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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学者陈永苗:杨佳事件要求“抵抗权”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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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布朗”杨佳

美国奴隶解放战争前夕搞暴动起义的布朗,虽然判处死刑,但是却成为北方的圣人。杨佳就是中国的布朗。

民众拿起武器的批判,非经国家暴力逼到毫无退路的地步,才有可能。这么说来,至少在原初意义上,或者暴力革命尚未变质的初期,民众的维权抗争甚至暴力革命,都是一种自我保存和自我捍卫的天道。民众的暴力非经国家暴力不能引发。当权贵对民众滥用国家暴力,民众也不得不使用暴力。这就是杨佳实施暴民的原因。杨佳实施的是以暴易暴的正义行为。

不搞你一下,你如何知道我们是不可以欺负的。这是一种被迫的主动进攻,其目的并不是进攻,而是是自我捍卫的。这就是杨佳的说法。

无辜的六名警察,让我想起引发世界第一次大战的奥匈帝国皇太子弗朗茨。斐迪南大公刺杀事件,如果因为皇太子身边无辜的人,而放弃刺杀,当然是道德上高尚的。可是道德高尚如何扭转不利的政治形势。

在道德高尚与“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之间,还有一个宽阔的地带,那就是,对暴力的使用,不能道德赞美,也不道德批判,让它如其所是。道德话语对于政治来说,是一个表面可笑迂腐道貌昂然实际上不顾公共利益的伪君子,除了从中盘剥之外,几乎没有提供任何助益。

道德高尚的美国国父富兰克林说,当总统腐败而独裁延续时,必要的时候,就要采取暗杀。如果凯撒没有被他养子暗杀,罗马共和就会在凯撒手上终结。在一个特殊的时候,暴力是必要的,只是这种事情不能推动,不能提携。当发生之后,应该说出其积极意义,不让流血者(杀人者和被杀者)白流血,然后想到如何避免。

最可耻最愚蠢的就是从道德上打倒。中国古代杀贪官的侠客,就对社会平衡起了很大作用。2003年浙江乙肝病毒携带者周超考公务员被歧视的,于是愤而杀人,结果促成歧视规定废除。英国法国革命的时候,如果不杀掉国王,那么革命成果将毁于一旦。

面对一个杀人如麻,视民众为草芥和虫豸的权贵,这种傲慢已经成为他的信仰,他认为自己是神不是人,这时候也,若非暴死的危险,则不足以让他回到做人。其实对权贵的致命威胁,是对他们作为人的一种拯救,把他们从魔鬼手上拯救出来。社会契约不被权贵破坏,依赖于权贵害怕暴死的危险。

民间与中央的手拉手

一个英国退役军人造反,后来被抓,国王审讯他,问他为什么要造反。退役军人说,为了提醒国王,他作为国王部下,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果不采用造反方式,如何能够引起国王注意?

我还可以举宋江造反为了投降为例。实际上,一个王朝末年的抵抗,完全可是是原教旨主义,就是对这个王朝的原初共同理想和正义目标的恢复。革命是一种循环,是回到原初目标。这时候,对于王朝的掌权者来说,是否参与到这样的原教旨主义运动中来,是否和民众结盟,打击豪强,成了王朝延续的关键。

不管是毒奶粉事件,还是杨佳事件,几乎目前影响最大的政治沖突都是民众与地方政府或权贵之间的,而夹在二者之间的中央政府,其政治立场暧昧不明,一会儿站在民间一边,一会儿站在权贵和地方政府一边,一些部门站在民间一边,一些部门站在权贵和地方政府一边。

这种暧昧不明也表明,89之后,“九鼎”已在民间。祖国就是人民。违法地方政府、权贵和人民的对抗,也就是和祖国的。中央政府是否站在祖国一边,还是一会儿清晰,一会儿不清晰。

可以说,改革三十年获得的“自由”,都是特权。特权是特许权利。从宪法来看,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自由,然而在宪法之下,又实施了特许制度,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许可,是没有自由和权利的。

法律和政府的许可,取决于各阶层自身在政治中的地位,特权者享有很大的自由,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而无权者不抗争,基本上没有自由。也就是说是潜规则支撑了改革时代的自由,而这种潜规则,可以在一夜之间,全部倒塌。

改革三十年可以看成是一次分赃不均的分赃会。国家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征收,并没有因为改革而停止。看起来好像没有那么严重的,是有一些人,例如知识分子参与一些分赃,自身变为缓和。而从底层,尤其是农民来,过去的征收和剥削的政治结构,并没有改观,相反在改革中越来越深化。底层没有话语权,所以其境遇再严重,本来应该代表整体却失踪。知识分子享有话语权,有一点改善,就成了整体的改善。改革三十年是底层被抛弃,被离心出改革共同体的三十年。

权贵的大规模自由,民众是渴望的、羨慕的,可是当民众向权贵(地方政府)要求更大自由时,就会遭到权贵(地方政府)的压制。主流经济学家通过吸纳机制,也分得一杯羹,于是挤上车的,就希望关上车门。主流经济学家,与权贵(地方政府)是一条战壕的。因此,民众对权贵和主流经济学的抗争,就体现为从特权到普遍性,底层普遍参与和普遍权利的诉求,具有特殊性与普遍性一致的整体上升和进步趋向。

必须看到这条进路,还是对“特权”路径的依赖,还是保守主义的,其本质是要求扩大吸纳,把民众也纳入“特权”的范围。这种保守主义路径来依赖于民众自身的抗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当民众也纳入,那么“特权自由”就会变为普遍法律之下的自由,特权本身也不特了,这时候宪法规定的自由,也就实现了,宪法之下的法律,不再有特许的功能。从这样看来,这样保守主义的路径,也就是抗争与维权,是在宪法之下的革命,是扛着宪法的旗帜前进的。

近代历史种种大革命,一开始都是有原教旨主义发动的,也就是权贵对原初政治共识的破坏,引起反抗。当诉诸于大规模暴力时,暴力就主宰了革命的灵魂。美国革命有基督教为革命立法,约束暴力自己为拯救之神,而法国则在暴力恐怖美学中腥风血雨。

杨佳事件这样的维权和抗争,产生一种震撼人心的雷击,有一种已经进入历史的质感,扭转了启蒙沉思和行动实践的主次关系,扭转了知识分子与民众之间的上下关系。

通过判定权贵和地方政府已是人民公敌,也可以为扭转了官民之间的主奴关系。维权和抗争,让人民主权真正归位。

杨佳事件的当代历史意义,表明维权和抗争,已经成为后改革时代的胎记,改革已死。而一个发生在当下的事件,就可以写入历史,而不是被过去历史吸纳,成为过去历史的注脚,只能说明一个迥异于过去三十年的后改革时代的开始。就像布朗启动了美国解放黑奴的战争。而当下事件,为新时代进行奠基,所以才进入政治和历史。

抵抗权需求

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在革命抵抗权和秩序之间轮回,当经过长期的战乱,流离失所,人们就人心思定,甚至来一个暴君,也愿意默认忍受。可是暴君的统治,带来政治灾难,比长期的战乱更不逊色,这时候人们就需要革命和抵抗。甚至无政府状态和大规模死亡,都是他们灯蛾扑火的。

任何政府都是隐秘或者明显地和人民利益敌对的,肯定是一种内耗。共和式政府,就是较少内耗,最少内耗原则。一个过于巨大过于权威的政府的,肯定是内耗巨大的,一个过于弱小过于没权威的政府,也是造成内耗,当然这个内耗是由镇不住的分裂造成的。

所以美国国父汉密尔顿,要一个真正共和式,不大不小的联邦政府。连荷兰那样的巴掌大小地方,就搞一个共和,就可以横行世界,你说说一个恶劣政府的内耗有多大,一个优良政体的竞争力有多强。所以政体优良与否,是首要的,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

在暴民与顺民的轮回中,在革命与反革命的“翻烧饼”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暴君与抵抗权。如果没有革命和抵抗权时时刻刻在场,英明神武的君主,在年轻的时候还可以维持,到了晚年也一样暴君。这样的历史,肯定是一世治而千世乱,有了革命抵抗权在政治场域中在场,例如写入宪法,那么暴君也会是明君,在民主社会中,君主立宪也才有可能。这样的历史,肯定是一世乱治而千世治。

抵抗权是一个良好政体的根基。一种和平秩序的要求,必须建立在革命时时刻刻来临这种危险之上。一个良好政体的奠基,就是一个革命精神的保守性长久存在。

对1688年的光荣革命进行命名,洛克说成一种革命的自由主义,这种革命的自由主义呈现保守主义特征。

洛克关注并且强调,光荣革命与其说是革命,还不如说是保护英国人民的“公正的和自然的权利”。当这个国家处于奴隶制度和崩溃边缘的时候,这一个事件挽救了这一个国家。从威胁国家的国王詹姆斯二世手上挽救国家。

而正是坚持革命的自由主义,或者抵抗权的辉格党人,保护了人民的传统权利。这种反抗,辉格党人达到一种阻挡者的目标,一方面为合法反对暴君提供理论和政治正当性论证,同时又要确保这样的理论并非鼓励任何更深入的民众起义,就像17世纪40年代以及1685年的蒙莫斯的哪一些造反运动。

中庸和保守,作为一种阻挡,是提供一种无害的,或者危害甚小的替代品。如果辉格党人沿袭中世纪的抵抗权传统,那么就无法阻挡民众起义和造反运动。

必须指出的是,保守主义并不是一种道德立场,而是一种政治技艺。保守主义要可行,才是保守主义。当政治形势无法保守,不得不采取激进手段的时候,激进手段就是正当的。不管政治形势的紧迫,而把保守主义上升一种任何时刻,任何地点都要保持的道德真理,这时候保守主义,就马上转化为反革命的激进。

正如英美法系和英美宪政历史中所呈现的那样,保守其实是一种面具,首先必须满足改革,真正有效的改革,首要进行吸纳,而不是采取排除谴责驱赶新阶级新阶层,要形成导流明渠,而不是严守死堵。

保守主义在于如何保守,而不是发住一种道德指令︰你应该保守,不许表现出激进的态度。例如告别革命,关键在于如何告别革命,而不是知识分子应该采取保守的心态。用宪法之下的阶层斗争和维权运动取代阶级斗争,才是中间的,保守的。

抵抗权入宪

当民众遭遇违法行政行为的时候,自我救济或自我防卫是否是正当?这个问题从法学院读书到今天,我一直关心。有一次着名行政法泰斗罗豪才在福州大学法学院演讲,我问他,他大致说必须遵守效力限定原则,不可承认这种抵抗权。可是我心里嘀咕说,如果这种威胁指向生命呢,还不反抗?

我认为,完全可以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也可以把宪法中的言论,集会、结社等政治权利当作抵抗的手段。须知这些政治权利,在一个立宪政体中,都是革命权的替代品。也就是抵抗和革命才是第一性的,而这些政治权利是第二位的。

所以杨佳事件,以及带来的巨大政治影响,表明了一个历史进程︰把抵抗权写入宪法,当下至少要正当化对地方政府的抵抗和维权。

1776美国弗吉尼亚州《人权宣言》第三节申明︰当任何政府不能达成人权保障的目的时,“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可以拥有一个当然的,无可让渡的及断然的权利,来改变、更换及废止之,以来满足最大之公共福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亦明确肯定了人民的抵抗权。

法国1791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同时确认人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及抵抗权,俱为不可剥夺的、源于自然法之人权。

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对抵抗权作出了空前绝后的明确宣示,主要内容有︰(1)抵抗权主体是集体的人,“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之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第35条);(2)抵抗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抵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第33条);(3)抵抗权的行使对象是专制政府或暴君,“当政府沦为专制及暴君独裁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抵抗之”(第11条),“让自由的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第27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法国宪法草案曾规定︰“当政府侵害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权利时,一切形式的抵抗,都是神圣的权利,而且是最切实的义务”。

1968年6月24日,德国公布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增加基本法第20条第4项,规定︰“立法应遵循宪法秩序,行政和司法应遵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对于企图废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没有其他对抗措施时,所有德国人均有抵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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