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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 为何美国政府无法制止维基解密泄密?

 

 

 

横河评论 第72集-从维基解密看国家安全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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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听众大家好,我是横河,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就是从海外的网站维基解密看国家安全和知情权。首先我们看一下维基解密网站公布了些什么东西。在美国有一个网站叫作维基解密,这个网站和维基百科全书没有任何关系,它主要是公布一些政府或者是大企业的内部的文件,它宣称是要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在7月25号这一天维基解密网站公布了9万2千份美军的秘密文件,同时这个文件也送给了英国的《卫报》,美国的《纽约时报》,和德国的《明镜周刊》,让它们转载。这被认为是美国军队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泄密事件,这些泄露的文件它主要是涵盖了在奥巴马总统出台阿富汗新政策之前,主要是2004年,当然一直延续到2010年,就是今年,美军在阿富汗的情况。

维基解密网站公布了什么

这些泄露的文件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北约担心阿富汗反叛组织得到了巴基斯坦和伊朗的帮助,而且说塔利班已经拥有了一些具有热能跟踪的便携式导弹,另外说美国陆海军组成的特别部队在开展一些抓捕和暗杀反叛组织首脑的行动,另外在炸弹攻击事件和美军攻击行动当中,失误而丧生的阿富汗平民的数字没有被公布,等等等等这方面的消息。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政府和军方都有了比较强烈的反应,白宫是认为这件事情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动,美国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琼斯将军说这些文件泄密,可能会给美军及其盟军士兵的生命构成威胁,并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在7月27号美国总统奥巴马接受记者访问的时候表示,他说维基解密网站公布的美国对阿富汗战争的文件,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就是说这些内容并没有超出之前公众已经知道的关于阿富汗战争内容的范围。一般认为公众的意见可能不会对美国政府的阿富汗政策产生重大的改变。

这件事情在中国的官方媒体有相当热情的密集报导,还有一些网站设立了专题讨论区,它们的重点都是在美国的阿富汗政策、美国和盟国的关系、美国军队是否有杀害平民的行动等等这方面。然而在中国的官方讨论当中,有意的忽视了这个问题所揭示的最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我们看这些维基解密所揭露出来的美国军队的内部文件,真正我们值得关注的是什么?我觉得最值得关注的是,这样的事件,就是维基解密所披露的美军的秘密文件,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发生在中国?如果万一发生在中国了,这个网站和这些网站的经营者会遭到什么样的结果?这是我们值得关注的。

政府的权力和限制

我首先想谈一谈就是政府的权力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维基解密的创始人谈到,在阿富汗战争当中,参与的人有不同的意见,但是这些人也许有,也许没有发表他们这个意见的权利。因为这些人他实际上是在政府机构里面,不管是军队也好,还是在政府机构里面,他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他职业专业的限制。大家知道尽管说美国有很多言论自由,但是当你在进入到某一个部门的时候,包括政府部门和一些政府有签合同的一些承包商的部门的时候,你仍然是要保守机密的,就有些东西你是不能说的,有些政府的政策,你作为一个专业人员来说的话,这和你个人的见解没有关系,你必须执行政府的政策的。

所以他认为有些人确实是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没有发表的权利,但是他认为媒体是有这样的权利的,而这个权利是来自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也就是说媒体有权利把正在发生的事情公布于众,这是他自己的认为。那么在对外战争这样的事情当中,当然就会有很多牵涉到国家安全、军队安全、军人安全这些事情,其中很多事情都是和作战人员的生命相关的,而且它在发动一场战争的时候,当然总是要给出一个对公众合理的理由和解释。我觉得在事情过去以后,就像战争过去以后,当然会有各种各样的评价,也会发现当时确实在这里犯了错误,那里犯了错误,甚至是决策错误,有的还是非常严重的决策错误。那我觉得关键问题并不在事后讨论这个事情究竟有没有错误,而是说在事情发生的时候,民众有不同意见,他有没有权利去参加讨论,他对政府决策的不同意的意见,他有没有机会表达,有没有权利表达,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

我们记得在伊拉克战争期间,在共和党最重要的堡垒就是德州,因为小布希就是从德州出来的,德州基本上就共和党的地盘,即使在那个地方,在休士顿地区每星期、每个周末在荷门公园外面的一个交通要道抗议伊拉克战争。大家也知道有个著名的反战母亲,她自己一个人在布希的农场外面安营扎寨抗议,因为她的儿子死在伊拉克战场。这个中共的媒体是进行了广泛的报导,但是我们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到的是什么?就是这种对政府政策的抗议,它可以从这个政策刚刚制订,或者是正在执行的时候,可以在美国持续的进行,不管是从越战还是伊拉克战争。而我们看到在中国,党和政府的政策是不容质疑的、不容抗议的,甚至是不能讨论的。

维基揭秘怎么说

对于军队文件的泄漏,泄漏者所提出的道义的基础是什么呢?因为对于泄漏情报来说的话,他总是要给自己一个道义上的理由,也给公众一个道义上的理由。你像维基解密,它自己声称的就是揭发政府或者企业的腐败,甚至是不法的内幕,来追求信息透明化。也就是说什么呢?就是说它把这些消息公布于众,让公众来作自己的判断,就是说政府的决策是对的还是错的。第一次公布的时候,在9万2千份文件当中有1万5千份文件没有披露,它告诉大家的是根据这个消息来源的要求,要求是造成最小的伤害,它这个英文原来是叫Harm Minimization Process,就是说让这个可能造成的伤害减到最小。

也就是说,即使是这样著名的揭密者,就是揭露秘密的人,英文叫whistle blower,也要至少在形象上获得公众基本道义的认可。在美国其实无论是抗议伊拉克战争,或者是阿富汗战争,或者是支持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的人,对前线军人安全的考虑这是一个基本的,双方都是无条件的,不论你是否支持这场战争,你都要考虑到前线军人的安全,因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道义,这个底线不能突破的。也就是说,对于泄漏情报的这个机构或者人来说的话,一方面它要声称自己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要站在监督政府的居高点上,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它又不能违背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这两者它必须要兼顾到的。

在这个方面来说的话,它有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是说这个公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不是说哪一个人说他对什么事情造成了伤害。当然他自己说的是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披露出来的东西对当事人,或者是对什么人造成了伤害,但我觉得这一点可能还言之过早,不能从现在还没有造成伤害,因为只是25号披露出来的,即使是恐怖组织或者是另外一些团体,他也要花时间去研究,然后才能从当中得出有用的情报来,所以现在说这个还为时过早。

政府采取什么行动

我们下面再来看一下就是政府对这样的事情采取什么行动。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好像美国政府在这件事情上实在太软弱了,要是在中国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的话,我相信在几分钟之内,就会把这个网站彻底方封掉,如果真的有这么多军方的文件曝光的话。但我相信这个事情可能不会发生。然后所有的工作人员一律逮捕,而且在抓他的时候可能还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也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先抓了再说,判刑也会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就公布了,而且同时舆论肯定要进行大批判,要把这些人说成是叛徒内奸,说成是卖国贼,而且刑期一定会非常重,可能会在无期到死刑之间。但是作为美国政府来说的话,它就没有这么容易了,它一方面可能想考虑的是,当务之急应该是立即停止这些文件的继续泄漏,简单的说就是要求网站取消发表,已经发表的把它封掉,而没有发表的呢,不再发表了。但是这个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至少现在这个网站它承诺1万5千份还没有发表的东西,当它们审查以后,鉴定如果不会造成伤害的话,它们会继续发表。

在美国实际上是有这个先例的,就是政府要它们停止发表,或者是不再发表新的,并不是这么容易。我们现在就来回顾一下越战时期的最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那是在1971年的3月,《纽约时报》当时得到了一批国防部的机密文件,就是关于越南战争的决策文件,它一共有4千页原始文件和3千页的说明。《纽约时报》当时就知道发表军方文件的法律责任,所以4个月,它们一直在犹豫研究,最后决定是以记者调查的报告形式,每天发6个版面,连载10天,6月13号第一篇报导出来,这个后来就叫作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

当时的尼克松政府是以触犯联邦反间谍法为理由,把报纸告到了联邦纽约区法院,法院就下达了临时禁令。《纽约时报》就顺从了禁令,第二天就没有接着登。这个提供文件的人,就是埃尔斯伯格,就把文件提交给了《华盛顿邮报》,所以在纽约法院审案的时候,《华盛顿邮报》又开始接着登了。尼克松政府又把华盛顿邮报告上了华盛顿地区的联邦法院,所以这两个案子就分成了两边审,纽约法院审和华盛顿法院审。纽约法院认为这个文件是属于历史研究的,它不影响国家的安全立场,但是它还是同意在政府上诉的时候继续维持禁令;而华盛顿法院却驳回了政府的禁令要求,所以这两个案子马上就上诉到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因为这两个归不同的上诉法院管,结果呢一个是下令继续维持禁令,要求重审,另外一个是支持政府没有权力禁令。

于是两个上诉法院的不同观点,正好这是最高法院适用的案子,所以最高法院打破了惯例,在接到了《纽约时报》的上诉以后,第二天就通知原告和被告同意立案,第三天就开庭辩论,最后最高法院是以6:3发表了支持《纽约时报》的立场,要求取消禁令,所以政府是在这件事情上是败诉了。除了这个判决,非常短的一个判决以外,它当时9个大法官,因为6:3嘛,不管自己同意还不同意,都自己写了一段关于对新闻自由和国家安全的看法。其中在支持媒体的,因为是6:3,在6份意见书当中,有一个最著名的,他几乎是完全支持新闻自由这一边的,就是布莱克这个法官,他就写了,说是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他说我认为《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以及其它的报纸,应该由于坚持了开国元勋们清楚的看到的,就这一点,而被表扬,而不是惩罚,他最后说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说它的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当中的基本法。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判决以后的陈述。这就在美国的宪政史上第一个案例,就是容不容许对媒体加以事先限制,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案例。这个判决是以新闻自由战胜了国家安全而结束的,这个判决它最后强化了美国长期以来对新闻自由的一个概念,就是对国家的安全最大的威胁,不是公众知情,而是公众的不知情,特别强调的就是公众的知情权。

什么是国家安全?谁说了算?泄漏国家机密该治谁的罪?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什么是国家机密,谁说了算,泄露国家机密应该治谁的罪。美国政府它是没有被授权可以制裁媒体的,即使是在尼克松时代也是如此,政府它只能诉诸于法律。就是说如果说政府说这个媒体所登出来的东西危害了国家安全的话,它也不能直接就派人去把媒体关了,它只能去申请法庭的禁令。而军队它不参与政治,不参与政府管理,它更就没有办法介入了,它只能要求政府部门协助它调查。调查谁呢?它不是去调查媒体,因为媒体它可以不告诉你它的消息哪里来的,所以它只能在自己的内部,就是说泄露军队机密的这个消息来源,因为既然是军队的机密,那么它的来源一定是军队内部,所以它只能在自己军队内部去查是谁泄露给媒体的。美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就是军方要求联邦调查局帮助去查这些军队内部可能会揭出这类情报的人员,和消息怎么传出去的。

我们来对比一下在中国所有的泄露国家机密案,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被抓被判的都是无法接触到国家机密的人,而所有的案子都到这里就为止了。那我们姑且不去考虑这真的是不是国家机密,应该说被判泄露国家机密案的绝大部分所谓泄露的东西,都跟国家机密没有关系,完全不是,或是绝大多数不是。真正应该被调查的,有机会接触到机密的人是从来不会被调查被审判的,也就说明在中国泄露国家机密案,这个罪名更多是被当局利用来消灭异己,它和机密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我记得当年魏京生在被判的时候,被判15年,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泄露了什么呢?泄露的据说是79年中越战争的时候,中方指挥官的名字。这是非常荒唐的,因为打仗的时候军队的最高指挥从来就不是国家机密,在任何国家,包括在中国的历史上,都是公共信息,如果说那是国家机密的话,那么是谁泄露给魏京生的,为什么这个案子就是审到这里为止,应该最要查的谁把这个中越战争指挥官的名字泄露给魏京生的,如果它是国家机密的话。

最近也有这些案子,就是师涛和谭作人这两个案子,也是属于国家机密任意扩展定罪的典型案例。师涛是当时在湖南《当代商报》,当时就是在六四15周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一个11号文件,叫作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就说要求各个媒体单位不得报导有关六四事件、法轮功和普通群众群体上访等等内容。当时是口头传达的,师涛是通过他的个人雅虎的电子邮件,把文件内容记下来摘要,寄给了海外的网站民主通讯发表,而香港雅虎向国家安全局提供了师涛的个人信息,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他10年有期徒刑。这个案子在美国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因为牵涉到雅虎向中国的国安提供它的用户的个人信息。但问题是,这个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的文件,不是一个秘密文件,它是为了给师涛定罪,事后保密局才鉴定把它定为秘密文件的。也就是说在中国,为了给人定罪,可以随时把他看到的,接触到的,或者是披露出去的普通文件定为秘密文件。至于说这个文件能不能定为秘密文件,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谭作人的案子就更荒唐了。他是搜集四川地震学校豆腐渣工程的资料,结果这个豆腐渣工程的资料被检察机关定为国家机密。还有一个荒唐的案子是新华社1999年10月25 号报导的,就说破获了一批法轮功泄露国家机密案,说是法轮功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机密文件59件。什么文件呢?全都是1999年720以前、425以后,在这3个月不到的时间之内,中共内部各级准备部属迫害法轮功的党内文件。6月14号大家知道中央两办有一个讲话,就说没有这回事,炼功是合法的,没有人要迫害你们,所以这些文件都和公开的两办讲话是对立的。当时河北省政府人事处的副处长徐新牧,看到了一份中共河北省委的秘密文件,这个文件是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江泽民策划迫害法轮功的一个批示,他认为这个文件和6月14号两办讲话精神相反,所以他就把它记下来传到了海外,结果就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刑4 年。

这些案子我们来分析一下它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第一是任意界定国家机密,第二这个国家不是按照法律来治理的,而是按文件和运动来治理的,它的法律用来保护非法文件。你像两办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文件、中共河北省委的文件,这些东西不是法律,它是用非法的手段破坏法律的方式,来治理一个国家,结果法律却来保护这些非法的文件,而一些迫害人权的秘密通知,它本身就不合法,结果反而把这些秘密的操作暴露出来的话,变成了迫害的理由。

在民主国家,它都有信息公开法。早期我到美国的时候,人家说这个文件你可以到政府去查,我想政府怎么会给你呢,人家说有信息公开法,政府必须给你,你只要点名说你要看哪个文件。如果说这个文件分类在公共信息里面的,它必须给你看,它不能不给你看的,更不要说哪一个政府敢去发一个内部文件来迫害一个民间团体,除非这个政府不想执政了,它想马上就下台换别人来。

那么民主国家怎么做呢?就说如果说有人确实违法了,那么自然就会有法律来制裁,如果说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而又确实需要这方面的法律的话,那么就会通过国会来立法,但是立法的程序却完全不是政府可以控制的,国会才是立法机构。在立法的期间会有很多的公开听证、媒体报导,有民意的搜集和表达,而且它还不能违反宪法,尤其是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在第一修正案当中的第三条它有严格的规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就是说你不能去立那样的法。当然从具体的应用法律来说的话,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家一致同意的是对于出版自由不能够有事先的限制,而事后的限制有两派,一派是认为可以限制,一派是不能限制,就是叫保护派。这是牵涉到美国的立法的问题和法律解释的问题,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了。我这里想说的就是即使在美国有这样的需要的话,立法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要有广泛的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的监督的。

对于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安全的问题,这些年在美国讨论的也非常多,特别是在911以后,出于反恐的需要,政府就需要扩大监控的范围和加强监控的手段。但是即使是在国家安全面临如此威胁的情况下,相当多的美国人仍然坚持说,即使再反恐的需要,个人的隐私是更重要,他们不同意任意扩大监控。你在和美国一般人谈话的时候,你就可以看出对于政府侵犯个人隐私的这种防范的心理,在美国普通民众当中是非常强烈的,而且明显的表达在这方面对政府的不信任,特别是牵涉到个人隐私方面。你在和美国人谈到中共政府对人权的迫害的时候,对人权的侵犯的时候,有很多人会立刻就说,唉呀,美国也这样啊,美国政府也是怎么怎么的。这是他们根本就不了解这方面中共和美国政府的所做,根本就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但是也可以从另外一方面看到,正是美国普通民众对个人权利的坚持,对政府权力监管的坚持,才能够保证美国民主自由的不变。

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的话,我认为就根本不存在是否监督过份的问题,而是目前中共的政权权力极度的膨胀,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监督和制约,民众没有任何知情权,只要是要求有知情权,就有可能会被投入监狱,如谭作人。所以当我们看到美国的维基解密的故事的时候,我们中国人更应该想到的是,当中国的人民在支付世界上最重的税收,在养这个政府的时候,本来对政府的决策,对政府的政策是应该有知情权,应该有讨论的权利,和应该有表达不同意的权利的。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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