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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道德沦丧到底始自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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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我几年前就已经谈透了的问题,可是,现实中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依然盛行,而且大有愈来愈严重的态势。今天再就这个问题说说我的基本观点。

1道德沦丧的标志

前几天在《也给年青人列个书单》中提及了边沁的名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之所以推荐这本书,就是希望通过读这本书能了解道德和法律的本质,以及形成的基本原理。

道德与法律本是一个东西,只不过前者是自觉和自律,后者是强制他律。前者比后者要求更高,后者是为了守住前者的底线而不得不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所以,我们首先要记住一个常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明白了这个常识,我们再来看看道德到底是如何沦丧的。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是:法律既然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有法律在,法律还能管用,那么,所谓道德沦丧就是不存在的,因为守住了底线就说明道德还没有完全泯灭。如果人民只有守法这个水平的道德约束,只能说明道德水平还不高,但不能说道德已完全沦丧了。反过来,如果是法律已经没有了,或者有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权大于法,人人都只崇拜权力,那么,法律就已经事实上死亡了。法律没有了,怎么可能还有比法律要求更高的道德呢?

明白了这个简单的逻辑关系,我们就能有一个基本的结论:道德沦丧的标志不是别的什么表象的东西,而是其本质所在,即法律不存,法制不张。

2中国人道德底线到底何时失守

当然是法制遭到彻底毁灭的时候。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毛时代的革命和斗争,破坏了一切传统的以及现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既有秩序,否定一切,打倒一切。文革更是废除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也废除了一切正常的政治秩序,只对毛本人负责的一个文革领导小组,就成了统领一切的政权核心。

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

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北戴河发表谈话,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参见《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27页。)

此后,以彭真为组长的中央政法小组很快写了一个《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明确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遂使从1954年开始的法制建设進程骤然中断。

1960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对公安部长谢富治的报告,发出《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批复宣布中央书记处决定:第一,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对外,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以加强工作联系。第二,三机关合署办公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保留二三十人,最高人民法院保留五十人左右,各设一个办公室,分别处理检察、法院的必要业务工作。

根据这一决定,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实行联合办案,合署办公,并明确规定三机关都“由公安部党组统率”,明白无误地把“两高”直接置于公安部的领导之下,成了公安部的附庸。至此,1954年制定的宪法就变成了废纸。宪法规定的平行机构“一府两院”(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而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公安部却成了“两高”的领导者。法制秩序被彻底摧毁,庄严的宪法就这样被强奸和蹂躏,弃如敝屣。

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后,上行下效,全国各地一律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建制,改为“政法部”或“政法公安部”,進而提出“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实际上谁还“分家”?完全搞成了“一锅煮”和“一勺烩”。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情景:各级党政领导率领政法部门的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和空白判决书,下乡下厂为“打开局面”而随意捕人;对抓起来的人有的甚至不开庭审判,在空白判决书上填一个名字,加几个罪名就判了刑,甚或直接枪毙。(以上参见《“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略有删改。)

到了文革时期,一切就都不用说了,连国家主席都可以随便抓,随便打,随便折磨致死,上亿人被审查,几千万人被批斗,几百万人被打死。这还有什么法律可言,又如何扯得上道德二字?

当我们在谈论道德沦丧时,一定不要忘记了,到底是谁,在什么时候,彻底摧毁了一国的法制体系。连法制都不要了,更何谈道德啊?

3要命与要钱:到底谁更无道德

我们许多人,总在说今天这也不好,那也不行,人人都在说道德沦丧,人心不古。可就是没人真正深刻地反省到底何时又因为什么而道德沦丧,总是简单地把一切问题归因于改革开放和邓小平的“猫论”和“摸论”。似乎一切都是“向钱看”的恶果。

我在《也给年青人列个书单》中还提及了另一本名著《欲望与利益》,推荐这本书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人类最具破坏性的欲望到底是什么,为什么经济学主张对金钱的欲望不仅没有错,反而是为了拯救人类走出欲望的泥沼,摈弃欲望的破坏性和毁灭性,走向自由与平等的现代文明。

我们都应该知道,革命和斗争到底是要什么?一是要权,二是要命对不?要权是为了要一切,而要命就是夺命抢权啊。如果要钱是不道德的,那么要命和要权就是道德的了?那些把道德沦丧归因于改革开放的人,你如果不是脑子進了水,请稍微动动脑子想想简单的道理成不?

我在《也给年青人列个书单》还提及了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推荐这本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读这本书了解人类的众多欲望当中,到底什么欲望才是“温和的欲望”,什么才是自由和平等,又如何实现自由平等的交换,再如何避免权力和荣誉驱使下的抢掠和战争,毁灭和破坏。关于金钱的欲望,斯密论述了,并因之开创了经济学理论。赫希曼又在《欲望与利益》中作了更進一步的阐释。他们的基本结论就是,人类最具破坏性的欲望是权力欲和荣誉欲。相对众多的欲望,对金钱的追逐是最为“温和的”,因为按市场规则,金钱的获取要靠自由平等的交换,而不是抢掠、革命、斗争甚或战争。

所以,要搞清楚到底是谁,是什么时候沦丧了中国人的道德,只需要搞清楚谁是要权、要命的人,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夺命抢权了,答案就不言自明。请记住我的话,要钱没什么不道德,要权要命才是毫无底线的道德沦丧,法制沦丧,并终至社会沦丧的罪首。

4道德建设以法制建设为前提

从道德与法制的关系看,没有法制就断然不可能有道德,有了法制,随着法制的逐渐完善,道德才可能逐渐恢复和提高。

在一个法制不张的社会里,不要空谈道德,不要一出口就拿道德说事,不要动不动抢占道德制高点,更不要扯什么“依德治国”的蛋。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中,没有任何时候不是依法治国的。刘邦入咸阳,第一件事情就是约法三章。历朝历代的皇帝,除了少数昏庸者,多数都是依法治国的。所谓“皇帝诏曰”,也多数是在国法的框架内進行的,皇帝只是颁布和行使法权的一个载体而已。

国有法,民才可能有规。国家有法制意识和法制事实,人民才可能有规则意识和遵规守约。毕竟道德的本质同法律一样,就是行为的规则和规范。

从这个角度讲,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不管存在多少问题,终归是在往法治的正确轨道上走,比起毛时代的“只要人治,不要法治”是進步了很多的。人们的道德水平,不管存在多少问题,也是比毛时代大有進步的。那些粉饰毛时代的道德水平的人,正是那些洗净了嗜血的双手,开始大讲特讲道德,并动辄抢占道德制高点的人。他们是红卫兵的一代,是怀念革命与斗争,暴力和抢掠的一代。他们的所谓道德,就是把你划为阶级敌人,然后夺你命,掠你财,再然后就有了革命的至高无上的道德。

5立法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既然是道德的底线,那么恶法也就是恶德的底线?没错。所以,立法是有前提的。

道德规范源自民俗里约,是一个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形成的行为约束。这些行为约束之中,最基本的东西是要求人人必须遵守的,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和混乱状态。这最基本的东西就是法律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既然法律基于道德,道德基于民俗里约,那么立法就必须是大众立法。唯其如此,法律才能体现一个社会里众人公认的基础价值观念。如果是少数人立法,就很可能是将个别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来强加于众人,不能体现众人的共识。这样的法律就很可能“法不责众”,失去法律本应有的“合法性”和只有大众支持才能有的那种尊严。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刑法和民法中,对说谎、不守信用、不遵守契约的行为都是通过立法来進行重处的。因为真实、守信和守约是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是道德体系建设中最基本的东西。可是,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对这最基本的内容却是异常宽容的,有些根本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约,比如对那些说谎的人,就从来没有法律条文约定明确的处罚细则。在现实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民众,甚至根本没把说谎当回事。相反,我们对限制公民自由的立法却是十分的严厉,越来越严厉,比如扫黄、比如禁言,这些本应该是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的东西,我们却搞成了法律。以扫黄为例,那么多官员可以“通奸”,可以二奶三奶,民众卖淫嫖娼居然还违法?事实上,中国的男人没有几个不嫖的,这就叫法不责众。扫黄除了给执法者创收之外,也实在找不出还有多少实质的意义。

有些没有法律约定的东西,我们也可以随便处罚别人,比如如今十分盛行的“喝茶”,似乎已经是一种准法律了。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守住,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没有明确,个人或政党的意志被无限放大,民众的法律和道德诉求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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