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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起诉财政部 要求公开三峡建设基金收支


      一市民诉财政部要知情权
        (记者王殿学)北京市民任星辉向财政部申请公开电费中所含三峡建设基金收支情况遭拒,昨天将财政部诉至一中院。一中院正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任星辉说,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上世纪90年代初,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除西藏等地方外,每度电征收3厘钱用于三峡建设,后增加到4厘钱,后来在一些发达地区提高到7厘钱,“不光我,北京居民交的电费中都包括这个钱。”
    
      去年10月,任星辉向财政部提交了公开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财政部答复中称,2008年份的收支已公开,至于其他信息,因与任星辉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不予提供。任星辉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任星辉说,根据他的计算,这笔三峡建设基金,将占到三峡建设总支出的一半以上,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并且承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管理职责,公开了2008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收支数据后,其他年份的数据也应详细说明。
    
      任星辉说,他也交电费,也交三峡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的使用与其有关,财政部应该保证他的知情权。
    
      任星辉请求一中院判令财政部对他公开三峡建设基金收支情况。
    
      针对该诉讼,一中院正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来源:新京报
    
    
    
    我申请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
    任星辉
    
    一、缘起
    因为在计划做一个关于三峡工程历史争议的网站(www.sanxia2008.org),所以几个月来我对有关三峡工程的新闻比较敏感,尤其是关于三峡工程的投资情况。之前读戴晴主编的《长江长江 ——三峡工程论证》,了解到三峡工程资金投入问题是八十年代“反建派”反对三峡工程上马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时一些专家担心三峡工程会像葛洲坝一样变成一个 “钓鱼工程”,也就是实际花掉的钱远远超过最初的预算。
    
    关于三峡工程资金投入,我所了解的情况是,国家财政设立了一个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是从全国电力消费中每度电征收3厘钱(部分地区、部分电网除外,3厘是1992年最初的额度,后来又有增加)。从1992年到2009年三峡工程完工,17 年的时间,三峡建设基金为三峡工程注入了至少700亿(在《07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公司企业债募集说明》里披露:截至2006年底,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已累计到位727.43亿元),但是对于该基金收支的具体情况,外界一直知之甚少。
    
    9 月中旬时我在三峡总公司网站上读到新闻,说国务院三峡办副主任卢纯在重庆介绍,“截至2009年6月底,三峡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849亿元,其中枢纽工程 798亿元,输变电工程358亿元,库区移民工程693亿元。总体看,三峡工程静态投资可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概算之内,动态投资可控制在初期预测的范围之中。”(http://www.ctgpc.com.cn/sx/news.php?mNewsId=36299)月底时又在同一个网站上看到另外一条新闻:“9月27日,中国三峡总公司总经理李永安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截至今年8月底,三峡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约1514.68亿元,预计最终投资不超过1800亿元,比估算的动态总投资节省200多亿元。三峡工程投资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初设概算内,投资控制良好。 ”(http://www.ctgpc.com.cn/sx/news.php?mNewsId=36581)这两条新闻对比读,让人啼笑皆非,既然截止 6月底累计投资已经是1849亿了,怎么到两个月之后的8月底,累计投资又变成1514.68亿,又多“节省”了300多亿?
    
    同一时期内还有一条新闻,几乎所有的大媒体都做了转载或者报道,即三峡总公司有关负责人出来向公众澄清“三峡工程累计耗资超概算数倍”不实。关于工程投资,来自该负责人的消息是:截至今年6月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1849亿元,其中枢纽工程798亿元、输变电工程358亿元、库区移民工程 693亿元。(http://news.163.com/09/0916/23/5JCCB8440001124J.html)
    
    三峡工程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又涉及政府财政收支,如今工程扫尾,官方就工程资金问题给个交代,这理所当然。另外,从历史看,八十年代工程论证之时即有“钓鱼工程”之争议,建设中工程审计时又发现过问题,比如,审计署2007年发布的“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审计结果”显示,工程“因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够严格增加建设成本4.88亿元。”(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9 /content_6307557.htm)如今又有让三峡总公司有关负责人出面来澄清的“三峡工程累计耗资超概算数倍”的传闻……如此种种,相关方面在大张旗鼓迎接竣工、高调澄清超支传闻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同时准备一份详细的资金收支情况说明,向多年来以附加在每度用电上的收费支持工程建设的公众做个交代呢?
    
    官方当然应该在工程竣工后公布详实的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至于届时实际上会否主动公开,则另当别论。但是作为公民个体,如果想了解详实的资金收支数据,又该怎么办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各个相关机构申请公开与三峡工程投资相关的具体财政信息,看来是当下最可行,也更直接的渠道。
    二、申请
    由于是初次操作,在详细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以后,我又就一些细节和问题分别咨询了几位之前曾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学者、律师和研究人员。在咨询所得信息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以国家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简称三建委)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这三个和三峡工程建设资金问题紧密关联的机构为被申请人。
    
    浏览这三个机构的官方网站了解政务公开信息:财政部网站提供了该部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详细办公信息,三峡建委和三峡总公司的网站上没有该类信息,于是我打电话向这两个机构咨询。
    
    三建委的有效电话我通过114查询台获得,接听的是值班室,被告知不清楚情况,但提供了宣传处电话;和宣传处联系时,被告知政府信息公开事应和综合司联系,对方提供了综合司的传真;我问及三建委是否提供申请书格式表格时,对方称发传真即可。拨打三峡总公司的总机,只能联系到话务台,话务员不清楚哪个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问及宣传部门电话时,话务员称按公司规定办公电话只能用工作人员的实名查询获得,因此无法提供。我告诉话务员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想了解三峡总公司办理该事务的信息,话务员回答她们的回答被录音,她不能提供。我问宣传部门的传真,她给了我。
    
    上面这些零零散散的准备,实在9月底进行的。十一长假之后,我考虑了各种情况,决定尽快到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首先去了财政部。财政部下拨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占了三峡工程总投资的近一半。10月12日下午3点多到达财政部,我在传达室打电话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正在开会,实在没有人手过来,我说我可以等他们一些时间,工作人员称,会议不知何时结束,而且办公地址最近变动,离传达室有一段距离,因此我没必要等,可将申请书直接交给传达室。挂电话后传达室人员却告知我他们不能代为签收。于是我再次打电话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工作人员来接收材料并提供收件凭据,工作人员称正在安排,但实在没有人手,而且也没有提供收件凭据的先例;并说每一件申请,无论以电子邮件、传真还是其他方式提出,他们都会认真处理,没有什么不放心的。我告诉工作人员,我按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提供的信息来当面提交申请,必须有人来接收;另外,财政部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也有过提供收件凭据的先例,而且从程序上讲,也应该给收件凭据,如果他们没人过来或者不提供凭据,我就到附近邮局办理快递。工作人员说已经在安排了,既然我来了就没必要让我花那快递费了,并要了我的手机号,说安排好后会和我联系。我在传达室等到下午4点钟左右时接到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问了我的姓名和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大体描述,说开好收件证明后马上过来收取材料。4点20分左右工作人员到传达室取走申请材料:填写的《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自己准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作人员向我提供了加盖“财政部办公厅”印章的“收件证明 ”,并称领导很重视,但因为突然有会议安排,实在没有人手,对因此耽误了我的时间表示抱歉。
    
    然后是三建委。三建委是1993年国务院专门成立的“国务院领导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高层次决策机构”。10月13日上午,我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给了三建委。之后打电话给值班室,询问综合司电话以确认是否收到,得知申请材料已经收到并转给了宣传处,对于提供收件凭据的要求,值班室工作人员则称自己不清楚,他提供了宣传处的电话。但宣传处电话无人接听,于是我再次给值班室电话,说明情况后另一个工作人员被找来接听,他表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员出差,因此无法提供收件凭据。我说从程序上讲应该给一个,他说应不应该提供也不是你说了算,他们得核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再说。
    
    最后是三峡总公司,即现在的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它是三峡工程的项目业主,工程建设的负责机构。10月13日上午,在向三峡总公司提交申请前,我再次打电话给公司总机,希望得到信息中心或者新闻宣传中心的办公电话号码,话务员称只能以工作人员实名查询,因此只问到了这两个部门的传真号码。上午 11点多,我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了三峡总公司。
    
    三、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向财政部:
    1、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截止2009年10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汇总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数额分别是多少?该基金各年份的支出的具体用途分别是什么?
    
    2、征收电力附加的各省份每年度缴纳的电力附加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
    
    3、自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决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开始,葛洲坝电厂每年上缴的利润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
    
    4、到2009年10月为止,除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外,财政部为三峡工程建设拨付的其它各笔资金的数额、用途及总额。
    
    5、到2009年10月为止,财政部拨付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是多少?
    
    向三建委:
    
    1、截止2009年10月,三峡工程累计完成的投资是多少?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库区移民工程的累计投资分别是多少?
    
    2、自组织兴建三峡工程开始,每年为工程筹措的资金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每年所筹资金的支出和结余情况如何?各年所筹资金的来源有哪些,从各来源筹得的资金数额分别是多少?
    
    3、截止2009年10月,所筹资金当中,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总额是多少?该基金各年份的收入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各年所筹得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电力附加是多少?自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决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开始,葛洲坝电厂每年上缴的利润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
    
    向三峡总公司:
    
    1、截止2009年10月,三峡工程已完成的投资额是多少?
    
    2、截止2009年10月,枢纽工程的投资总额是多少?并请告知各年的投资数额及具体用途。
    
    3、截止2009年10月,输变电工程的投资总额是多少?并请告知各年的投资数额及具体用途。
    
    4、截止2009年10月,库区移民工程的投资总额是多少?并请告知各年的投资数额及具体用途。
    
    5、截止2009年10月,贵公司收入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总额是多少?每年收入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各年所得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电力附加是多少?自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决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开始,葛洲坝电厂每年的发电收入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
    
    6、从开始发电到2009年10月为止,三峡电站的总发电量是多少?发电收入是多少?
    
    7、贵公司从哪些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每年从每个政策性银行获得的贷款数额分别是多少?截至2009年10月,贵公司获得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总额和利息分别是多少?还贷情况如何?
    
    8、贵公司从哪些商业银行贷款?每年从每个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分别是多少?截止2009年10月,贵公司获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总额及利息分别是多少?还贷情况如何?
    
    9、贵公司发行过几期企业债券?各期债券的数额和利率分别是多少?贵公司通过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总额和由此产生的债券利息总额分别是多少?
    
    10、贵公司分别获得了哪些国外出口信贷及商贷?各次的数额和利率分别是多少?通过国外出口信贷及商贷筹集所得的资金总额和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分别是多少?
    
    11、贵公司通过股份化集资的方式,为工程建设筹集了多少资金?
    
    12、截止2009年10月,除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外,财政部是否向贵公司拨付过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其他资金?如果拨付过,则请告知拨付次数及各次拨付资金的数额和用途?
    
    四、回复
    
    (一)财政部:
    
    10月20日下午财政部来电,询问我申请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告知正在汇总数据。
    
    10 月29日上午财政部来电话,让我提交科研的详细信息(因为申请时在“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我填的是“科研”),诸如开题报告之类。我说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财政部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规定,都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该项信息。对方回答说最好能够提供,但不是必须提供,并告知对我的申请将延期答复。此后收到了财政部传真过来的《延期答复告知书》(2009(年)第5号-延答告)。
    
    10月30日下午我打电话给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询问工作人员能否给我一个正式的书面通知,然后我向财政部提交所申请信息用途的进一步说明,对方称要请示领导。后来再打电话过去,工作人员答复说不能提供,他们“从来没有这个程序”。
    
    11 月16日上午,财政部传真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号],除告知2008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数据已公开,可以登录财政部网站浏览外,对我申请的其它信息,拒绝公开:“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所需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您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
    
    
    
    (二)三建委:
    
    10月27日上午三建委办公室打电话过来,告知他们正在准备书面答复。10月29日下午三建委办公室告知答复已经准备好了,我让对方发传真,但前后四次均失败。答复最后由我于30日上午到三建委取回。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复函》提供了三峡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数据:“截止2009年9月底,三峡枢纽工程建设累计完成动态投资799.52亿元,输变电工程建设累计完成动态投资352.63亿元,三峡移民工程累计完成动态投资711.29亿元,按1993年5 月价格水平,三峡工程建设完成静态投资1258.16亿元,占国家批准投资概算的93.01%。”关于每年为工程筹措资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问题,复函称:“根据工作职责,这两个问题不属于我办的管理范围。建议向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咨询。”
    
    (三)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10 月13日,即传真申请书当天,下午3点26分接到三峡总公司电话,一工作人员称财务很忙,没时间统计这些数据,另外,有的信息时间太久,已经进了档案馆,有的设了保密,没法统计,建议我上三峡总公司网站查找。我说你们主网站上只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希望给我正式答复,能提供的提供,已公开的可以告知我相应的查阅途径,不能提供的告知理由。工作人员说,这已经算是答复了,并称之前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她会将材料交给公司法务部门处理。我接着询问法务部门的电话,她说不能提供。
    
    11月2日下午我按三峡总公司13日下午联系我的电话号码和对方联系,被告知会让法务部门和我联系。后来接到该公司法务部门电话,工作人员说三峡公司不是公共企业,因此我申请的信息无法向我提供。我问对方能否就不能提供这些信息的原因和建议我向哪些部门给个书面答复,对方称可以就不能提供的原因给我书面答复,但下午有事,3日上午才能给我。3日上午我收到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名义发出,一位工作人员签名的答复书,答复书称:“我们认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不是行政单位也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义务向阁下提供上述信息。”
    
    五、结语?
    无论从政府自身的建设来讲,还是就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言,公共财政收支情况公开都是绕不开的课题,正如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所说,“财政透明化是一个方向”。近几年“阳光财政”理念在政府层面的大面积倡导似乎也表明了政府推动公共财政透明化的意念。另外,行政公开乃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即称条例之制定系“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由此也见政府推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进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努力。
    
    从这次申请的情况,我们可以看看这些理念和制度在实践中的情况。当然,最值得说一说的还是财政部。
    
    从财政部网站提供的信息来看,可以说财政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相当的工作。虽然对顺利获得相关信息预期不高,但财政部最终以“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所需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为由拒绝公开,则让人多少有些哭笑不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有“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之规定,第八条也有“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
    
    《财政部公务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公开时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简明准确。(三)获得政务信息的优先形式。”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一)不需再加工整理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时间、地点、形式。(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办理单位不掌握所申请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信息拥有机关提出申请。(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直接告知申请人。”关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规定:“财政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除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公开。”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下列财政政务信息免予公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三)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四)机关内部研究、建议、讨论工作或者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和纯粹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定与事务。(五)以下情况之外的个人信息: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2.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为保护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3.财政部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4.本人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
    
    关于对申请的处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关于答复,该指南有下列规定:“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5)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引用这么多的规定,无非是想说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财政部的规定,若财政部认为我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就应当告知我作出更改、补充,若认为申请之形式要件不完备,则应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通知我进行修改、补充。若非如此,而又不存在财政部不是适格被申请人的情况,财政部也存有该信息,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那么,财政部就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从整个过程来看,我向财政部的申请中包含了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包含的全部内容,财政部也是既未以《补正申请告知书》通知我补充要件,又未以申请内容不明确而通知本人做相应处理。10月29日财政部来电要求提供的开题报告等关于科研的进一步材料,财政部工作人员也承认是他们希望提供而非按规定必须提供的。10月30日我和财政部联系,让他们出具书面通知,然后我提交全部科研相关的全部信息,结果对方请示领导后的答复是“从来没有这个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怎么理解这里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即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第一条也称:“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财政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更有“财政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这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有而未有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总体而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系其职责所在,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好人好事,不止是满足申请人的特殊需要的问题。促成回归法治政府的本职,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是它的根本价值诉求。
    
    行政机关若任意理解前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中的规定,那几乎等于完全免除了它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至于那些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因此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概也是可以援引此条的。在行政机关的认识中,事关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信息,算不算“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呢?就财政部而言,它所要保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怎么才能免于和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 的命运呢?至少,从我的申请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所要求应当提交的内容对于财政部来说还是不够的。假定我在对方希望提供相关信息的时候,即使它“从来没有这个程序”发书面通知给我,我也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我还是没有让自己申请获取的信息免于和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命运的把握。决定权完全在财政部手里,也许只有省级,或者国家级的科研才算数。但是,这些和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又有什么相关呢?
    
    对于符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之要求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峡工程由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批准兴建,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财政支持;又,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来源之一的电力附加,从全国电力消费者(部分地区、部分用电量除外)的每度用电上额外征收而来。这样说来,我向财政部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不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而且还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财政部会不会主动公开这些信息呢?我不知道。另外,也不知道的是,在关注者们拭目以待的同时,会不会有足够直接关联的朋友准备更充足的申请材料去申请。
    
    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提供的办公信息非常有限,有关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办公信息和办事程序则完全没有提供,有效联系电话最后还得向查询台询问。而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这些办公信息和办事程序都是应该公开的。不过对于我的申请,总算还给了一个差强人意的答复,而不是认为和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而拒绝公开。
    
    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我在咨询政府信息公开操作的问题时曾被一位学者提醒,其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所说的公共企业可能还需要研究。当时自己的考虑是,三峡工程系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财政支持兴建,又涉及航运、防洪、环保等诸多和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可以算是公共企业。也抱着一试的态度,我向它提交了申请。结果,果然遇到了这个问题,但在来自三建委的答复中,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是它建议我申请工程资金筹措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问题的三个单位之一。
    
    此次申请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所得回复并不令人满意,把申请以来的经历和观感写出来,其实算不得结语,因为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任星辉
    
    12月9日
    
    (转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责任编辑: zhongkang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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