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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李进进:孟晚舟引渡案的法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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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认为这些陈述是虚假的。美方认为星通是华为的直属公司,根本不是合作伙伴。最关键的虚假陈述是,孟晚舟说:“华为已经卖掉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我‘孟晚舟’也辞去了董事职位。”美方认为,这个说法完全是撒谎,因为华为将其在星通的股份卖给了一家同样由华为控制的公司。法庭文件指出,华为对其它三家国际金融机构做出了同样的虚假陈述。

孟晚舟所持香港特区护照

1.美国的控告

2.美国和加拿大引渡条约

3.加拿大的引渡法律和程序,法院保释,庭审和法律标准

4.人权和司法羁押

5.法治和中美贸易战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执法部门在温哥华机场逮捕了华为财务总管CFO孟晚舟。此项逮捕是加拿大政府按照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应美方的要求实施的。美国联邦司法部控告孟晚舟就华为和伊朗做生意上向几家国际金融机构做了欺骗的陈述,犯有欺诈罪。此案几天后才曝光并立刻在世界华人群里引起轩然大波。中国政府也出面为孟晚舟的逮捕和加拿大政府交涉,谴责加拿大政府违反人权并威胁说加拿大将为此付出代价。本文就此案的几个法律问题做出简略分析。

一,美国政府对孟晚舟的控告

根据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皇家警察向英属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提交的证词和附件来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东区法院在2018年8月22日发出了对孟晚舟的逮捕令。逮捕的理由是孟晚舟向多个跨国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隐瞒华为和伊朗做生意的事实。

华为和伊朗做生意是通过其附属公司即总部设在香港的星通技术有限公司(Skycom)。美国公司认为这个星通公司就是华为在伊朗做生意的过桥公司,其公司的雇员的工资和财务都是由华为控制的。这个公司名义上在2009年被华为卖出去了,但实际上在2014年之前,都在华为的控制之下。

这个案件最先暴露出来是通过路透社的2013年一篇新闻报导,称华为通过星通在伊朗做通信技术设备生意。当时一家为华为提供银行服务的美国的银行(目前法律文件还没有透露具体的银行名字,有的说是汇丰银行)因害怕美国政府起诉银行,就找到华为,要求说明情况。

华为的董事之一,也是曾经星通公司的董事孟晚舟为了继续保持和这家银行的关系,就出面予以解说。美国政府认定,孟晚舟在解释中提供虚假陈述。这是美国方面控告孟晚舟的主要原因。

孟晚舟到底做了哪些虚假陈述?美国和欧盟的国家多次实施对伊朗的制裁,禁止向伊朗提供美欧的银行服务。华为在受制裁国家开展业务的公司经常需要依靠美元结算交易。华为曾是美国那家银行的客户,并通过这家银行进行了大量的国际银行业务,包括美元结算交易。

调查显示,2010~2014年前后,华为与星通相关通过美国结算有超过1亿美元的交易。针对这家银行的调查,孟晚舟和其他华为代表反复表示:华为不控股星通,也不会利用美国这家银行来处理任何与伊朗相关的交易。

2013年8月,为了回复美国这家银行的询问,孟晚舟准备了一份中文的陈述,并通过翻译向该家银行说,“华为在伊朗的运营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合国、美国、欧盟的制裁法案”;“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我(指孟本人)曾经是星通的董事会成员。持股和进入董事会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我们的合作伙伴,帮助星通更好地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美方认为这些陈述是虚假的。美方认为星通是华为的直属公司,根本不是合作伙伴。最关键的虚假陈述是,孟晚舟说:“华为已经卖掉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我‘孟晚舟’也辞去了董事职位。”美方认为,这个说法完全是撒谎,因为华为将其在星通的股份卖给了一家同样由华为控制的公司。法庭文件指出,华为对其它三家国际金融机构做出了同样的虚假陈述。

孟晚舟在她陈述里把“我”带进去了,说明她个人参与并了解情况。她因此有法律上的“故意”。同时,她的这个虚假陈述带来了后果。如果一个虚假陈述不带来后果的话,政府也许不会起诉欺诈者。美国的那家银行在孟晚舟的陈述后继续为华为提供银行服务。这样,美国政府就要惩罚那家银行。目前,美国政府对这家银行采取暂缓起诉(deferred prosecution)。

法院文件特别提到一个过程,即当时孟晚舟是通过翻译面对面地向美国那家银行的高管做出陈述的。当时她是按照一个中文的文件陈述的。银行方面要求她提供该文件的英文版本。她后在2013年9月3日安排让人亲自递交一份英文版本的陈述。我们不知道这个英文的文件是否通过电子传送或在Email上交流过。

现在还没有公布美国的起诉书,美国起诉的法律条款是什么还不明白。但是根据加拿大法庭的文件,美国方面控告孟晚舟犯有“电信欺诈( mail fraud)”。这是美国刑法典第18卷第1343条款的有关规定。

电信欺诈罪是源于“邮件欺诈(mail fraud)”。要理解这个联邦罪名,就得从美国宪法的地方分权制说起。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只有管理州际之间事务。所以一般的欺诈,都是由州政府管辖。但是,如果是通过美国邮政系统来犯罪,那么就是联邦的管辖范围。这个法律是1872年制定并开始实施的。后来电报业务发展起来了,美国国会于是在1952增加了电信欺诈罪名。电信欺诈和邮件欺诈在本质上是一个概念。最著名的邮件欺诈案件就是大家熟知的旁氏欺诈案(Charies Ponzi)。旁氏利用美国邮政系统包括电报和电话散发他的骗钱的计划。他在1920年被定罪并被判刑五年。他是意大利人,判刑后被美国政府驱逐,1948年失去全部视力,后在意大利死于贫困。

在孟晚舟案件中,孟在和美国那家“一号金融机构”和其它机构打交道中,都会使用美国邮件或电子通讯。这样,她被指控的欺诈就变成了联邦管辖法律的范围。一般来说,美国案例法对这个管辖的问题会做出比较宽松的解释。从辩护角度来看,孟很难辩驳美国政府对“电信”欺诈的管辖指控。

电信欺诈的法律构成如下:

1.被告参与欺诈阴谋并通过虚假陈述来获取金钱或有价物品;

2.被告明知或有意地参与欺诈;

3.被告在欺诈阴谋中做出了重要的虚假陈述;

4.被告在州际或国际贸易中通过电传、电台,或是电视做出的虚假陈述。现在所有的电子通讯都包括在这个范围。

电信欺诈罪如果被认定,一般案子的被告最高将会被罚款25万美元,最高刑期是20年。对金融机构的欺诈最高可判罚一百万美元,最高刑期30年。

孟晚舟的指控属于后者。对华为这么大的公司来说,显然罚款金额不是那么严重。但是,美国政府会计算出一笔恢复原状(restitution)的钱,即她要支付她的行为对其它金融机构的损失。这笔钱可能要上亿美元以上。当然,这些恢复原状的钱对于华为仍然不算什么。华为的损失在政治和市场上。

电信欺诈罪只设定有最高三十年徒刑的刑期,但是没有设定最低徒刑刑期。如果孟晚舟同意,电信欺诈罪可以通过罚款来解决。孟晚舟的团队应当和美国司法部谈判,争取用钱来解决问题。华为也不必担心美国政府会有其它的刑事控告。本文后面会介绍,加拿大的引渡法律规定,司法部长要确认美国不得以引渡罪名以外的其它罪名来起诉和关押被引渡者。(未完后续)

2018年12月10日纽约(作者同意大纪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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