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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李某某案”律师声明真是一朵奇葩

该律师声明真是奇葩,如果不是两位律师业务能力较低,那就是故意应付、欺哄委托人;不过,嗅觉灵敏的媒体发现这朵奇葩后,猜到应该是李天一涉嫌强奸案新的代理律师所发声明,随即迅速进行了广泛报道或转载。

  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于7月10日凌晨,“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通过个人博客发表律师声明,指责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及“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等有大量、严重的名誉侵权行为,声言“对于违法侵权者,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该律师声明真是奇葩,如果不是两位律师业务能力较低,那就是故意应付、欺哄委托人:一、所谓“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乃是胡扯,律师并无该项主诉权,该项权利属于委托人,律师只有代理权;二、律师声明并非律师个人私务之声明,而是工作声明,因此,必须在具有相应正式资格之报刊、网站等处发表,不能在个人博客发表,在个人博客发表不属于正式之发表;三、声明中“李某某”、“李某某监护人”到底是谁?也即该律师声明的委托人并不明确,案由不清,因此,等于无主之声明,等于在空气中放了个泡泡。

  不过,嗅觉灵敏的媒体发现这朵奇葩后,猜到应该是李天一涉嫌强奸案新的代理律师所发声明,随即迅速进行了广泛报道或转载。假如该奇葩确实属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不妨进一步来看看其中内容。声明主要是三个内容,一是指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二是指李天一家长特别是其父亲李双江作为公民和“老艺术家”的名誉权,三是公共场所未能有效阻止李天一酗酒等活动。试予评析:

  李天一并非显而易辨的未成年人,任何一个有办案经验的人都知道,每当遇到有年龄问题的李天一这样的嫌疑人的案件,调查重点和关键往往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年龄确认问题。在有身份证、户口本的中国,难道确认年龄很复杂吗?是的。刑事侦查并非民事调查,必须充分考虑到身份证、户口本的伪造、更改、差错等可能。事实上,李天一父母早就让其驾驶车辆,事实上确认了他是名成年人。因此,当是否未成年人尚未查清时,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李天一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案情并无过错,至多只能说受了家长误导而已。从媒体和公众舆论而言,即使公安部门确定了未成年人年龄,也依然可以采取怀疑态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报道和议论。司法、社会和历史对事实的判断是不同的,司法必须做出当即的是或不是判断,社会不承担该项法律运行责任并可以对司法进行怀疑,历史则可以对以往一切被认为属于事实了的叙述进行怀疑。因此,媒体和舆论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和议论并无不妥。

  李双江当然是公民,但他并不只是一个普通的“老艺术家”,而是一名高级干部,是一名理应由舆论给予公开监督的特殊公民,舆论并没有说李双江唱歌唱得不好,把对他的监督指责为损害其名誉权,不过是玩弄法律辞藻以维护特权而已。

  律师声明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37条,不过是将李天一犯案之责任推卸向社会,并不能站住脚跟。李天一本身不是显而易辨的未成年人,加以又是开着豪车进出的牛人,谁有资格认为他不是成年人?谁敢不许他跳舞、喝酒?未成年人不能驾驶车辆,做父母的买豪车给他,事实上已经把他当做成年人,出了事情却责怪别人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思维未免太过于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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