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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探视郭飞雄再见伤口 曾遭遇性酷刑

—家人探视郭飞雄见伤口 何俊仁律师支持追究

(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2009,06,19)
    
    *狱中郭飞雄受伤要求见律师,官方罔顾法律给律师设障,家人律师呼吁关注*
    
     在广东梅州监狱服刑的维权人士郭飞雄的哥哥5月20日探视他,见他手上有伤口,郭飞雄请求尽快会见律师。受郭飞雄家人委托的刘士辉律师6月4日赶往梅州监狱申请会见,狱方和上级部门无视法律,以各种藉口设障,至今未依法准许会见。郭飞雄家人和律师呼吁关注,维护法律尊严,并表示迫不得已将起诉相关部门。
    
    *郭飞雄和郭案简况*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曾参与广东太石村等维权活动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飞雄案曾因证据不足两度“退查”。郭飞雄在看守所会见律师时陈述,遭到包括电警棍电击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与酷刑曾撞向玻璃自杀未遂。
    
     2007年11月郭飞雄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 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此事几年前已经处理过,并且罚没过十万元人民币。
    
     郭飞雄的家人自4月初多次要求探视郭飞雄,被狱方拒绝后,5月20日郭飞雄的哥哥杨茂全获准前去探视,看到郭飞雄手上有伤口,还有软组织损伤。当时杨茂东很气愤,说“我就是请律师来,你叫姐姐给我请律师!”
    
     6月18日,在湖北家中的郭飞雄的姐姐杨茂平接受采访说:“杨茂东叫姐姐给他请律师,我就帮他请律师了。6月4日,刘士辉律师到梅州监狱申请会见,监狱不让见。说让杨茂东亲自出示委托书。这样,6月6日我就寄出个快件给杨茂东。我当时问快递公司‘什么时候到?’他们说两天能到,我想一星期后杨茂东就能回信。
    
     所以,这星期一(15日)我没接到杨茂东的信,星期二就给梅州监狱打电话,找他们领导问‘我有没有和杨茂东通信的权利?’他说‘你怎么这样问?’我说‘因为我委托的律师去了,你们不让见,说让杨茂东自己委托律师,我寄给杨茂东的信,现在信应该回来’。他说‘这个问题你不应该问我’。我说‘快件应该到你那儿了’。他说‘查一查’。刘士辉律师打电话问,他说‘不知道。’”
    
    *刘士辉律师:6月17日多方查询经过*
    
    询问梅州监狱赖科长,答“没收到”——
    
     6月17日 刘士辉律师接受我的采访谈当天查询经过:“今天上午我先给梅州监狱打电话,管杨茂东会见的部门叫‘狱内侦查科’,这个科是管狱内发现犯罪的部门,一般监狱里的会见是由狱政科来负责的,他的这个案件我不知道为什么要由狱内侦查科来安排会见。
    
     我打电话,找到赖科长说会见的事情。我说‘6月4日我来跑过一次了,当时你们说授权委托书必须由他本人亲自出具(我带的是杨茂东姐姐的委托书)’。我说‘我尽可能迁就你们的要求’,他说‘首先要跟你说明,不是迁就’,我说‘因为我认为你们的要求和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我认为是迁就,如果你认为不是迁就,也没关系。因为你们这样要求,我尽可能符合你们的要求。既然这样当天我无功而返,回来后向他家属汇报了这情况。他的家属6月6日发出了请律师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函件给杨茂东,试图让杨茂东填写后尽快寄回,我们好安排会见’。
    
     今天我问‘赖科长,你们收到没有?’他说‘没收到’。我说‘已经寄出十一天,按正常情况,不但已经收到,而且回件应已寄回’。他说‘反正我们这边没收到。’我说‘快递是有根有据、有原始记录的,我去查询。’
    
    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6月8日梅州监狱吴运英签收——
    
     挂了电话,我与杨茂平联系,问她‘快递单’号码(268750824365),我和她都给快递公司(‘申通快递’)打电话。杨茂平先打通,她给我发来短信,签收人叫吴运英,8日签收。
    
    再向梅州监狱查询,宋女警官答“没收到”,“不知吴运英是谁”——
    
     下午三点左右,我又给梅州监狱狱内侦查科打电话,她说‘赖科长不在,到里面去了’。我说‘找李警官也可以’,她说‘也不在,出去了’。我说‘你是不是狱内侦查科的?’她说‘是’。我问‘贵姓?’她不肯说。我说‘上午赖科长说没收到的快递件,我们查询结果是6月8日梅州监狱一个叫吴运英的人已经签收了。你们收到没有?’她还是说‘没收到。’我说‘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吴运英签收的。’我问她‘吴运英是哪个部门的人?’她说‘不知道。’我说‘你们向吴运英去查询这个快件收到后转给了谁’,她说‘我们也不知道吴运英是谁’。我说‘6月8日到现在九天时间,如果你们(狱内)部门还没收到,那是极不正常的,你们这边加紧落实究竟有没有收到’。后来我问到这位女警姓宋。我说‘你转告赖科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如果设置重重障碍,使我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委托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迫不得已,我只有起诉’。
    
     向吴运英本人查询,答“收到了”“服刑人员信件转侦查科”——
    
     过了一、二十分钟,我查询梅州监狱总机,问吴运英的电话,总机没告诉我号码,直接转过去了。我说‘您是吴运英吗?’对方女声说‘是’。我说‘您有没有在6月8日签收到一份从湖北寄来的特快专递?查询是你6月8日收的。她看了一下资料,说‘收到了’。我问‘把它交给谁了?’她问‘这快递是寄给谁的?’我说‘是寄给杨茂东的,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五年,在里面服刑快三年了’。她说‘如果是寄给里面工作人员,我会马上交给监狱那些警察啊,工作人员;如果是监区里的犯人,我当时就会转交给(狱内)侦查科,由侦查科检查后,再转交给他本人。如果星期六、星期日收到,我就会在星期一转给侦查科。这位女警说得非常清楚。我问她在什么部门工作,她说在收发室,就管接收报纸、材料什么的。
    
     后来我查了,8日是星期一,她应该当天已交给狱内侦查科了。”
    
    *刘士辉律师:6月4日狱方给我看的文件有“A类重点罪犯”条款,另警官当面否认有此文*
    
     刘士辉律师说:“6月4日从监狱回来,因为狱方要求会见郭飞雄要向省监狱管理局报批,5日(或6日)我就和广东省司法厅下属监狱管理局联系,打了电话,说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对方首先问会见谁,我说‘杨茂东’。他说‘授权委托书必须由他本人给律师出具,家属的不行。 第二,也是必须由他们批准、必须两个律师。。。与监狱方口径一致。
    
     6月4日,梅州监狱方这样讲,我说‘没法律规定’。他们特意找出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粤狱2004八十七号文件----《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是针对司法部部门规章的一个通知。其中说:提出如下贯彻意见——第一个意见里提到,(会见)狱警要在场,确保不发生监管安全问题;第二条,律师申请会见A类重点罪犯由监狱填写《____类重点罪犯___审批表》并附上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以电传或直接提交的形式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后,作出决定。同意会见的,由专管警察在场监听监视。’以上是出现‘A类重点罪犯’(说法)的条款。
    
     当时是赖科长找出的文件,意思是他们请上级报批的作法是有根据的。我当时直觉这不合法,要复印,他犹豫了,说上面有领导批转的签字。我说,你可以(把那些)遮上复印,他考虑半天,最后说‘你抄写吧’。我一字不差抄下关于‘A类重点罪犯’条款。
    
     等我再回来,遇上李警官,他声称杨茂东以前会见律师都是他安排的,这次还是跟他说。赖科长和另外两个警察坐在旁边,这时说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文件,说到‘A类重点罪犯’,我就想问他怎么定义的,他说‘这是国家机密,不能跟你说’。我就反驳,他说‘你在哪里看到的?’我说‘刚才赖科长在一个文件里给我看的,’他说,我们这里没有这个文件,不存在这个文件’。我说‘李警官,现在赖科长和另外一个警察都坐在这里,而且我已经一字不差把它抄写下来了’,他还坚持说没有这个文件。可能这位李警官意识到这个文件见不得光,或者他也清楚这是一份完全违法的东西。”
    
     主持人:“您看到的这份文件有没有讲所谓‘A类重点罪犯’指哪些人?”
    
     刘士辉:“没有。”
    
     主持人:“您认为这类文件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算什么文件呢?”
    
     刘士辉:“中国的法律最低层次是部门规章,与它平行的还有地方性法规,在有些场合,地方性法规是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律。部门规章以下的都不叫法律,我们顶多把它叫规范性文件。在审判中,连部门规章也是参照性质的,如果它符合上位法、上位法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来参照。如果上位法没有规定,部门规章又违反了上位法的法律原则精神,这种情况下,连参照都不参照它。
    
     我们说,不要说规范性文件,连部门规章,违法的情形都是很多的,比如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的制定的地方规章,违法的情况经常存在。”
    
    *刘士辉律师:与李柏光律师联系,迫不得已就要提起诉讼*
    
     主持人:“下一步您打算怎么办?”
    
     刘士辉:“我要先和李柏光律师沟通一下。因为这个案子同时委托了我和北京李柏光律师。李柏光律师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问题,证件方面手续不完整,所以我这方面先介入,6月4日我就去了,遇到这种情况。
    
     李律师对这种情况也感到很不解,其实律师会见狱中人士,凭家属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律师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李律师资历比我深,我们也探讨过,他的意见也是先迁就一下狱方那边,我们这边完善手续,尽可能按他们要求去做,如果他们还是无理设置障碍,那我们再考虑依法行使权利。6月4日以后的等待,也是征求了李柏光律师意见,我本人也是这样的意见和看法。
    
     明天我再跟狱方联系,如果还是无理设置障碍、阻挠律师会见,剥夺律师会见权利和当事人委托律师权利,迫不得已,就要提起诉讼。”
    
    *李柏光律师:我的处境和狱方阻挠律师会见可能的原因*
    
     在北京的李柏光律师先说明他自己目前的处境和对郭飞雄状况的推测:“郭飞雄的姐姐跟我签了委托书,可是我就是去不了,一是我们事务所律师年检没通过,第二就是郭飞雄那边监狱管理当局采取违法手段来阻挠律师见面。
    
     阻扰律师见面原因可能是监狱管理当局对郭飞雄实施了一些酷刑,一旦郭飞雄会见律师,他们害怕郭飞雄把遭受的酷刑曝光,使得郭飞雄会委托律师控告起诉监狱管理当局,追究他们的违法侵权行为。”
    
     主持人:“ 对狱方的说法,您怎么看?怎么作出反应?”
    
     李柏光:“《律师法》没有规定会见服刑的犯人必须要经过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的批准。我们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当然是一个理性的程序主义者,他们这样说,我们就按照他们的要求,顺着他们的思路,可以递交郭飞雄的委托书,再递交一份律师要求会见郭飞雄的申请,我可以给广东省司法厅,如果你在法定时间不作出批准还是不批准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时间作出不批准决定,我都可以起诉广东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或违法侵权。这是对我们律师和对郭飞雄权利的保障。
    
     对这种情况还有一个救济方式,就是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一个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比如律师或杨茂东的家人递交一个要求会见杨茂东的申请书,如果司法局或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不履行这个法定职责,就可以起诉广东省司法厅或监狱管理局。也可以让媒体报道一下这个事,会从舆论上给他们一些压力,让他们从这种违法行为里退出,让律师行使会见权。
    
     第二,对于广东省司法厅违法滥权行为,还可以递交一个撤销他们司法厅厅长和监狱管理局局长行政职务的动议。按照2005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各部门的首长,可以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动议,撤销这些政府部门首长的行政职务。
    
     他们会说你不是人大代表,你是个律师,你老百姓也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你们不能提这个动议,但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是选民选举产生的吗?选民是这个权力的源泉,他们当然有权提这个动议。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律师事务所年检没通过?什么原因?目前是什么状况?”
    
     李柏光:“一是我们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去年做了很多敏感的案子,第二就是在年检期间,五月份快要年检通过的时候,我们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是常年为法轮功辩护的,联合另八个律师发表了一个宣言,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没有履行好保护律师的职责。结果司法局给我们下的一个通知,说对他们进行了攻击,司法局和律协就取消了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年检通过许可。 ”
    
     主持人:“那现在这间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都会因为这件事情没办法执业吗?”
    
     李柏光:“所有律师现在都没法执业,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没通过年检,律师的执业证就不能盖章、就不能出去执业。”
    
     *刘士辉律师:非法给律师设障,好比让我上月球,但是不给我宇宙飞船一样荒谬*
    
     主持人:“郭飞雄要求尽快会见律师,律师依法办会见手续受阻,遇到目前这种情况,您还有什么要说的话吗?”
    
     刘士辉:“关于会见,我本人没有想到费尽这么多周折,直到今天还没有得到会见准许。这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凭当事人家属授权委托书,完全可以会见。按照上位法、《律师法》也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也好。。。因为首先,我们说立法价值,立法取向、立法原则,无论是已决犯、未决犯、他在法律上辩护的权利、申诉的权利、控告的权利,是要得到保证的,所以上述法律不可能设置障碍,它会保障这种权利。除非涉密案件,就是涉及国家机密案件,普通案件这个权利是要得到保障的。而且我们通常办案程续也是这样,律师凭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到监狱或派出所里会见当事人,征求本人意见然后由本人签字确认,他本人在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上在签名。他家属签字的程序相当于搭一个桥,然后由他本人签字。我们交给法院检察院的文本是由他本人签字的。
    
     第一次见,一定要由他家属搭个桥。现在按照他们的要求,就是不给搭桥,当时我要求会见时就打个比喻说‘好比你让我上月球,但是不给我宇宙飞船,这是一样荒谬的。’”
    
    *杨茂平:官员说谎,不按法律做,社会就会乱,我非常愤怒*
    
     郭飞雄的姐姐杨茂平向快递公司查询后确知狱方已签收邮件,但有关管理人员不承认,她说:“他们作为政府官员说谎。在我的心目中,政府就是应按法制、按规章制度跟公民作交流。但是我现在亲自体验到,我们按法律去做,政府的官员用虚伪的、不按法律、不按规矩来,说假话、用欺骗来对待我们,我不理解。为我们杨茂东的事和他们打交道,我非常愤怒,也觉得好无奈。有制度不按制度来,社会就会乱。”
    
     *刘士辉律师:18、19日狱方二十几次不接我电话之后,终于承认收到杨茂平快递邮件*
    
     6月19日,刘士辉律师再次接受我的采访,谈近两天情况。他说:“自从核实了吴运英6月8日已经签收了杨茂平快递,昨天、今天我一直给梅州监狱打电话,打了二十几次电话,他们一直拒接,只要听到是我的电话,就挂断不接。
    
     今天下午我又打电话,下午三点对方接了,我这边说话,那边没声音,我说‘请你接电话,请不要不接电话,请不要回避,我是刘士辉律师。’我自说自话,说了半天,那边出声了‘你找谁?’我说‘找赖科长’。他说‘我就是。’我说‘还是关于要求会见杨茂东的事情,经过核实,你们单位吴运英已经在6月8日签收了这个快递,我已向快递公司和吴运英本人核实。’
    
     事实上他也没有退路了。他说‘这个已经转给杨茂东了。’
    
     这是今天下午三点,6月8日收到,现在19日,已经第十一天,他第一次这样确认收到、转给杨茂东了。我说‘既然已经转给他,让他尽快(把委托书)寄出来’,他说‘不取决于你这边说尽快寄不寄的问题,而是那个寄的符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我说‘他仅仅是寄一个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有什么符不符合要求的?他又不写其它信件,难道给律师寄授权委托书也违法吗?起码尽快寄吧!’对方没什么说的,把电话挂断。”
    
    *刘士辉律师:从6月4日到现在,很费周折,他们在拖延时间,做法不合法*
    
     主持人:“狱中郭飞雄依法要求会见律师、您作为受家人委托的律师申请会见,到今天为止作各种努力已经半个月了,还没能见成,您还有什么要讲的吗?”
    
     刘士辉:“从我6月4日到梅州监狱要求会见到今天,费了很多心血,很累,很费周折,我们事实上是在一点一滴地用春风化雨的努力,试图去堵塞他们有可能寻找的各种各样的藉口—已经找的藉口和将要找到的藉口,一些无理的作法。例如签署快递单,宋警官和赖科长一口说八个‘没收到’。
    
     我们找快递公司、找签收人吴运英本人确认、时间差打得也很好,要不然,吴运英本人可能也不敢说了。而且我已经保存了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迫不得已,直到今天才承认收到,说转给杨茂东了。这个过程,我感觉他们就是在拖延时间。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杨茂平:我要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的?*
    
     杨茂平得知狱方终于承认已经收到(已签收十一天的)她寄的特快专递,她说:“我当时就叫律师给我起草一个最近的经过,我要向各级公检法部门发,我要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的?制定法律是让公民和官员来执行的,为什么现在不执行?我们是按法律来的,为什么他们不让我们按法律来完成这些程序呢?我还是抱着一些希望,朝各级公检法发过去。”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报道。

责任编辑: 王笃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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