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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虎难下的政府 ——龙泉土地纠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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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个定州事件?

    从今年年初开始,杂志社和记者个人就不断收到来自浙江省龙泉市一些村民的举报,反映当地政府侵占基本农田酿成纠纷的问题,但是从新闻价值的角度记者最初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包括其他媒体的同行也接到过类似的举报,不过也出于类似的考虑,再加上龙泉地方实在太偏僻,到北京没有直通的飞机火车,所以也没有报道,而当地的媒体又不敢报道,    就这样拖了下去,尽管当地村民的反映非常强烈,觉得自己是“天下第一冤”可从记者的视角来看在全国各地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

    到了六月初定州绳油村事件爆发,为了征地引发的大规模暴力事件,震惊中外,发人深省,就在这是记者再次接到了来自龙泉一些村民寄来的材料,其中有光碟记录了在2004年三月,当地政府出动数百名工作人员和大量警力试图用推土机强行推平农民的菜地,引发的冲突,录像里不少村民前赴后继的躺在推土机轮下,场面极为壮观,最后政府不得不暂时撤退。村民告诉记者,马上政府要酝酿第二次强制执行,他们非常严肃地说“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政府抢我们的命根子,我们也豁出去了,和他们拚了!从联系中听到的种种消息来看,龙泉就将成为第二个定州,于是记者终于下决心前往龙泉。

    飞机降落杭州机场后,乘车在蜿蜒的山路间颠簸近9个小时才到达龙泉,当时已是12点多钟,一群村民仍然等待在那里,他们反复说:我们这里太偏僻了,您是第一个从北京来的记者。第二天早上,记者来到龙渊街道一村,这里的村民大多数是84年修水库搬迁过来的移民,目前一村有1300名居民,分为14个生产队,据说龙泉居民消费的大部分蔬菜都是一村生产的。在现场,记者看到靠近市区的一边已经有一大块菜地正在被铲除,推土机轰鸣,浇灌砂石水泥。再往前走,则是一片还在耕种的菜地,在菜地的边缘插了很多标语表达村民保卫土地的决心,和前面的工地形成对峙的状态,看到记者在拍照,在田里耕作的村民们渐渐围了上来,你一言,我一语的控诉政府要掠夺他们的土地。他们说这里是最肥沃的良田,种蔬菜,一亩地就有一万元左右的年收入,现在人均只有三分,这是子子孙孙的财富,可是政府征地只给几万块,按他们的说法:花完了这些钱,就只有要饭了。我问他们如果政府坚持要征地怎么办,至少有十几个村民排着胸脯说“我们就和他们拼命。”有一个年龄比较大的村民从草棚里拿出几个瓶子给记者看,他毫不隐讳,“里面都是汽油,我这一把年纪,横竖一条命。”

   在村口,记者见到了国土资源局和龙泉市政府措辞一样非常强硬的公告,坚持认为补偿标准是合理的,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这样发展下去也许真会演化为恶性流血事件。

                      基层政府威信何以丧失?

      按照龙泉市政府的宣传,为了征地的工作确实可用“苦口婆心”来形容,根据征地办的统计“走访农户做思想工作近6000人次,“跑断腿,磨破嘴”,可是收效甚微。记者在村口还见到了将“合理安置村民”的宣传板,提到将失地村民纳入养老保险等配套措施

     但在村民看来利益是最主要的因素,按照龙泉的市场价格,龙渊街道一亩土地的如果出售可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可是卖给政府,获得的补偿大约只有4万,这中间的利润空间太巨大了。对于政府要求村民顾全大局的要求,村民们嗤之以鼻,他们带着记者看了几处曾经以建设工业园的名义征走的土地,现在都成了商品房开发项目,这让人怀疑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合谋,并且他们指出现任的村主任就是一个地产开发商,他们一口咬定这个村主任之所以支持征地,肯定和政府之间有交易,这个村主任在政府边上最黄金的地段有一块地在开发,为此村民质询过政府,但得到的答复是这种说法毫无根据,村民说“如果他不是和政府穿一条裤子的,这块地一般人能拿到么?”。政府和一些开发商合作,以各种名目,低价获得农民的土地,然后赚取差价,作为“第二财政”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晚上记者在村小学里和村民座谈,来了上百人,记者提到之前政府方面宣传的政策,他们情绪非常激动,不少人说:“我们这里的政府说话绝对不能相信。”他们拿出一些过去的收据,上面写着一植地(48平米)的宅基地仅审批费就要6-8万元。还有人拿出一张《关于联营开发水果基地的合同》是95年龙泉的移民经济开发处和村委会之间签订的,这本是用于移民补偿的款子,可是现在除了当年村委会几个人,村民却没有得到一分线好处,山上种的一些果树没人管理,土地已经荒芜,可村委会和经济开发处却把钱都花完了。记者后来找到经济开发初询问,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市场发生变化是很正常的嘛。”村民还抨击龙泉政府这几年盖的办公楼,占地百亩,花费数亿,“一个城区人口只有几万人的县级市,楼盖得比省政府还豪华。”他们七嘴八舌的试图向记者证明,龙泉的政府是老百姓信不过的。记者提到政府也有一些比如养老保险之类的政策,村民们都不买账,一个老婆婆站出来说“那点钱哪里够用啊,我现在这把年纪一亩地一年能种出一万块钱的菜呢。”

     特别让村民激动的是,按照政府的公告,这次征地叫做“收回国有土地”,这让村民感情上无法接受,虽然是移民到这里的,但95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政府是以集体土地的概念承包给农民的,并且发了白纸黑字的土地承包证,耕种了十几年,怎么突然就变成了国有土地?强制执行的前两天,政府贴出公告废止农民的土地承包证,很快就被村民撕掉了。更不可思议的是,村民一次偶然机会获得了龙泉市政府向上级申请批准规划的文件,其中将一村的土地称作“荒滩和未利用地”,这让村民们坚信,龙泉市政府的征地行动是欺上瞒下的,所以开始了一次次的上访。

                     征地是为了发展?

  为了了解政府方面的立场,记者征得市委宣传部的同意后,再三联系,见到了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曹新民先生。曹市长对记者说:你们可一定要客观报道,政府的工作实在太难做了。”他指着墙上的地图给记者看,龙泉四周环山,土地资源相当有限,要达到龙泉市的建设目标“丽水地区西部中心城市”,唯一的办法是把城区向东拓展,所以要征用龙渊街道几个村的土地用于市政建设,这是为了龙泉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得到龙泉广大市民的拥护,而且得到了上级的批准,总计划要征两千多亩。前些年已经征了很多地都比较顺利,但是就到了龙泉一村,一些村民就闹了起来。

    对于村民们觉得失去土地就没有活路的议论,曹市长觉得这是危言耸听,政府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为每平米65元,“这在整个丽水地区征地补偿中已经算是高的了。”还把征地总面积的10%作为“回地”留给村民,这样每户人基本上都可以分到48平米的宅基地。记者提到宅基地审批费的问题,曹市长认为不可能有这么搞,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村民可以来投诉,他认为那些闹事的农民,到处宣传政府逼得农民没活路全是不实事求是的,动机很简单,主要是想要挟政府得到更多的钱。

    至于村民举出的那些关于土地属性的争议,曹市长认为这是少数村民利用政府工作的失误,抓政府的小辫子,“荒滩和未利用地只是笼统的说法,”龙泉征地是得到省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才是最重要的。

    记者提到今年三月份那次失败的强制执行行动,从录像中看有上千村民都对征地强烈反对。曹市长说,带头的其实就那么几十个人,大多数群众都是乘乱浑水摸鱼的,“你恐怕不知道,征地款我们已经发出去了1500多万,很多村民都签字领取了,现在看1组,3组,4组的村民闹事也跟着起哄,这样他们既拿了政府的钱,又不用交地。”在我们的交流中提到了不久前发生的定州事件,记者追问,这样下去,政府有什么打算,曹市长承认“我们也不知道。”接着他叹了口:“哎,我们也担心发展到象定州那样。”

    刚走出曹市长的办公室,就看见闹哄哄的围了一群人,又要见市长,一些工作人员似乎已经和他们很熟了,劝他们“这事急不了啊。”不过这些群众还是不依不饶,记者走上前去, 和他们攀谈中得知,这些人是前些年被征地的村民,他们代表一千农户来讨说法。原来当时他们的土地被征时补偿标准很低,但政府承诺将来会给他们安置房,而这片被许诺的安置房就在龙泉一村的土地上,被称作“城东花园”,这些农户失去了土地和家园已经三四年住在临时租的房子里,天天摧着政府给他们兑现承诺,可政府的征地在龙泉一村却遇到了顽强的抵制。 龙泉市政府面对进退两难的选择,想强征,一村村民态度坚决,难度很大,不征地吧,前面的土地已经卖掉了,这么多村民等待安置,用新华社记者潘海平的话来说,“龙泉市政府坐上了下不来的火山口。”

                            从对抗到僵持

    在定州事件以后,龙泉政府不得不考虑一旦发生流血事件会造成的政治影响,动武不行就只有来文的,在村民们的要求下,土地局等部门和村民召开听证会,还专门聘请了律师,不过从录像中看,他和村民们请的律师在攻辩中,几个回合就败下阵来,这样谈也谈不拢,像以往那样“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仅毫无成效,反而更让村民们相信理在自己一边。

   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张贴公告,记者到龙泉时看到六月份贴出的公告还没被撕掉,按照《龙泉人民政府通知》,必须在623下午1700日前签署征地协议,过期“政府将依法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村两委自负”,但村民置之不理,更有老年人放出话来,“他们有胆就过来,我一把年纪和他们拚了。”

    龙泉政府只有在其他方面想办法,现在龙泉一村已经到期的村委会主任改选一直拖着没有进行,按民政部门的解释是“时机还不成熟”,曹市长告诉记者“快了”,但另一个方面的原因村民们都在议论:“只要我们能选出一个敢维护村民利益的主任,政府就更拿我们没有办法了。”对于几个“上访积极分子”,有关部门特地上门丈量了他们住房的占地面积,其他村民却不量,按村民的说法,要准备打击报复。

    但是村民也有自己的抗争智慧,现在田里到处插着毛泽东、周恩来等开国元勋的画像,打出“坚决拥护三个代表”;“共产党万岁”之类的政治口号,一旦政府的人来有动作,大家就围上去高喊这类口号,这样表达了村民对政治制度和中央的忠诚,使自己对基层政府的抗争更加具有合法性。原本在村民面前代表国家机器和党组织的基层政府现在却站到了对立面,拿这些村民的行为艺术毫无办法,实为狼狈。

    记者曾经反复追问这些村民,你们这样和政府僵持下去总不是个办法,到底要什么样的条件你们才能满意呢,一开始他们只是说农民离不开土地,最后一个姓张的年轻人和大家商量了以后颇为慎重地告诉记者:一定要逼我们卖土地,我们也用不着政府替我们卖,应该让开发商直接和我们谈,政府该收多少税,我们交就是了。

   原本对于政府来说,利用手中的权力征地,卖地,再把农民更加经济地集中安置,这是一项无本万利的买卖,结果却因为操作的失误,再加上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成了卡在喉咙里吞不下,吐不出的烫山芋。记者见到土地局、宣传部的干部和市领导都承认往后只有等待上面的裁决,这个教训对龙泉政府来说实在太深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07]12 

    申请人:张丽锋、管礼全、管新年、管水荣、管少波等83

    地址: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邹杏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祖善  省长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05年12月6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耕地错误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是不合法的。一是,申请人持有的可以作为土地类型合法证明的土地承包证载明该地块为水田;2003年草签的第660号和661号征地协议书、龙渊镇农村年报记录表、龙泉市土地志、征地协议书和新闻报道等,都证明争议土地是耕地;与被征收土地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叉相连的2000年龙泉市太阳伞项目用地是耕地,也可以间接证明。二是,将申请人的耕地变更为滩地的做法与事实不符:位于申请人土地下游的梧桐口、临江两村的土地不属于紧水滩库区淹没范围,而申请人土地处于上游,海拔更高,更不应当是库区淹没范围;如果该地块属于库区淹没范围,就不可能征收后用于城区建设。此外,被征收土地是申请人耕种的水田和菜地,将其调整为滩地不符合国家的生态退耕政策。三是,即使认可被征收土地已经变更为滩地,也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土地分类》规定,未利用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而被征收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和利用,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关于该地块的主要用途不是耕地而是滞洪区的说法,不符合《防洪法》的规定。此外,2001年龙泉市龙渊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仅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以浙土资划[2001]11号文件批准,没有经过被申请人批准,也没有向社会公告,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26号文件的规定。而且,2003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修改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一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二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上报土地征用手续前草签征地协议。三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将耕地以未利用地上报审批,规避了国务院要求被申请人在20056月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

    3、征地安置补偿措施不合法,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一是,每平方米65元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二是,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不合理,农民得不到实惠。三是,用于安置的10%留地属于国家所有,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而且新批一植宅基地收费8万多元,农民负担过重;四是,关于通过土地整理能新增耕地40亩的说法不切实际。五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征收补偿款。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人数的认定不准确,申请人虽然是83人,但都是户主,代表了不止83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权限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申请人所在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是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留用地。一是,被征收土地已于1999年变更为未利用地,检查验收后发布了土地统计信息。199910月,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根据华东勘测设计院测量队19854—6月制作的《紧水滩水库移民土地征用线界桩与高程成果表》表明,城镇五年一淹的高程为192.16米,被征收土地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是紧水滩库区五年一淹的范围。龙泉市于1987年减免了该地块的农业税,并对该地块作过退赔和补偿。为此,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浙土调字[1987]2号)等规定,将该地块调查定为滩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泉市1999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按程序进行了检查验收,上报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审核后已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并于20005月发布了《浙江省一九九九年土地统计资料》,确认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块已经调整为滩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二是,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表明被征收土地是未利用地,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0年龙泉市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中,鉴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块已经退耕,土地利用类型变更为未利用地的现实情况,对其规划用途进行了调整,制作了《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资料》。2000114日,原丽水市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了初验,并予以通过。2001101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可、农业厅复核通过了龙泉市龙渊镇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并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复验合格通知书》(浙土资划[2001]11号)文件予以批准。三是,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建设留用地,地类为未利用地。2003年因行政区划变动,原龙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并逐级上报审批。2003101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龙泉市城区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259号),批准了修改后的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该规划及其附图,被征收土地已经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非耕地。四是,申请人关于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的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依据的农村年报记录表和龙泉市土地志、龙泉市土壤志、龙泉县粮食志、浙江省测绘局的测绘图、新闻媒体的报道、协议、太阳伞生产基地用地报批材料、土地承包证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2[2003]660号、661号征地协议书,是龙泉市人民政府考虑到一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参照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不是说征收的土地就是耕地。(32000年太阳伞生产基地的用地报批中,龙泉市人民政府根据当时正在执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耕地上报审批并无不妥。2005年报批中,土地规划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修改,龙泉市人民政府以未利用地上报审批,于法有据。(4)土地承包证主要是证明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不是证明土地利用类型的法定凭证。土地承包证上虽有“田”的记载,但是土地利用类型仍应当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调查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进行确定。1984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向村民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证,1999年按照法定程序将征收土地所在地块变更为未利用地,但是,在2000年开展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过程中,龙泉市没有做好土地承包与土地调查、规划间的衔接工作,仅对承包期限进行了简单的顺延,被申请人已经书面责令龙泉市人民政府对这一问题进行纠正。五是,根据1999年批准的龙泉市城市防洪规划,龙泉市人民政府正在修建城市防洪堤,提高防洪能力,本案征收土地用于城区建设是可行的。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合法。一是,2005年1月龙泉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被征收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对丽龙高速公路后沙路连线等项目组织龙泉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材料,拟订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土地征收方案,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用地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土地权属清楚,土地补偿符合法标准,并于2005113日以浙土字[A2005]10001号决定予以批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二是,土地征收方案上报前,龙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20012月份起就多次到龙渊街道一村召开会议,广泛征求一村村民意见,到200412月止,全村同意征地的有331户,占总户数的85.5%,并按规定签订了征地协议。被申请人征地决定下达后,2005513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523日,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612日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616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合法。三是,本案征收土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不在国家暂停审批范围内,征地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征地安置补偿措施合法。一是,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10%的留地安置且在地段安排上给予了优惠,补偿标准是龙泉市最高的。二是,龙泉市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可新增耕地面积40多亩。三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为参保人出资50%,受到被征地群众欢迎。同时,龙泉市人民政府还减免有关收费、投资改造一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此外,征地补偿费已经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渊街道一村有农民1300多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裁决的仅83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取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理解、支持和认可。

    经查,龙泉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9.8036公顷,其中包括龙渊街道一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5.4228公顷。

    2004年12月20日,龙渊街道一村村委会出具了同意征收本村土地的证明,并于12月23日在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听证告知书上盖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12月20日,龙渊街道一村村委会与龙泉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

    2005年1月7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拟订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等用地申请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批。2005113日,被申请人以浙土字[A2005]10001号决定予以批准。

    2005513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523日,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612日召开听证会。616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为80万元/公顷,并按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留地安置。

    2005年7月7日,申请人以征收的土地是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征地程序违法、征地补偿不合理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2005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浙土字[A2005]10001号征地决定。20051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出法律建议书,责令其纠正既在1999年将本案征收土地变更为滩地又于2000年向村民发放农村土地承包证的自相予盾的做法,及时变更或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证。

    同时查明,本案征收土地地类和规划用途的变更过程如下:

    1985年4—6月,华东勘测设计院测量队制作了《紧水滩水库移民土地征用线界桩与高程成果表》,表明城镇五年一淹的高程为192.16米,本案征收土地位于紧水滩库区末端,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处于正常蓄水位184米与最大洪水位192.16米之间,是五年一淹的范围。为此,在紧水滩水库建设过程中,龙泉市于1987年减免了该地块的农业税,并作过退赔和补偿。但是,被征收土地一直由被申请人等耕种,2000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1984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证作了顺延。

    1999年10月2日,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经被申请人批准作出《关于龙泉市及安仁等9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规[1999]81号)。根据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附图,本案征收土地所在地块的利用现状是耕地,为一般农田,不是基本农田。同时,该规划的附件表明,龙渊镇有104.4公顷生态退耕指标,规划给城区外45个行政村,不包括申请人所属的龙渊镇一村。

    1999年10月,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依据华东勘测设计院测量队制作的《紧水滩水库移民土地征用线界桩与高程成果表》,认为征收土地属于紧水滩库区五年一淹的范围,于是依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该地块退耕还水,由一般农田更正为滩地。2000年5月,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对这一变更调查结果进行了审核、确认,并发布了《浙江省一九九九年土地统计资料》。

    2000年龙泉市在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中,根据1999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生态退耕指标,将该地块的利用现状变更为滩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建设留用地,并制作了《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资料》。2000114日,原丽水市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了初验,并予以通过。2001101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作出《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复验合格通知书》(浙土资划[2001]11号),复核通过了龙泉市龙渊镇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2002年2月9日,被申请人批准撤销龙泉市龙渊镇并设立街道办事处,原龙渊镇成为龙泉市城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编2003101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龙泉市城区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259号),批准修改了龙泉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本案征收土地所在的地块规划为建设留用地,列入第17号建设用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开展1999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9号)规定:“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用于水产养殖的,应变更为水域;凡是当年还在耕种,尚未种草植树的,不计入还林、还牧面积,不能变更;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林还牧的,已停止耕种,并已种草植树的,按实际范围变更;按规划、计划还湖的,以停止耕种为标准进行变更。季节性耕种的‘大水丢、小水收’的应为耕地;人为撂荒耕地的,不得变更为非耕地,应尽快组织恢复耕种。”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新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之间的滩地”为滩涂,属于利用地,但是已利用的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本案被征收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龙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上报申请批准征收,其地类认定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2001年公布的《土地分类》,被征收土地属于已利用的滩涂,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1999年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将申请人正在耕种的耕地利用生态退耕指标变更为滩地的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退耕应当以停止耕种为标准进行的规定。此外,关于被征收土地主要用途是滞洪区的说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土地的地类应当认定为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

    二、关于土地征收程序。2004102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龙泉市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有瑕疵。

    三、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与征地补偿安置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在前,征地补偿安置在后。龙泉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同时给予10%的留地安置,并采取多种途径安置申请人,补偿安置措施合法。被申请人应当督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

    (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OO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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