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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剑:两个回合的较量 让法官哑口的精彩法理抗辩

—两个回合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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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了,阜蒙县这样的一个小县审不了这样的一个看似很小,实质却是惊天的大案,那么中共的高法能审得了吗?也审不了。因为中共的法官队伍党员比例占99%。那些所谓的非党员法官,中共也不会把这样的案子交给他审;即使这样的法官参与审判的话,他也必须站在中共的立场上。无神论者对有神论者进行信仰方面的审判,本身就是有悖法理的,可以说,在中国任何一级法庭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九时,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吴俊和、李峰、王亮进行非法庭审。三名法轮功学员是被戴着手铐脚镣带上法庭的。对此,律师指出,三名被告目前还不是犯人,要求审判长把他们的戒具拿掉。在场的法警插嘴说:〝你敢保证他们不自残吗?〞律师看了这名不知深浅的警察一眼,严肃阐明:法警没有这个权力,这个应由审判长来决定。审判长回答:不予准许。另一位律师回应道:〝拿出你的法律依据来。〞审判长尴尬无语。

两位辩护律师依法为法轮功学员争取权利,令人刮目相看。插嘴的法官明显是在胡搅蛮缠,按照他的逻辑,应该给全国人民都戴上手铐脚镣,不然的话人就要自残。法警为什么在法庭上还敢如此在执法犯法的情况插嘴?一个是张狂,另一个就是想靠耍无赖来制造恐怖气氛。

律师一句〝法警没有这个权力〞让法警讨了个没趣。另一个律师的一句紧逼〝拿出你的法律依据来〞,让非法坚持的审判长尴尬万分,只得说:把他们的手铐放在前面。

审判还没开始,关于法轮功学员是否应去除戒具的较量中,非法审判的一方处于下风。

没等审判长接着往下说,第二回合的较量又默默的展开。律师当庭朗读相关的法律条文,然后指出:公诉人是共产党员,审判长是共产党员,审判员、陪审员都是共产党员,也就是无神论者,而被告的三名法轮功学员均是有神论者,信仰上面是冲突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31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对他们进行庭审,会对他们造成利益伤害,这是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这个案件看似是一起小案,实质是一起天大的案子,所以在阜蒙县这样一个最基层的法庭进行庭审是不应该的,起码要在高法才行。因此,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及审判员、陪审员全部回避。

律师的要求,法律依据准确,理由论述充足。是啊,互相冲突的两方,怎么能任由一方对另一方审判呢?你不信仰什么,那是你的选择;人家信仰什么,更是人家的权利,你为何来干涉人家?更不用说审判了。再说了,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信仰问题,无神论者凭什么要对有信仰的人进行审判?!

律师说了,阜蒙县这样的一个小县审不了这样的一个看似很小,实质却是惊天的大案,那么中共的高法能审得了吗?也审不了。因为中共的法官队伍党员比例占99%。那些所谓的非党员法官,中共也不会把这样的案子交给他审;即使这样的法官参与审判的话,他也必须站在中共的立场上。无神论者对有神论者进行信仰方面的审判,本身就是有悖法理的,可以说,在中国任何一级法庭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中共一方面在宪法上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一方面又干涉人家的信仰。那么,违法的是有信仰的人吗?干涉民众信仰的才是真正的违法者。

审判长面对律师要求法庭全体人员必须回避的要求,一时不知怎么办,只好说这个问题需要请示院长,宣布休庭五分钟。十多分钟过后,审判长回来了,告知律师对这个要求需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公诉人,如果出庭也需要书面形式申请,递交阜蒙县法院院长裁决。随后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这一回合的较量,更无需怎么评说了,审判长是以休庭来应对的。其实按理说,中共法庭审判法轮功学员,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都站不住脚。不是说律师如何的能言善辩,而是人家在依法为法轮功学员争取权利。而参与审判的中共一方,本身就是违法者,它却屡屡当起了审判者。我们按照法理说,这第二回合较量完之后,审判的一方以完败而告终,根本无需再审了,就得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因为你中共没有审判资格嘛,你本身就是在违法吗?那还非要坚持以后再开庭的话,可以明确的说,中共就是在坚持非法审判,就是在作恶,在犯罪。

附录:

吴俊和曾工作于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检察院,他的人品有口皆碑,就是今天,提起吴俊和,阜蒙县检察院里那些曾与他相识的检察官们,依然都说“他是一位好人”。他不曾贪赃枉法,没有收受过贿赂,却被开除了公职,遭非法劳教两年,如今再次遭非法关押,已长达近九个月。吴俊和早年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腰脱等多种疾病,自己痛苦,家人也跟着受罪。自从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照“真善忍”的准则做好人,炼五套功法,很快就痊愈了。军人出身的他,曾经性格独断,脾气不好,自从修炼法轮大法后,脾气秉性改了很多,说话也变得平和亲切了,学会了凡事替他人着想,考虑他人的感受,不伤害任何人。

吴俊和被非法抓捕后,他们租住的家也被非法查抄了,家里仅有的现金都被搜走。没有家属在场,没有查抄的钱物清单,更没有家属的确认签字,这岂不违法?!《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NTD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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