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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修法增“侮辱英烈罪” 8岁小孩也不放过

中共近日对民法总则进行修改,其中包括“侮辱英烈”要承担民事责任,将负民事责任的年龄下调至8周岁等。此前,质疑“狼牙山五壮士”故事真实性的洪振快,被法院要求洪对五壮士后人“赔礼道歉”。

人大修法禁止“侮辱英烈”

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3月12日通过了对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的审议。这份草案对中国民法总则共作出126处修改,其中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共官方的新华社报道,有人大代表提出,“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应对此予以“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

今年北京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曾提交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英烈名誉”涉及党国存亡

美国之音报道,去年6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质疑“狼牙山五壮士”故事真实性的历史学者洪振快构成名誉侵害,要求洪对五壮士的后人“赔礼道歉”。法院表示,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已经构成‘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对它的质疑损害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

曾任改革派杂志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在公开信中表示,过去几个月中,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两次向全国人大作报告,都把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作为2016年政绩加以突出,强调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妥善审理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家属诉孙杰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

洪振快还表示,在与“狼牙山五壮士”案相关的另一个案子,也就是前炎黄春秋另一执行主编黄钟和洪振快诉告毛左大将、时评人郭松民和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中,郭松民的所谓“代理人”、总参政治部宣传部原副部长王立华曾透露,国防大学原政委赵可铭上将,给“法律部门的最高领导”打电话说,“你们这个案子如果判反了,你们就是反军叛国”。

胆敢“侮辱英烈”,8岁小孩也要处罚

此次民法总则修改还有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

如果将这两项修改联系起来,也等于说,如果8岁小孩“侮辱革命英烈”,也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面临强制道歉、罚款等民事处罚。

人民报评论文章称,有的人大代表甚至赞成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下调为六周岁。这太残忍了。习近平文革时挨斗是13岁,读者对此都非常同情,说迫害习仲勋连一个小孩子都不放过,这个时代不应该再重返了。可半个世纪过去了,2017年比那时候搞的更凶,把10岁的年龄下限改成8岁,还被官媒宣传成“表明中国已将依法治国当作头等大事”?!

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责任编辑: 于飞  来源: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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