻性军事行动。

当然,大家都承认,总统可以在遭遇突然袭击时进行防御。但Washington的立场是:除此之外,总统不能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发动任何实质性的进攻性军事行动。

而且,许多建国先贤似乎都同意这一点。

但随着美国历史的发展,现实发生了什么?

总统们事实上不断地做了恰恰相反的事情。

很多人把这一趋势追溯到Thomas Jefferson。19世纪初,Jefferson下令攻击所谓的“巴巴里海盗”,看起来并没有获得国会批准。

不管你怎么看Jefferson的做法,在过去50年里,美国总统越来越频繁地、在没有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国发动实质性的进攻性军事行动。

Bush入侵巴拿马,没有国会批准。

Clinton轰炸南斯拉夫,没有国会批准。

Obama轰炸利比亚,没有国会批准。

就在几个月前,Trump轰炸了伊朗的核设施,同样没有国会批准。

而且,这不是某一个党派的问题,是两党总统都在这样做。

那他们是如何为这种行为辩护的?或者说,他们的律师——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怎么说的?

他们的说法是:宪法确实不允许总统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发动战争,但在不构成战争的情况下,总统可以基于其“总司令”权力,为了国家利益采取军事行动。

如果总统下令的是有时间限制的轰炸,或者是某种有限行动,那不构成战争,而只是一次“外科手术式打击”。既然不是战争,总统就可以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这么做。

而你知道吗?法院从来没有否定过这种说法。

法院很少介入这类问题。但现实就是这样。

理论上,在一个纯理论世界里,总统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进攻性军事行动。这是Washington的理解。

但在我们所生活的现实世界里,总统们一直在这么做,而且做得越来越多。法院并没有阻止他们,他们几乎是在法律上“免责”地这么做。

通过总统长期反复的实践,加上国会和法院的默认不作为,这种做法已经被事实上接受为合法。

这就是我们所生活的现实世界。

所以,这种“总统行为违宪”的论点,在理论上是可以提出的,但在现实中,它已经不那么有力了。

不过,我必须告诉你一点,而且我稍后还会回到这个问题:

总统现在所说的、美国打算在委内瑞拉做的事情,已经不只是一次外科手术式行动了。

如果只是抓捕Maduro、把他送回美国起诉,那是一回事。但总统现在说的是:要留下来,接管并治理这个国家。

如果这意味着地面部队进驻,而总统也明确表示他并不排斥这种做法,那么,这在任何人的定义下,都越来越像一场战争。

我稍后会再回到这个问题。但现在,我只是在讨论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的事情。

截至目前:

Maduro没有可行的法律主张;

总统的行为将会被接受为符合宪法;

正如Clinton轰炸南斯拉夫被视为合宪;

正如Obama轰炸利比亚被视为合宪;

正如Trump轰炸伊朗被视为合宪一样。

那么,按照现有先例,这次行动到目前为止,也将被视为合宪。

这就引出了第三部分:国际法。

那些对Trump目前行为喊得最响、指责其“公然、明显违法”的人,主要谈的是国际法。

具体来说,他们指的是《联合国宪章》,其中第二条规定:除非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自卫),一个国家不得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

美国政府可能会主张“自卫”,事实上政府确实在这么说,说委内瑞拉向美国输送非法毒品。但国际法专家表示,这并不构成《联合国宪章》意义上的自卫。

因此,他们认为:这是对《联合国宪章》的公然违反,是完全非法的。

而我必须告诉你:他们可能是对的。

这确实可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那么,教授,你是不是在说:这最终还是非法的?

不完全是。

我要说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你必须明白:美国宪法的地位高于国际法。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陌上美国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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