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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彤:评国务院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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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希望国务院能够由此及彼,明令宣布:中国记者和媒体,应该同样享有外国记者和媒体所具有的自由,任何人必须尊重,不得侵犯。

去年外交部奉命对外宣布了国务院的一项新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六条: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徵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不必再像过去那样申报当局批准。

今年1月1日和17日,路透社记者先后对我采访,果然没有遭到有关当局干预。看来这个新规定正在开始落实,我很高兴。

第一次采访,记者先生要我谈谈这个新规定本身。我的评价是肯定的,说,“这是个进步”,“实行一天,就是一天进步;长期实行,就是长期进步。”这次采访的英文消息播出去了。

第二次采访,记者问我如何纪念赵紫阳。我说,每个人都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方式; 我愿意推荐这样一种方式──通过维护公民权来纪念赵紫阳先生,因为“这是人人能做,天天能做的。” 我说,“全国同胞大家都能享有法定的权益,赵紫阳的理想就实现了。”这条英文消息也播出去了。

大陆传媒没有登载这两条消息,但我能理解他们的处境。倒是有三个问题,值得斟酌。

一,有朋友担心新规定会流于一纸空文,比方说,只许路透社今天自由采访鲍彤,不许其他媒体明天自由采访比鲍彤更有新闻价值的公民。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我想,新规定应该是一面照妖镜。如果有什么官员或者什么领导机关,胆敢架空国务院的政令,在中国的脸上抹黑,那么,一切关心中国的开放与进步的人,无论是我国同胞还是外国朋友,应该都有权向中国政府检举,应该不会受到漠视和打击,相反,应该能够得到中国政府的欢迎和支持!

二,有人鸣不平:“把自由采访的权利给了外国记者,会不会使本国媒体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我愿意替国务院说句公道话:这是经由外交部发布的规定,当然专谈外国记者事宜,无需涉及中国记者;但根据普世法理,决不应当把它理解为中国政府只优待外国记者(而“虐待”本国记者),只保护外国媒体利益(而“损害”本国媒体利益)。值得警惕的倒是,中国确实存在着某种邪恶的阻力,至今仍在致力于摧残新闻自由。最近的一个实例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一位聘用人员,在采访煤矿实况时竟被伤害致死,伤天害理,莫此为甚!这一严重事件,反映了中国记者的险恶处境!有消息说,此事已引起国家主席的关注。我希望,这一类事情,不仅作为个案能够迅速依法处理;而且希望国务院能够由此及彼,明令宣布:中国记者和媒体,应该同样享有外国记者和媒体所具有的自由,任何人必须尊重,不得侵犯。

三,新规定第九条说,“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有人说,后半条难以理解。我也有同感:难道国务院的新规定不好吗?为什么要画地为牢自行废止呢?难道,保障新闻自由在我们国家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阻挠新闻自由反倒应该成为中国的常态吗?

总之,在充分肯定新规定的同时,我认为需要明确解决三个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一,取消第九条的后半句;二,规定对阻挠和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官员的惩处办法;三,宣布中国记者当然具有自由采访中国公民的权利。如能这样,就完美得多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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