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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入 福建闽清“丽歌”KTV已成死亡地带

严晓玲

福建闽清“丽歌”KTV已成死亡地带

6月25日,福建闽清被施暴致死人严晓玲的舅舅林先生,在前往闽清县城办事时,被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前往威胁告知:一、闽清公安局将召开记者会,让新闻发言人澄清网络上发布的“严晓玲被施暴致死案”情况,那报道与事实不符;二、严晓玲的舅舅身为退休公职人员,通过网络发贴,政府要停发他工资,并可能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林先生质问公安局副局长何以对死者家属报案置之不理,并谎称已经将死者严晓玲割下的器官拿去省医院有关部门鉴定,结果三天后死者的弟弟前去闽清县医院仍然发现死者被割下的器官还被放在县医院的一个红桶中,也就是说并没有如公安声称的那样拿去鉴定?公安局为什么要撒谎?该副局长无言以对。

今天上午严晓玲的母亲家中,闽清县一名公安局副局长带领二名公安与一名自称是记者的人,在梅城镇党委书记陪同下忽然前来。由于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不在家,公安就指责她的家人没有管好孩子,由于管教不严,所以出现命案要他们自己承担责任。公安还警告他们上网披露这件事,导致的后果要他们承担。

下午本网义工想与林先生取得联系,当电话打到他家时,接电话者明显惊恐,语言吞吞吐吐,说林先生不在家中。当本网义工问接电话者是否有公安在家中时,那人只是“噢、噢”两声,并声称自己不知道情况。随后本网义工拨打严晓玲母亲的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看来死者的亲戚已经受到当地公安的威胁与控制。

另外据知情者披露,福州市公安部门通过媒体发布澄清严晓玲案的说法,是福州市公安部门现任领导吴仁华发布,而吴仁华是曾经在闽清担任十几年公安局长,与闽清当地黑恶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他在任期间就有三起类似于严晓玲的命案发生且没有解决。所以吴出来急于“澄清”是完全另有原因的。

严晓玲因被当地有警方权力背景的黑势力开设的娱乐城胁迫,于2008年2月10日晚被约出家门,第二天被发现惨死在医院中,据知情人透露是遭到多人轮奸而死,而当地公安接案后一直不作为。

详情请看:

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

重要提示:位于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在“丽歌”KTV不远处的广播电视中心右边的地下室,是这家娱乐场所的“配套设施”,具体地说,是一些丧尽天良的不法之徒尽情渲泄兽欲的极乐世界。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

今年49岁的访民林秀英,家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梅溪东路563号,讲述自己唯一的年仅25岁女儿严晓玲惨遭警匪轮奸之死的悲惨经历,流泪不止,痛苦难当。以下就是笔者根据林秀英的讲述和相关材料,真实的记录这段惨绝人寰而又诉告无门的经历——

一、案发前挣扎的母女

案发前的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回家之后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整日坐卧不安,还不时的向母亲林秀英蹦这样一些话来:“为了两个弟弟的命,我不能离开他们。”“如果我不去,他们就会追到我们家。”等等等等,这使没有文化丈夫又早死的村妇林秀英听得毛骨悚然,束手无策,唯一能够做的就是阻止女儿外出。

2008年2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聂志雄再次打电话叫严晓玲去,这个早已没有父亲的女孩顿时表现出惊恐万状的神情,母亲林秀英更是惊恐不安,说什么也不让女儿出门,但这个时候的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对“报警”两个字想都不敢想,一心只想到家人的安危。

当晚10点多钟,聂志雄又一次打电话来催促,这一次,严晓玲趁母亲稍不留神便溜了出去,当林秀英反应过来时,立刻连续拨打女儿手机20多次,但均处于关机状态,林秀英整夜未眠。

二、严晓玲之死

第二天,即2008年2月11日晚10点多钟,聂志雄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并将林秀英从家中拉进一辆黑色轿车,直奔县医院。下车后,林秀英又看见另外两名警察,见此情形,林秀英恐惧到了极点!就在这时,两名护士指着一具女尸冲她说:“这是不是你女儿?”

听到这句话,林秀英顿时手脚瘫软,伏下一看:一具仅穿睡衣、头发散乱、面目狰狞、牙关紧咬的女尸直挺挺的横在那里,两只手腕上几道黑色抓痕十分醒目。看到这,林秀英顿时晕了过去……

当林秀英醒来时陆续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这无疑是一起极其特大的惨绝人寰的轮奸案!然而,公安部门却不这么认为。

三、公安说,抓人要有法医鉴定,而法医鉴定要交5千块钱,甚至要交五六万

案发第二天,即2008年2月12日,林秀英一大清早就赶到公安局请求将聂志雄等缉拿归案,请求将能够证明聂志雄等胁迫女儿卖淫的手机、通讯簿等要回。然而,令林秀英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如此重大恶性案件,公安却说:“做法医鉴定才能抓捕他们。”紧接着又说:“要交5千块钱才能做法医鉴定。”随后甚至叫她“拿五六万来作法医鉴定。”

四、公安将严晓玲子宫等割下后告知其家人:死于宫外孕

2008年2月13日下午,林秀英请求经办人魏梦轩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但魏梦轩却以“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记录。随后,魏梦轩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林秀英知道魏梦轩的这种做法对查清女儿死亡真相极为不利,当场哭的死去活来。

2008年2月14日,林秀英与亲戚再次请求公安记录其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抓痕。公安人员写了一份申请,叫林秀英亲属抄写。

2008年2月16日,林秀英小儿子到公安再次要求法医鉴定未果,只好到县医院看望其姐姐尸体,一进太平间就惊讶的发现:其姐的子宫等下体被人割下,丢弃在一个红色塑料桶里。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宫外孕。

五、聂志雄父亲说:8人轮奸

案发第二天就有好心人前来偷偷告诉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而说出这句话的不是别人,正是聂志雄的父亲。

六、诉求无门

命案发生一年多来,林秀英不断向各级部门诉求,从县各有关部门,到市各有关部门,再到省各有关部门,甚至赴京上访。至今无人理睬,其残缺不全的女儿尸体也不得不冷藏至今。

七、紧急报告,拯救女孩

福建闽清“丽歌”KTV——这个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渲泄兽欲、牟取暴利的娱乐场所,不知道残害了多少女孩,也不知是否还有像严晓玲甚至比其更为悲惨的女孩受害。为此,紧急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立刻组织专案组进行彻底,立刻拯救那些正于警匪手中残害的女孩,严惩这帮天良丧尽的警匪!

林秀英电话:15059138927

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室:0591-22372966

闽清县公安局局长刘伟光:13905019089

闽清县政法委书记陈继魁:13906903911 0591-2235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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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思宁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严晓玲案件真相不能“躲猫猫”        

  针对一篇题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子近日在网络上流传,福州官方于6月24日傍晚通过东南新闻网、福州新闻网发表文章进行澄清,并向当地媒体进行了新闻通报。思宁6月23日从某民间人士处得到了尚未公开的中央、省、市、县司法机关、信访部门有关严晓玲案件的文件照片的电子版本。现初步分析如下:

  一、对官方澄清的评价

  福州官方较快地通过网络等媒体对闽清严晓玲案件进行澄清,对案情的描述和解释比较具体,有相当的可信度。这种积极面对网络传闻,尽快澄清案件真相的态度值得赞赏。

  在官方公信力遭遇网络舆论严重怀疑的时代,如何做到相关案件真相不“躲猫猫”,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福州官方的应对,目前看来是有勇于揭示真相的一定决心的。

  但是还不够。官方公布的澄清文章还缺乏一些针对性的澄清。

  例如,是否有医护人员证明“阴道内还有精液”,县公安局法医解剖尸体时死者家属是否到场,聂志雄的父亲是否说了“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等,并未涉及。也许,有些问题的澄清还需要时间。

  官方披露的案情也有不同版本。东南新闻网署名“福州市委宣传部”的版本与福州新闻网“榕公宣”披露的版本的开头有所不同。前者消息来源是“福州市委宣传部”,后者消息来源是“福州市公安局24日将案情公布于众”。根据法律规定,严晓玲案件的犯罪指控由公安局负责侦查,揭示案情真相属于公安局的职责。福州市委宣传部作为党委的宣传管理机关,无权代行公安局的职责。以市委宣传部的名义澄清真相属于党政不分的越权行为。另外,“榕公宣”的署名明显是假名,不符合新闻规范。

  除了东南新闻网、福州新闻网澄清文章所用的新闻通稿,还有一份官方关于“丽歌KTV”合伙人的调查报告没有同时在网上公布,而是发给当地媒体个别记者。由于“丽歌KTV”合伙人问题涉及严晓玲家属对闽清县公安局、检察院有关官员的指控是否属实的关键问题,在新闻通稿中不提,显然说不过去。也许,官方对关于“丽歌KTV”合伙人的调查报告还缺乏自信?

  希望官方对尚未澄清的问题继续调查核实,作出后续的澄清,真正做到真相不“躲猫猫”。官方澄清的新闻发布也要讲究统一、规范、完整,以提高公信力。

  二、对《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帖子的评价

  该帖子描述的内容虽然令人震惊,有一定的逻辑可能,却明显缺乏证据。

  例如,声称“笔者根据林秀英的讲述和相关材料”,却没有点明“相关材料”是什么及其来源;指控闽清县公安局、检察院有关官员是“丽歌KTV”的合伙人,没有股东的证据(工商登记资料)或者其他人的证言(比如“暗股”的证据);说“林秀英醒来时陆续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却没有点出任何医护人员的姓名,也没有医护人员的证词佐证;所谓聂志雄的父亲说“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按照常理难以置信;还有,“前来偷偷告诉”的“好心人”的身份、姓名不明,其转述的可靠性难以证实。

  据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向当地媒体通报时所说,写帖子的人并没有对林秀英讲述的内容事实进行调查。而从帖子内容看,确实看不出林秀英之外的其他人的旁证。

  该帖子声称“诉告无门”,“无人理睬”。但从思宁得到的各级司法机关、信访部门本案文件照片的电子版本看,有关部门对林秀英的“诉告”都予以接待、回复、转发,包括指令责任部门处理,并无限制上访、不让告状或不予理睬的问题。

  另外,该帖子也涉嫌故意回避一些不利于指控的书面证据。

  案件真相不能“躲猫猫”,不仅是对官方的要求,也是对林秀英这样的访民以及该帖子作者的要求。希望林秀英以及为林秀英讲话的关系人,也要尊重事实真相,不能用“躲猫猫”手法来误导网民。

  三、关于警方处理本案的疑点的分析

  (一)回避问题。

  该帖子指控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是“丽歌KTV”合伙人。这个指控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该帖子没有说明,官方的澄清文章中也没有提及。

  如果是在侦查阶段由林秀英提出,闽清县公安局的刑侦人员依法应当回避。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的规定,侦查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也就是说,应当由其他公安局的刑侦人员负责侦查。

  即使指控是在闽清县公安局得出侦查结论并告知林秀英后提出,也应根据回避规定由其他公安局的刑侦人员重新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关于“丽歌KTV”合伙人的调查报告虽然提到,“我队已询问林国辉和方友丛,两人均表示闽清公安机关和闽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无参股丽歌KTV”,但没有提到询问第二大股东陈丽娜,没有提及陈丽娜名下的“其他合伙人”是谁,也没有提及询问“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

  (二)尸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也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解剖尸体规则》第七条还规定:“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然而,官方澄清的新闻通稿中关于尸检的介绍,没有提到死者家属是否到场,也没有提到“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是否经过死者家属同意。

  公安机关对严晓玲死因的法医鉴定分成任务不同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完整的尸体进行检验,即“县公安局法医在县医院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但似乎没有检验与“宫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直接相关的器官,也没有检验“阴道内容物”;第二阶段是把尸体的一些器官割取下来后送到福州的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割取器官异地检验的方式,显然不能保证异地的法医从整体上综合分析判断死因。而且,异地的法医也无法现场确认检验的对象是否被破坏(例如冲洗、变更等)。

  据思宁所知,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月14日,检验时间是2月25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的时间尚不得而知。如果也是拖那么多天,“阴道内容物”即使有“人的精子”也早已死亡。是否能检验出死亡的精子,思宁对相关技术能力无法判断。但作出“未见人的精子”的结论,是否还应该加上“未见人的精液”的结论呢?

  (三)笔录问题

  林秀英指控经办人魏梦轩“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是否存在这个事实,官方澄清的新闻通稿也未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按照思宁理解,林秀英作为见证人,的确有权要求把“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警方无权强迫林秀英在其不认可的笔录上按手印。

  希望官方在以后的澄清中能够说明笔录问题的真相。

  总之,严晓玲案件真相不能“躲猫猫”,官方不能“躲猫猫”,林秀英以及为林秀英讲话的关系人也不能“躲猫猫”,其他可能知道真相的证人也不能“躲猫猫”。

                     2009年6月25日

  注:思宁本文的部分内容已经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在福建当地报纸发表。由于报纸的审稿要求严格,有些话是无法在报纸上说出来的,完整的分析评论应以这里发表的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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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http://fj.fjsen.com/fujian/2009-06/24/content_728300.htm
  官方澄清闽清“2008.2.11”严晓玲死亡真相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9-06-24 17:35:25 |文章来源:东南新闻网  

  东南网6月24讯近日,一篇“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贴文在网络流传,福州市委宣传部今天通过本网澄清严晓玲死亡真相。
  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县医院急诊室,要求医生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立即组织梅城派出所警察赶往县医院了解情况。经医生介绍,死者系宫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当晚11时许,家住梅城镇梅溪路563号的林秀英闻讯,赶到急诊室对死者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女儿严晓玲,并反映2月10日晚,其女严晓玲接到其男友聂志雄电话后出门未归,直至前一个小时,聂志雄与他的朋友告诉其女儿在县医院急救。
  随后,县公安局领导迅速组织刑侦大队与梅城派出所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聂志雄(男,1976年4月2日生,已婚,家住梅城镇城关村西大路16号,吸毒人员)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租住102套房,与死者严晓玲同居一室。经严晓玲家属辨认,该套房中衣物系严晓玲所有。县公安局当即组织精干警力,围绕死者死亡前后的活动、行为等问题以及关系人聂志雄等展开深入查访,依法传唤了死者生前接触的对象5人。据他们证实,死者严晓玲1998年与聂志雄认识,2007年底,由严晓玲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寻租到102套房,由聂志雄每月出租金,两人开始姘居。2月10日晚,严晓玲离家和聂志雄到梅城镇丽歌KTV娱乐,直至凌晨1时许,才回到租住处休息,聂、严二人睡一张床,聂的两位朋友睡另一张床。次日凌晨2时许,严晓玲开始肚子疼,多次到卫生间呕吐、拉肚子,并服用胃药。2月11日上午8时许,黄某瑞先行离开,由聂志雄以及聂的朋友林某健照顾严晓玲。期间,他们以为严晓玲肚子疼痛是感冒引起,专门给她煮了稀饭和姜汤。当日下午2时许,聂志雄电话告诉严晓玲继父,告知严晓玲身体不舒服,准备送她回家,但严晓玲继父表示拒绝。严晓玲听罢就不肯回家。当晚6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10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就将她送到县医院急救室,并通过聂的朋友余某文将救治严晓玲的情况告知严的母亲林秀英。
  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当天中午,县公安局法医在县医院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后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3月3日,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3月7日,梅城派出所抓获聂志雄,以吸食毒品予以劳教处理。现羁押在福州市劳教所。聂志雄承认1998年就认识严晓玲,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07年严晓玲还堕胎两次。2007年底,由聂志雄出钱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租住102套房,与严晓玲非法同居。在死前一个多月,严晓玲曾告诉聂"最近几个月月经都没来",但没有引起注意。
  事后,林秀英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所谓理由,多次上访。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等单位和和部门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20多次登门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2008年4月1日以来,县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一是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二是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通过党委、政府寻求解决。2009年1月12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门接访会,针对林秀英提出的疑点问题,县公安局一一作了说明,并当场出具相关调查案卷及尸检等相关证据,检察院、律师等工作人员就法律程序问题作了解释。会议议定:一是林秀英如不同意公安局法医尸检结论,可重新自找合法机构鉴定,如原鉴定结论有误,经费由政府负担;如鉴定结论无误,经费由林秀英本人承担。二是县公安局将严晓玲死亡的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一份给林秀英。三是由县司法局派律师对林秀英进行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积极配合。但林秀英固执己见,偏执地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拒绝县联合会议提出的合理建议。(来源:福州市委宣传部)
  (责编:申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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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fznews.com.cn/shehui/2009-6-24/2009624VPA2PCV9ML173421.shtml
  闽清严晓玲死亡真相 医生称宫外孕致大出血而死http://news.fznews.com.cn ;   2009-6-24 17:29:21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讯 2008年闽清严晓玲事件发生后,其家属一直对公安局调查结果不服。近日,外媒也纷纷对此事件进行炒作。对此,福州市公安局24日将案情公布于众。
  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县医院急诊室,要求医生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立即组织梅城派出所警察赶往县医院了解情况。经医生介绍,死者系宫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当晚11时许,家住梅城镇梅溪路563号的林秀英闻讯,赶到急诊室对死者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女儿严晓玲,并反映2月10日晚,其女严晓玲接到其男友聂志雄电话后出门未归,直至前一个小时,聂志雄与他的朋友告诉其女儿在县医院急救。
  随后,县公安局领导迅速组织刑侦大队与梅城派出所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聂志雄(男,1976年4月2日生,已婚,家住梅城镇城关村西大路16号,吸毒人员)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租住102套房,与死者严晓玲同居一室。经严晓玲家属辨认,该套房中衣物系严晓玲所有。县公安局当即组织精干警力,围绕死者死亡前后的活动、行为等问题以及关系人聂志雄等展开深入查访,依法传唤了死者生前接触的对象5人。据他们证实,死者严晓玲1998年与聂志雄认识,2007年底,由严晓玲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寻租到102套房,由聂志雄每月出租金,两人开始姘居。2月10日晚,严晓玲离家和聂志雄到梅城镇丽歌KTV娱乐,直至凌晨1时许,才回到租住处休息,聂、严二人睡一张床,聂的两位朋友睡另一张床。次日凌晨2时许,严晓玲开始肚子疼,多次到卫生间呕吐、拉肚子,并服用胃药。2月11日上午8时许,黄某瑞先行离开,由聂志雄以及聂的朋友林某健照顾严晓玲。期间,他们以为严晓玲肚子疼痛是感冒引起,专门给她煮了稀饭和姜汤。当日下午2时许,聂志雄电话告诉严晓玲继父,告知严晓玲身体不舒服,准备送她回家,但严晓玲继父表示拒绝。严晓玲听罢就不肯回家。当晚6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10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就将她送到县医院急救室,并通过聂的朋友余某文将救治严晓玲的情况告知严的母亲林秀英。
  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当天中午,县公安局法医在县医院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后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3月3日,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3月7日,梅城派出所抓获聂志雄,以吸食毒品予以劳教处理。现羁押在福州市劳教所。聂志雄承认1998年就认识严晓玲,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07年严晓玲还堕胎两次。2007年底,由聂志雄出钱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租住102套房,与严晓玲非法同居。在死前一个多月,严晓玲曾告诉聂“最近几个月月经都没来”,但没有引起注意。
  事后,林秀英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所谓理由,多次上访。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等单位和和部门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20多次登门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2008年4月1日以来,县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一是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二是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通过党委、政府寻求解决。2009年1月12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门接访会,针对林秀英提出的疑点问题,县公安局一一作了说明,并当场出具相关调查案卷及尸检等相关证据,检察院、律师等工作人员就法律程序问题作了解释。会议议定:一是林秀英如不同意公安局法医尸检结论,可重新自找合法机构鉴定,如原鉴定结论有误,经费由政府负担;如鉴定结论无误,经费由林秀英本人承担。二是县公安局将严晓玲死亡的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一份给林秀英。三是由县司法局派律师对林秀英进行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积极配合。但林秀英固执己见,偏执地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拒绝县联合会议提出的合理建议。
  (福州新闻网 榕公宣)


责任编辑: 郑浩中  来源:凯迪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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