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湖南"上访妈妈"唐慧。(网络资料)
“上访妈妈”唐慧的11岁女儿乐乐被轮奸及被迫卖淫一案,本周四中共最高法院裁决对两名主犯不予核准死刑,案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称被告的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地方法院对其判处死刑是量刑不当。唐慧表示无法接受,准备再请律师。这裁定引发网民公愤。
中宣部反应迅速,马上发禁令:《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及有关消息转载权威消息来源不炒作,媒体不要继续追踪报道。
周四上午,最高法院对唐慧女儿被轮奸及被迫卖淫一案的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说,依法不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新华网当天的报道引述最高法院表示:(案发当时)被害人可与其它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它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北京《新京报》引述唐慧表示:无法接受上述事实,接下来会找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唐慧又说女儿现在总是自暴自弃,经常发脾气或者心情不好,以后都没有幸福了。
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离家出走三个月后才被家人发现,而乐乐在离家期间被迫接客100多次,还多次挨打。2008年,湖南永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秦星及周军辉死刑,其余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5年。2012年,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唐慧因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而被判劳动教养一年半,后在社会舆论压力下该劳教决定撤销。唐慧随后将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道歉,一审败诉,而二审判唐慧胜诉,但拒绝了其要求劳教委书面道歉的要求。
官方媒体央视周四上午在其微博上发布了相关消息,并在最后写道“秦星,在其逼迫下唐慧女儿接客100余次。周军辉,将幼女拐卖并强奸”。但很快该微博就被删除,重新再发布的微博上没有了以上一段话。
网民“皇上管我叫老爸”说:因为唐慧“闹访”引起某些人的不快,于是他们开始为奸淫少女案的两名主犯鸣冤叫屈,为最高院暂不予核准两人死刑而欢呼喝彩,喜大普奔。这群人里,有相当数量的所谓左派和毛粉。我想问一句,如果是在毛时代,这两个人,活得了吗?
网民“李二白V”则写道:大多网上跟贴和评论被关闭,这个历时8年的案子,曾引起了全国性讨论,现在回头看,很耐人寻味,法律真的是橡皮筋么?实现真正的法制国家距离我们有多远?
RFA记者周四分别致电曾代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律师胡益华及甘元春,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胡益华曾于2013年在微博上透露,乐乐被以“逃跑杀她全家”的言语威胁以及真实的殴打和暴力威胁下,惨遭轮奸,并患上了现有医学水平下终生不可治愈的性病以及终生无法生育。
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北京律师王宇周四接受本台采访时则对高院的决定感到遗憾。
“情节严重一般指的是它能造成什么后果、它的手段是不是恶劣、还有一个在社会上的影响这几点。但是现在来说像唐慧女儿的这个案件,应该是构成后果很严重、很恶劣。但是国内的法院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的真是凤毛麟角了。虽然我本人来说是反死刑的,但是既然中国有死刑这种刑罚的话,那你对于公民这种审判就应该是公平的。”
据苹果日报报道,甚么叫「情节未达特别严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读在网上招致普遍质疑。有网民指出,刑法规定,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姦罪论处。周军辉先是强姦幼女,然后将受害人推入火坑,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极刑;秦星逼迫唐慧女儿接客100余次,等同令这名11岁的幼女被强姦100余次,这样的犯罪情节难道还够不上「特别严重」?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公理何在?
两名罪犯的死刑未被高法核准,有「上访母亲」之称的唐慧表示无法接受。她称事情开始至今已有8年,本人自去年起诉永州劳教委胜诉后,已远离上访和打官司,专心照顾家人和经营花店生意,未料最高法将案件发回湖南高院重审,自己只能再找律师代理,做好出庭准备。
阿波罗网记者王笃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