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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骏:“圈地”“投充”“逃人法”——满清的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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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选骏

清初鞑虏实行的圈地、投充、逃人法、剃发、易服五大政策,给汉人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使他们失去了生存选择的自由:圈地使得汉民无处藏身;投充使得农奴制盛行······

考察满清之“圈地”、“投充”、“逃人法”,类似中共之“土改”、“集体化”、“户口制度”、“人民公社”,是“中国社会军事管制”的结果;剃发、易服,类似于小平头、人民装盛行。其中满清蒙古所扮演的角色,类似现代之苏联及社会主义大家庭,执行者则是作为“现代汉八旗”的“中共”(汉-中;八旗-共产党)。

(一)圈地

清初多尔衮率清军入关,满洲人口大量涌入北京附近,为安置满族诸王、勋臣、解决八旗官兵生计,列土分茅、豢养旗人,除了占有明代的皇庄及无主土地以外,顺治元年十二月在京畿地区大量圈占民有田地,压榨汉人,史称圈地令。

顺治二年九月,清廷下第二次圈地令,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

顺治四年正月第三次圈地,圈入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四十二府。

除前三次圈地令,在各地亦大量圈占旗田、皇室族田,现在遍及大陆甚至台湾均有以“旗田“为地名的历史痕迹。

三次共圈占土地约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七十七晌零九亩(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顷七十一亩,一晌约六亩),其中皇室庄田仅占五千七百多顷。“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携去,欲留者不敢携。其佃户无生者,反依之以耕种焉。”八旗圈地称旗地,不准私自买卖,“八旗官兵所受之田,毋许越旗卖价及私售于民,”违者按律治罪。多尔衮凭借摄政便利,冀东肥沃之地多流入正白旗之手。圈地后,很多农民田地被占,流离失所,部份地主或农民投充到八旗庄园,或流亡他乡,造成大量流民、乞丐出现。

顺治四年(1647年),大规模的圈地已停止,但零星的圈地、换地仍时有所闻。清初战事频繁,所受地亩并未能悉心耕种,“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旷废。”康熙五年(1666年),鳌拜以镶黄旗地少贫瘠为由,提出要与正白旗换地。康熙八年(1668年)五月智捕鳌拜,再宣布停止圈地,准许壮丁“出旗为民”,自行谋生。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下令“嗣后永不许圈”,圈地正式告终。

清代进入中期,八旗子弟多困苦,开始私自典卖旗地。售地之举,雍正初年已有耳闻,至光绪三十一年载:“无粮黑地,各处尤多。即以直隶近畿八十余州县而论,八旗王公官员兵丁各项旗地,原额十五万余顷,除已归八项旗租三万九千余顷、又王公庄田一万余顷、未尽迷失外,此外现在旗人手内交租者,大抵十无二三。其年久月深,辗转典卖,变为无粮黑地者,约在七八万顷上下。”大量的圈地又回到地主和自耕农手上,江太新认为:“旗地私有化,为自耕农队伍稳定输送了新鲜血液。”

(二)投充

投充,是指清兵入关后,一度允许八旗官兵抢掠汉人百姓,并以之为奴隶的政令,学者们称之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

投充是圈地的后续,由于直隶畿辅地区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须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顺治二年(1645年)春,摄政王多尔衮颁布投充法,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屯垦,成为近似佃农与欧洲农奴性质的农户。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税,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旗人士兵强逼汉人的“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

顺治二年四月,鞑虏朝廷发现此情形后上谕:“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并申斥违法的投充、强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问题,于是产生了逃人法。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会动乱,以致鞑虏上谕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缔违法旗人。康熙帝亲政后下诏禁止圈地和投充、裁撤督捕衙门。不过仍存在零星的投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再度严禁,规定“禁止汉人带地投充旗下为奴,违者治罪”。

(三)逃人法

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它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清统治者又在所占领的部分地区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汉人投充。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

这些奴隶是清军历年入关掳掠的汉族人民(犯罪被罚为奴或买卖为奴者只是少数),他们不甘忍受压榨,思家心切,随清军进关之后大批逃亡。这就是所谓“逃人”问题。

清初逃人法是中国历史上仅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制定是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的,既努尔哈赤为并吞女真各部,与明朝开战,苦于兵源不足,粮饷不济,不得不将俘虏和降人收为奴仆,以养八旗作战。为制止奴仆逃亡,遂作逃人法。这是一项有着浓厚军事色彩的临时性措施。

因八旗制不易,故奴仆制不易,故逃人法一直沿袭。入关之后,战争已经不是满洲的主要任务。福临未能及时转变策略,将关外为作战而设计行之有效的农奴生产制照搬到关内,取代故有的封建租佃制,是历史的倒退。引起大量奴仆逃亡,为此加重逃人法的处罚力度,无异于火上浇油,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玄烨鉴于此,渐次降低逃人法的处罚力度,逐渐缓解了社会矛盾和民族对立,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封建租佃制取代了农奴生产制,对逃人产生无异于釜底抽薪。到康熙中后期,逃人基本绝迹,逃人法虽未被废止,却失去了其存在价值和意义,成为一纸空文。

(四)总结

清初逃人法问题的切入点,以该制度制定所依据的宏观背景为入口,探析努尔哈赤、皇太极、福临、玄烨四代鞑虏施行、修改逃人法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满洲建治之后的宏观社会背景,并说明了与逃人法产生密切相关的两项制度——八旗制度和奴仆制度。满洲人口不多,努尔哈赤四方征讨不得不采用全民皆兵的策略,八旗制度应运而生。将满洲人口编为八旗,每固山(旗)辖5甲喇,每甲喇辖5牛录,各置官管理。每牛录“三丁抽一”,平时耕种,战时从军。八旗既是军事单位,又是行政单位,可见八旗制度是一项兵民合一、耕战合一、军政合一的制度,该制度保证了满洲鞑虏的纪律性和战斗力。

鞑虏奴仆制度由来已久,努尔哈赤为弥补兵源不足和粮饷匮乏,大力发展了奴仆制度,将战争俘获和招降纳叛所得的汉人分给王公大臣和八旗士兵为奴,以供满洲战争机器役使。奴仆没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政治自由,地位与财货相等,加之压迫甚重,纷纷逃亡,为制止奴仆逃亡,鞑虏头目努尔哈赤制定了一系列以处罚逃人、惩罚窝藏者和缉捕逃人相关的法令,为便于行文,统称为逃人法。第二部分介绍了逃人法的具体内容和流变过程。以努尔哈赤、皇太极、福临、玄烨四代的顺序依次讨论。努尔哈赤规定擅自离开部队或庄屯的奴仆即为逃人,拿获之后即行处死,后期发展到仅有逃亡念头之人也认定为逃人,将逃人的范围扩大;部落内部收留逃人者以盗贼论处,部落外收容者则被征讨,以儆效尤;并沿边建垒以防范逃亡,有效制止了奴仆的逃亡。其特点是重外逃而轻内逃,重惩逃人而轻惩窝隐逃人者。这为满洲并吞女真各部乃至最终入侵中原立下功劳。总起来看,这个时期的逃人法可说是一种战争状态下的临时政策。皇太极时期,战争仍然是满洲的主题。皇太极在承袭前朝惩治逃人和窝逃者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适应当时状态的转变。惩治逃人方面,重满人而轻汉人、蒙古人,取消了有逃亡嫌疑即定为逃人的规定,并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缉捕逃人措施,这些使得汉人奴仆的生存环境有所改善,叛逃者数量减少,满洲国力稳中有升。总起来看,这一时期的逃人法较之前朝有所宽缓,尤其是对待汉人方面,缓和了一定的民族矛盾。在缉捕方面日臻成熟,技术上也保证了逃人数量的减少。

福临时期,清军进占北京,定鼎中原,整个社会环境与国策均较前两朝有了巨大的区别。这个时期的逃人数量是最多的。为制止前所未有的逃亡风暴,鞑虏福临出台了前所未有的惩治逃人和窝主的严刑峻法,集中体现在《督捕则例》中,规定逃人逃亡前两次均处以“鞭一百”,第三次逃亡被拿获正法;窝逃者正法、家产籍没,家人流徙关外给八旗穷兵为奴,并于兵部之下置督捕衙门专司其职。刑罚之重古所罕见,更使得满官与汉官因圈地逃人问题相互攻讦,造成了统治集团的内部分裂。总起来说,福临加重逃人法的刑罚既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公心,也存了偏袒满人的私心,从这一点讲,如许严酷之逃人法行之必不久远。

鞑虏玄烨时期,大幅修订《督捕则例》,将地方上逃人案件的审判权由满洲将军移至各省督抚(汉人始得参与地方逃人案件之审判),并大大降低了逃人、窝主、邻佑、十家长、百家长、地方官等人违犯逃人法的处罚力度。第三部分为对逃人法的评价。逃人法作为一项军事时期的临时政策,对入关之前的满洲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对东北开发和巩固国防也起到巨大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入关之后,强行推行农奴生产制造成全国性的奴仆逃亡,为此,福临出台了严厉的辑逃法令,结果却是火上浇油,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总起来看,逃人法是施行过程中,是负面影响大过正面影响的。

(五)比较

清初鞑虏实行的圈地、投充、逃人法、剃发、易服五大政策,给汉人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使他们失去了生存选择的自由:圈地使得汉民无处藏身;投充使得农奴制盛行······

考察满清之“圈地”、“投充”、“逃人法”,类似中共之“土改”、“集体化”、“户口制度”、“人民公社”,是“中国社会军事管制”的结果;剃发、易服,类似于小平头、人民装盛行。其中满清蒙古所扮演的角色,类似现代之苏联及社会主义大家庭,执行者则是作为“现代汉八旗”的“中共”(汉-中;八旗-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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