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革期间的大规模屠杀和吃人事件,则把最高权力、地方权力、军队暴力、武装镇压、阶级仇恨和群众暴力推到了极端。在屠杀的第三阶段,毛泽东、林彪、周恩来都支持主政广西的韦国清镇压造反派,批准了动用军队对“4.22”造反派进行武力镇压。1980年代官方统计,广西大屠杀死亡人数为10万-15万。韦国清与最高法院副院长何兰阶私下谈话中,韦认为死亡人数为15万人。与此同时,广西约有30个县市发生了非饥荒情况下的大规模人吃人事件。据广西民间调查,有名有姓的被害人至少有421人被吃。吃人者数千上万。毛泽东思想把人的恶性全都发挥出来了。广西大屠杀基本上是红色政权对人民的屠杀。
这些事件不是普通治安失控,也不是中国传统乡村冲突的简单延续。它们发生在“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和“保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政治语言之中。许多施暴者自称是毛泽东的忠实信徒,把杀害所谓阶级敌人理解为革命行动。当一个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他便不再被视为权利主体,而成为可以任意羞辱、拘禁、驱逐甚至杀害的对象。阶级标签完成了对受害者的去人化,群众专政则实施了暴力杀害。
现代政治文明的第二道制度边界,是任何人不得因出身和群体身份被剥夺人格与权利。《文革十六条》所延续和激化的阶级斗争逻辑,以身份划分替代个人责任,以政治标签替代法律身份,以群体定罪替代人格平等,突破了这道边界。
三、斩杀程序正义:群众专政突破现代文明第三道制度边界
现代法治不仅关注裁判结果,也关注裁判如何形成。任何人受到指控,都应当有权知道罪名,有权获得辩护,有权要求证据接受质证,有权由依法设立并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作出裁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法律程序天然完美,而是因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政治情绪、领袖意志、群体仇恨和多数压力直接转化为惩罚。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和司法救济,是个人面对国家权力时最后的制度屏障。
《文革十六条》强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提倡“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并鼓励群众自行教育自己、解放自己。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本身并非错误,公开讨论也可以具有民主意义。但文革中的群众运动并没有被置于法治框架内,而是被赋予揭发、审查、拘禁、批斗乃至惩罚他人的实际权力。
大字报可以公开指控任何人,批斗会可以在没有调查和辩护的情况下宣布某人有罪,群众组织可以抄家、拘禁、审讯和殴打所谓敌人。受害者既无法获得律师帮助,也无法向独立法院申诉。政治口号替代证据,群众呼声替代裁判,肢体暴力替代法律制裁。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校长卞仲耘于1966年8月5日遭学生殴打致死,是校园群众暴力的典型案例。她没有经过任何合法调查和审判,却被贴上政治标签,遭到公开侮辱和身体虐待,最终失去生命。此案不是个别学生偶然施暴那么简单,而是发生在最高权力公开支持学生“造反”、学校权威被全面否定、法律制度失去作用的政治环境中。卞仲耘家属保存的血衣、资料、相关回忆录以及后来的历史研究,都为这一事件留下了丰富的文献记录。
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专政”并不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治理,而是把未经法律授权的惩罚权交给政治组织和群众派别。当群众组织同时充当举报者、调查者、审判者和执行者时,所谓“群众监督”就转化为群众暴政。
学校中的“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同样体现了这种反程序、反专业的倾向。教育管理不再主要依据专业能力、教育经验和明确制度,而由政治身份决定管理资格。文盲或半文盲并不因为出身贫苦便天然具备教育管理能力,正如知识分子也不应因为受过教育便自动取得政治特权。现代制度强调的是专业分工和规则,而不是以身份取代程序。
毛泽东时代的阶级专政本身就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划为阶级敌人的人,被剥夺政治人格,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在这种逻辑中,他们不再被当作享有权利的公民,而成为可以由所谓“人民群众”任意处置的对象。既然敌人不被视为人,当然也就不必讲证据、辩护和程序。
现代政治文明的第三道制度边界,是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受到惩罚。《文革十六条》以群众运动取代司法审查,以政治定性取代证据事实,以批斗和群众专政取代公开审判,突破了这道边界。思想自由被消灭之后,人们不能质疑;人格平等被消灭之后,一部分人不再被视为完整的人;程序正义被消灭之后,他们便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遭到迫害。
四、斩杀法治原则:最高权力突破制度约束,摧毁现代文明第四道边界
现代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原则,不仅要求普通公民服从法律,而且要求最高权力同样服从法律。没有任何个人、政党、军队或者国家机关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权力必须依法产生、依法运行、依法受到监督,并在违法时承担责任。
中共建政后,强化一党专制和毛泽东个人独裁,制造阶级斗争,推行阶级专政,公开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货色,恢复人治,废除法治。共产中国建立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相当于皇帝时代的宫廷和衙门,完全听命于隐性皇帝毛泽东。虽然中共元老董必武等人尝试建立法制系统,但遭到毛泽东批判和打压后,完全失败。所以,中共建政,本质上就是专制复辟。而且,毛泽东无法无天,将政治运动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制度运行受到很大影响,比传统的皇帝独裁和法制也差了一大截,所以灾难不断,草菅人命,冤案如山,民不聊生。
《文革十六条》是一份党内政治文件,却在实际运行中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它所提出的政治目标和运动方法,不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也不接受法院审查。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工厂和群众组织依据政治指示行动,法律是否许可已不再重要。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许多地区无法正常工作,公安、军队、革命委员会和群众组织承担了大量本应受到法律约束的强制职能。国家治理从相对固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转向不断变化的政治运动。昨天的政策可以被今天的最高指示推翻,正式文件可以被一句领袖讲话取代,个人命运由政治风向决定。
1966年以后,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在全国政治生活中取得极大权力。名义上,它是一个中央机构;实际上,它依附于毛泽东的个人权威,是贯彻最高领袖意志的重要工具。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之所以能够对全国干部、文化界和群众组织施加巨大影响,并非因为他们拥有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权力,而是因为他们被视为最接近毛泽东意志的人。
地方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和群众组织权力于一体,进一步取消了权力分立和职能边界。监督者、决策者和执行者往往属于同一权力体系,个人既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挑战行政决定,也无法通过代议机构约束政治组织。
刘少奇案是毛泽东策划,周恩来捏造罪证的文革最大冤案。刘少奇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认定为“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长期受到隔离审查,1969年被迫害致死。根据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及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前的统计数据,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错判的案件多达2.6万余件,错受刑事处分的人数达28,000余人。其他受到批斗、隔离、审查和关押的更是不计其数。
赵健民云南特务案,是毛泽东亲信康生策划的。该案件导致138万7千余人受到牵连,1968-1969年间案件中发生的大屠杀导致了1万7千余人死亡,另有6万1千多人致残。案发时云南省的总人口为2300万人,受迫害的人数占全省总人口约百分之六。
内人党事件(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事件)受害人数的统计因数据来源不同而存在差异。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官方起诉书,事件共造成34.6万人被关押,16,222人被迫害致死,81,808人致残。海外学者及部分历史研究者的估计数字通常更高:受迫害总人数估计在80万人左右,死亡人数估计在2.29万至10万人之间,致残人数:估计在12万人左右。
这些大冤案说明,即使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层和各级权力机构,在毛式政治运动环境下,由于法治原则被彻底斩杀,正常组织程序和法律保障也根本谈不上。
文化遗产的毁坏也反映了法治失效。1966年“破四旧”运动期间,全国许多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历史建筑和私人收藏受到不同程度破坏。以山东曲阜孔庙、孔府、孔林为例,根据公开出版的地方志、文物部门资料和后来的研究,许多文物、碑刻、古籍及历史遗存遭受损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