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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乙铮:一国多制才是国际标准、大国常态!

—梁振英你又错了:一国多制才是国际标准、大国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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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之前,陆港当权派拍邓小平的马屁,胡说「一国两制」乃史无前例的创举,事实上却完全不是那回事。上面举了两个第一世界的一国多制的例子,文章字数所限,其余众多例子今天不能一一介绍,只能在余下的篇幅挑选一个第三世界大国的一国多制作简述。

梁特及其身边几位本地护法声称「《基本法》立法过程里未曾有过公民提名的讨论」,言之凿凿的「权威」说法,却轻易给李柱铭这位民主老波骨一脚踢爆:当年正式提出的五个选举方案当中的第三个,就包含「五十名永久居民联名即可提名一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建议。身为一府之首、前度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论述有关《基本法》的话题却那般轻率,就算并非出于动机不良,亦因太过口不择言而招致「是但男」、「乱噏男」之讥,不仅令中间民众咋舌,便是铁杆兄弟、铁票拥趸听了,也会因之汗颜而甚觉不是味道。君无戏言、君无欺言,能不慎乎!

大国的常态是宽松的一国多制

然而,梁特随后的讲话,却再度「郑重出错」:他以一贯非常严肃的语气,在公开演说之时反复强调「一国一制是国际标准」。如此郑重认真一字一字按稿子读出一句与事实截然相反的命题,真是石破天惊。此话不是涉及国家内部事务而是与全世界各国有关,错误传到海外,一旦变成国际标准的笑话,外交部的官员肯定不高兴。还幸这次出错,或情有可原。盖梁特出身量地度价,国际事务非其所专,不知史上的帝国余孽、今天的大国强国,其政治体制都带有复杂的历史记印,「一国一制」绝无仅有,「一国多制」才是常态。

这些一国多制的国家,版图之内、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同人种、文化、语言群体等分野,导致一些少数族裔的住域与其他地区分割了,而这种分割,一般到最后都是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清楚界定的;分割出来的特区之内,视具体情况,或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或有与主流体制不同的法律、政制、官方语言,等等;有些特区还有自己的货币。像这样的一国多制现代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洲、英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印度、印度尼西亚,等等。这些一国多制国家当中,不少固然是联邦制国家,但也包括一些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

其他几个大国:德国、巴西、阿根廷,在一国之内都不设宪法规定的特殊地区,表面上看,好像是实行一国一制,但因为都是联邦制国家,所以每个邦的政制和法律也不同程度异化了,变成事实上的一国多制。严格而言,当今大国当中,可说只有日本这个实行单一制、地方自治受中央高度齐一化制约的国家,才是一国一制。不过,胆敢如此把孤零零一个「小日本」的一国一制拉抬拔高、誉为「国际标准」,若非孤陋寡闻,难道梁特是个潜水「哈日」「媚日」派?也不是的话,则为何犯此初等错误?下面,笔者先介绍数据。

美国的「一国四制」

除了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主流体制,美国国体之内还存有三个不同的政法实体。其一,便是位于34个州内的562个印第安人国(Indian Nations),其中最大的,就是阿里桑拿、犹他、新墨西哥三州交界处的那化豪国(Navajo Nation;那化豪是美国境内最大的印第安族的名称)。此国人口超过30万,占地71000平方公里(约七十倍香港面积),有自己部族法律和司法系统包括终审庭,审理一切族人在那化豪国土内的犯法行为,以及一切非本族印第安人在国土内干犯部族法律的行为;国内法定语言除了英语还包括那化豪语;其政府结构混合了传统的部族结构和美国现代政治体制的若干特征;国民可通过完全民主的党派政治选举选出本国的总统(President)。美国联邦政府承认那化豪国拥有「有限主权」,宪法定位是「dependent domestic sovereignty」,行使包括若干于前殖民时期已经拥有的权力,而此有限主权不受各州(邦)政府侵犯。美国联邦政府还特别设有印第安事务部(BIA),处理与那化豪国和其他印第安国之间的关系。此国国民不仅享有一般美国公民的各种宪法权利,还在本国内拥有额外的那化豪权利,自治程度高于香港人在「原」《基本法》之下享有的。

美国国内第二个与主流不同的政法实体,便是刘易斯安拿州。这个州以前是法国和西班牙的殖民地,1803年始由美国向法国购得;1812年加入美国的联邦制之后,依然保留与所有其他州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法律方面,此州沿用欧洲大陆成文法而不采用所有其他州都采用的英国传统普通法。这套成文法包含了古代法国、西班牙、日耳曼以及更古老的古罗马法典的成分,却与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无直接关系(后者于1804年颁布,但刘易斯安拿于之前一年易手)。因此,一直以来到今天,普通法各个范畴里的法律,可在美国各州实施,唯独在路州不行;其他州训练出来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在路州执业,反之亦然。此外,路州还有一些司法规例饱含古代法国遗风,在美国而言十分独特,例如县政府的警察总长不仅负责收税,还可自设私人经营的监狱;后者无疑是导致路州的监禁率排名全美最高的原因之一(笔者曾在路州的大学任教,数年的生活经验结论之一是,警权过大很不好)!

政治方面,同样是因为受法国影响,路州在所有非联邦席位选举过程中实行「非党派公开初选制」,政党不可进行党内初选,参选人数不设限,只须公布自己的党派或政治偏好即可(例如「本人支持政府收支必须逐年平衡的政党」)。若首轮选举没有参选人得票过半,须进行两个得票最高者之间的次轮竞逐;此时,两个竞逐者的党派偏好可能相同。路州这套选举办法,已有华盛顿和加州仿效。

第三个不同于主流的政体,存在于美国的海外托管区,包括哥斯达黎加、关岛、美属处女岛等地。这些地区又有各自的、设计不尽相同的民主自治政府,住民不一定自动享有美国国籍及在美国境内的完整参选和选举权利,但可享有完全的入境美国本土、在美国工作及生活的权利。

加拿大的「一国三制」

在加拿大的联邦体制之下,除了港人熟知的10个省(邦)之外,还有3个面积非常庞大的「地区」,但没有其他海外属土、保护地等。在这片土地上,便是加拿大的一国三制,即主流省份的那一制,加上非主流省份魁北克的一制,以及位于最北面的Yukon、Nunavut、Northwest Territories这三个地区共有的一制;这些地区,主要由印第安人聚居。

加拿大每一省都拥有自己的有限主权,而联邦政府的权力相当大,除了拥有宪法列明各省缴让出的权力之外,宪法里没有说明归于各省的权力,也归联邦政府所有;也就是说,加国各省都不享有「剩余权力」,与美国各州享有「剩余权力」的安排不同(这也说明,在同样不享有「剩余权力」的地方当中,人民到底能享有多少权利,可以有很大的差异;而且,在加拿大,绝对不会有一些联邦官员或退休联邦官员胆敢对着民众包括某省那些要独立的民众吆喝:老子给你多少你便有多少!)。

相对于各省自身拥有部分权力的自治而言,加国的三个「地区」却是由联邦政府授权、地区民众获授权而自治的。三者当中,以Nunavut的200万平方公里面积最大,比得上整个西欧,其人口则以Inuit部族人为主,仅得3.2万,却已然居三「地区」之首。尽管如此,「地区」政治的份量,在加拿大政治生活里的重要性不低,因为人口统计结果显示,认同印第安身份的加拿大人占加国总人口的4.5%,比香港人口占中国人口总数的0.5%高出8倍。了解一下加拿大这些部族地区的政治地位,对我们香港人明白自身状况,其实很有帮助。

名义上,联邦政府委任一个不行使实权的「地区特派专员」(Commissioner),实际管治工作则是由地方自组的政府承担的,「地区政府」的行政首长是首相(Premier),施政由首相领导几位部长落实;首相由十多人组成的立法会议员选出,后者则由各部落选出,其中并没有党派政治的需要,故政府的决策采取共识制;各部长则由首相委任。由于地广人稀,建制不发达,族民的主权和各种权益都比较难发展,尽管也有一些活跃团体试图以美国的印第安国的建制和地位为争取目标。去年1月1日,Nunavut公投法开始生效,有如下规定:得公投所影响的地方范围之内的合资格选民的20%同意、经由六个「公投权力」当中的任何一方支持(例如立法会、部长、地区特派员会同行政会),便可进行。公投结果可以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只是一种意见表达,前者须事先正式声明。大家可以看到,加拿大印第安部族人享受的这种政治权利,别说中国的西藏等少数民族享受不到,就是「原」《基本法》赋予「高度自治」的香港人也望门兴叹、望尘莫及。然而,加拿大各族印第安人的总人口不过140万,还不到西藏人口的一半、香港人口的五分之一。梁特谎(?)说一国一制是国际上的常态,这个说法,客观而言,是一种障眼法,防止香港人看得太清楚:别人的那些「一制」以外、非主流体制里的东西,也比香港的民主、先进。

加拿大一国三制里的第三制,指的当然就是魁北克省的那一制。此制跟美国路州有点相似,根源和影响都来自历史上的法国,只不过魁北克省与主流省份之间的体制和文化差异更大(魁省不仅用欧洲大陆法,法典的法文版与英文版具同等权威;法文和英文都是魁省官方语言,但法文在魁省的公私领域都占优势);而且,民众里的分离意识已十分明显,以致历任加拿大总理也不得不予以公开承认、认可;例如:继2003年魁省议会全票通过声明「魁北克人构成一个民族国(nation)」,加拿大总理哈珀(Stephen Harper)于上任不久(2006年11月)即公开声明「这一届议会承认魁北克人构成一个统一的加拿大之内的一个民族国」。

回归之前,陆港当权派拍邓小平的马屁,胡说「一国两制」乃史无前例的创举,事实上却完全不是那回事。上面举了两个第一世界的一国多制的例子,文章字数所限,其余众多例子今天不能一一介绍,只能在余下的篇幅挑选一个第三世界大国的一国多制作简述。

印度的「一国三制」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民主政治;这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说法,因为只讲了这个国家的主流体制。事实上,印度的体制,联邦政府之下的一级行政区,包括29个邦(states)和7个「联邦属地」(union territories, UT)。邦就是印度主流地方体制,实行高度自治,各有其独立的立法机构和选举机制,产生邦议会议员和首席部长(实质上的行政长官);邦的「总督」由中央政府委任,是一个虚衔。

邦之外的七个「联邦属地」中的五个,由中央政府派员直辖,其体制就是主流之外的第二制。其余的两个联邦属地,政治地位则高了半格,成为「准邦」,即是可有自己民选的立法机构和首席部长,但所行使的自治权力,范围要比邦狭窄;这就是印度地方政治中的第三制。这个一国三制的局面,在印度已经存在了差不多六十年。

为什么印度有「联邦属地」的设立呢?这要追溯到印度的殖民史。大家都知道印度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但这又是一个笼统说法;其实,印度的个别地区,历史上也有葡萄牙、法国、丹麦的殖民地。因此,印度独立之后,便把一些细小而政治文化语言等背景一样的地区组成「联邦属地」。例如,Puducherry是几小块地理上分隔很远的前法国殖民地构成;Daman& Diu则是前葡萄牙殖民地,一度还包括Goa,但后者已分割出去,成为一个邦。此外,也有由海外的一些小岛屿组成的「联邦属地」,例如Andaman& Nicobar Islands。Chandigarh这个堪称印度最富现代文明的城市,则同时是是两个邦的首府;既不应属于那两个邦的任何一个,于是归中央管。至于德里首都区,则是因为地位特殊,须由中央作半直辖。由此可见,每个「联邦属地」都有其成为「联邦属地」的理由。论历史之复杂、管治之困难,印度比中国尤甚。

值得留意的是,尽管「联邦属地」缺乏自身的民主体制,其住民都可以在联邦的中央机构议席选举中投下神圣的一票。例如去年的印度国会大选,Puducherry的住民进行选举,一共有四个不同政党的候选人,两个是大党的,两个是小党的;结果当今执政联盟的大哥头印度人民党(BJP)的代表以得到差不多一半的选票胜出,进了国会。

谬论的政治功能

所谓「一国两制乃吾国独有、是邓小平的一大发明」、「国际标准是一国一制」、「民主没有国际标准」,等等,都是完全荒谬的,处心积虑那样说,目的就都不外是掩人耳目,避免香港人向外国的民主体制、一国多制借镜。你看这个政府把谎话荒谬话说得多么郑重、多么体面、尊严。

来源:香港《信报》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香港东方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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