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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黄德智伤的不轻 无法鉴定

—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新华社说法

故意伤害的受害人是邓贵大一个人还是包括黄德智。因为据报道,黄德智也被刺伤,而且住院多天,还在宜昌大医院治疗,并且当时不宜鉴定。试想一下如果仅仅是手臂刺伤,用尺子量一下伤口的长度即可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均构成轻伤),可见黄德智伤势不轻。但是不管怎样,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应该对黄德智的伤情作出鉴定。

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朱明勇

    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自行调查的。主要是按照检察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判。这期间检察机关在判决之前还可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但是从检察机关神速移送起诉来看,补充侦查可能不会发生,除非有重大事由出现。

    那么可以基本肯定的是本案检察机关的控诉罪名继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一、故意伤害的受害人是邓贵大一个人还是包括黄德智。因为据报道,黄德智也被刺伤,而且住院多天,还在宜昌大医院治疗,并且当时不宜鉴定。试想一下如果仅仅是手臂刺伤,用尺子量一下伤口的长度即可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均构成轻伤),可见黄德智伤势不轻。但是不管怎样,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应该对黄德智的伤情作出鉴定。看看到底是轻微伤还是轻伤、重伤。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在没有邓玉娇与黄德智达成调解协议之前,检察机关不将黄德智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告知黄德智相关诉讼权利是玩忽职守。同时,不管黄德智是什么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还应该告知邓贵大家属和黄德智本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一并审理邓玉娇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依然是检察机关失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按照早期侦查的通报来看,邓玉娇涉嫌的是故意杀人,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被大家忽视,那就是黄德智的伤情。如果黄德智的伤情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轻伤以上),那么在将邓玉娇以故意杀人罪(对邓贵大死亡的结果)定性的同时,还得有一个罪名,就是故意伤害(对黄德智受伤的结果)。但是这样就会出现邓玉娇本来在公安阶段只认定了一个故意杀人罪,到了检察院阶段又多了一个故意伤害罪。这肯定是全国人民无法接受的。所以,干脆将邓贵大的死亡结果也认定为邓玉娇故意伤害的结果,这就形成了不管最终是否追究邓玉娇对黄德智的责任。在罪名上不会出现两个罪。这样做,巴东其实是为了减轻邓玉娇的罪行。当然这是针对一般的故意杀人案而言,不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由此可见,巴东为了邓玉娇案也是煞费苦心。

    那么,巴东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是否涉及黄德智的问题,以及在移送起诉时是否一并移送了邓贵大家人和黄德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得知。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是应该涉及黄德智的伤情和他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如若不然,那一定还有背后的疑问在等着人们解开。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朱明勇律师博客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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