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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琦实名举报袁纯清、赵正永、刘娟全文

我叫赵发琦,1986年在老山前线负过伤,1992年自谋职业,现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16日,为与陕西地矿局西安地质勘查院(下称西勘院)探矿权纠纷事,我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高院。该院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上诉后,最高院在陕西省政府“密函”干预下,于2009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3月,在省政府操纵下,陕西高院判决我方败诉。我方随即上诉,又一个5年过去了,仍然未有判决。

(本文所涉及到所有秘密文件,均被媒体、法院公开过,不存在泄密)

一、西勘院与凯奇莱签约履行经过

2002年7月,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勘查院在陕西省国土厅依法取得“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矿普查”探矿权,面积为279.23平方公里。

2003年5月10日,西勘院委托陕西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公司对波罗煤矿探矿权做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16.98万元。

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波罗煤矿合作勘查合同,合同约定矿权总价款为1300万元。但山东鲁地很快因投资风险大而退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波罗煤矿合作勘查合同书,对波罗煤矿进行详查和精查。合同约定矿权总价为1500万元人民币,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拥有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按2:8比例出资对该区煤炭资源进行详查及精查。合同约定,对合作勘查所取得的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由凯奇莱独自开发。

2004年3月,西勘院将与凯奇莱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报送省国土厅备案。国土厅认为,按照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44条,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双方将合同报我厅备案即可,但按照省政府2003年“21次会议纪要”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凯奇莱向分管副省长陈德铭反映,陈德铭批示省国土厅处理。

2004年6月10日,西勘院收取凯奇莱公司详查设计费10万元。

2004年8月8日,省国土厅向陈德铭书面汇报:“我厅认为,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开发院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已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但应在进入开发阶段,按照我省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省政府要求,依法转让探矿权。”

之后,西勘院要求凯奇莱支付前期探矿权费用,凯奇莱随即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

但西勘院的上级单位省地矿局却要求西勘院终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2005年3月25日,西勘院发函凯奇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西勘院同时退还凯奇莱1200万元。

上文多次提到的21次会议纪要是由陕西省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后形成的秘密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21次会议纪要就是省政府“订制”的“家法”,贯彻整个陕西省的能源政策,也是本案的“宪法”,后面被大量引用。21次会议纪要的出台,导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矿权转给形形色色的“红顶商人”,陕西本省内类似铜川矿务局这样的老牌大型矿务局都没有拿到,而进来的是山东兖矿、鲁能,安徽的淮北等企业。

凯奇莱接到函告后,向时任陕西省长陈德铭写信反映西勘院终止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陕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诚信陕西、开放陕西、依法行政的要求,请省长主持公道。

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收到反映信后,处长滕西鹏、副主任科员张亚勋找西勘院、省地矿局、国土厅、发改委有关人员进行了解,于2005年4月28日向陈省长书面汇报:“经查阅和对照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并与部门核实,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否不影响合作勘查合同的履行……省发改委认为合作勘查无需进行项目审批……对省地矿局认为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说法,我们找不到充足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法规政策规定未对该合同履行构成实质障碍。建议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省政府这个答复,形成了主管部门国土厅对双方合同的备案和探矿权转让的批准,亦即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正是这个答复,导致赵正永在2010年对国土厅、西勘院等14名公务员的撤职、降级等处分。

在省政府的上述调查期间,西勘院主动找凯奇莱公司,要求继续合作。应西勘院野外详查施工的紧急要求,凯奇莱向其转汇900万元,西勘院于2005年5月26日出具了收款收据。

2005年10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勘查完成详查工作,波罗煤矿勘探出15.6亿吨的储量。

2005年7月28日,陈德铭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报告上批示“转省国土厅研究处理”,省政府于7月29日将批文转省国土厅。

接到陈省长的批示后,省国土厅于2005年8月5日,9月19日,两次组织西勘院与凯奇莱进行协调,并起草了关于协调解决波罗煤矿合作勘查争议的情况报告,于10月12日召集西勘院代表樊晶和凯奇莱代表赵发琦在报告上签署了同意国土厅处理意见的意见,2005年11月8日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地矿局、双方当事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

65号文件的结论是:“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65号文件的具体结论包括:“(一)、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进行后期开发。(二)、经查,双方合作勘查的范围与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的榆横矿区北区波罗井田规划方案范围基本一致,周边部分超出。(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主管机关汇交前期完成的详查工作地质资料,并将合作勘查的勘探(精查)工作设计报我厅进行审查。(四)、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作勘查的探矿权人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双方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从上述第三条结论可以确定,主管部门省国土厅已经确认双方完成了波罗煤矿详查工作这一事实,同时要求合作双方继续推进精查工作,上报精查设计方案。

看上去这个文件的结论应该使西勘院与凯奇莱的“纠纷”平息,合同正常履行下去。但是,以下的事实表明,它并没有影响到有关官员主导下的在实际进行的另一套旨在让“女港商”刘娟无本万利地攫取利益的操作。

二、省政府出尔反尔,制造“一女二嫁”事端

2005年11月15日,有关领导阻止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的真实目的暴露:这一天,省国土厅又接到陈德铭、洪峰两位领导批示,要求省国土厅“研究”,让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煤矿的勘查工作。

这里的横空出现的中央企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是曾任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的郑斯林(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兼任)特意拉来为“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作陪衬和掩护的。此后,中化工程公司仅仅陪同香港益业公司出席仪式、让香港益业借用自己名义注册合资公司,但实际上它并不出资也不占有约定股份,合同还规定在中化工程公司退出“合作”时,必须把股份转给香港益业公司,到后来中化工程公司真的分文不取照此办理了,所获收益:零元。

作为香港益业公司董事长的所谓“女港商”刘娟,17岁中学毕业后进入陕西省安康地区文工团,19岁进入陕西省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进入陕西省政府工作,任打字员。

但权力如此张狂,会让职能部门在操作上为难。9天后,2005年11月24日,省国土厅以(2005)90号文向洪峰副省长提交了这样的报告: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与凯奇莱公司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2004年3月,两单位依法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土厅备案。因西勘院与凯奇莱发生争议,陈德铭省长批示由国土厅协调解决,国土厅依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召集双方代表多次协商,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形成了四条意见,于11月8日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发改委及双方当事人等单位。此报告还附上了65号文。

对此,洪峰副省长于2005年11月25日向陈德铭省长建议:“按照省政府明确要求,陕北煤炭资源委托地勘和煤勘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普查和详查,然后根据‘三个转化’原则,根据评估转让给省政府所明确的转化项目开发主体进行精查和开发。所以,地勘局下属单位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联合勘查并不影响中化集团的资源精查项目开发,所影响的仅是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这是勘查环节合作双方合同纠纷,可另作协调,现在当务之急是明确评估转让,由开发主体进入精查和项目启动。请审示。”

陈德铭省长批示:“同意所拟,请洪峰同志协调。开发主体要确有MTO技术。”洪峰副省长批示:“请国土资源厅商发改委、地勘局研办,请发改委落实陈省长‘开发主体要确有MTO技术’的批示。如有矛盾不好协调,请德新同志告诉我。”

2005年12月8日,省国土厅又接到洪峰副省长的批文(1170号),直接要求国土厅对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业公司参与波罗井田勘查工作“提出意见”。至此,省国土厅心领神会,以陕国土资勘便字(2005)375号文件,要求省地矿局“近日尽快就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参与波罗煤矿勘查工作提出意见”。同时抛开凯奇莱公司,先后两次召集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业公司、省地矿局、西勘院布置落实省长批示。

2006年1月13日,省国土厅向省政府上报三条请示意见:

“一、西勘院尽快提交波罗全井田的地质报告;我厅组织对西勘院持有的探矿权范围和本井田规划范围内其余部分分别进行探矿权评估、确认和备案。

“二、根据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积极主动协商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西勘院要依法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尽快开展全井田的勘探(精查)工作。

“三、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根据以上“意见”,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还在合作期间,而它已经按照官方要求,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积极主动”签约了。

“意见”的精髓在第三条:此所谓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的“出资”,实际并未出资,即便出资也没有风险(波罗井田储量已经在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中,由凯奇莱出资探明)。关键是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被命名为“出资人”,是为了下文:“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

2006年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110号办文单“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的拟办意见,并“呈洪峰副省长审批。”洪峰副省长批示:“同意,请报德铭省长,正永常务副省长审示。”陈德铭省长批示:“同意,原西勘院与凯奇莱纠纷请成岗同志妥处。”(成岗时任省地矿局局长)

西勘院与凯奇莱之间根本没有纠纷,是洪峰、陈德铭等人强行“一女二嫁”制造出的“纠纷”。现在他们又把自己制造的矛盾下放,让下级单位来“背黑锅”。

即便是洪峰副省长在国土厅的(2005)90号文的批示里,有关于“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的问题。当时凯奇莱向省政府各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这个问题,但没有任何回复。

期间,地矿局局长李成岗一次都没有要求凯奇莱和西勘院协商过,而是按照省委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指示西勘院于2006年4月12日与香港益业签订波罗煤矿合作勘查合同书。合同约定西勘院放弃全部利益:“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查施工。在香港益业的开发项目获得核准或省发改委备案批准落实后,本次合作取得波罗井田精查成果和由此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属香港益业所有”。

与之前省政府、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批文不同的是,与西勘院签约的只有香港益业公司,央企中化工程公司消失不见。之后履行该合同的也不是香港益业公司,而是刘娟在与西勘院签约后才在陕西注册成立的私人皮包公司。

放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以上文牍旅行的玄机不难明了。

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在探明资源储量之前,政府有关部门都能依法按章行事的,因为探矿需要投入,而地下有没有矿,能不能找得到矿,却是未知数,这时需要凯奇莱投入资金,支持勘探事业。在探明了储量有了利益后,他们就要把凯奇莱踢出去,以便把成百上亿规模的利益输送给刘娟。翻脸,比翻书还快。

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约前,根本没有对波罗煤矿前期已经完成的勘查成果进行评估,签约后更没有评估,直到今天。香港益业与西勘院的合同约定精查费用3085.10万元,刘娟都没有按约支付。2014年,刘娟把项目卖给香港秦皇集团公司后,才按省有关领导的要求,由秦皇集团公司补足所欠精查费用一千多万元。

2006年5月16日,凯奇莱将西勘院诉至陕西省高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一、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西勘院支付凯奇莱公司2760万元违约金;三、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三、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干预最高法院司法审判

权力过于自信的疏忽,使西勘院一审败诉,2006年11月7日,西勘院向最高法院上诉。对此结果,赵正永暴跳如雷,2007年1月10日,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赵正永还在省政府3607号办文单上批示,要求省高院重新复核此案。赵副省长可能不明白,已经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陕西高院还怎么复核呢?

按照民诉法,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最高法院却审了三年,总共开过两次庭,每次只有半天约3小时。庭审中,主审法官王宪森说这个案子核心打的只有一个文件——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可见,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简单。

但较量不在法庭,审判权不在法官。2008年4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避开原、被告,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院“商议案情”。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带领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到京,与最高法院民二庭密谈。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省长袁纯清签发“机密”陕政函(2008)54号文件致最高法院。密函开篇写明: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高度重视。现按照最高院民二庭与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我省意见报告如下。

一、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三、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密函在适用法律上批评了省高院以后,最后发出一道政治判决:四、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一是出现“仿效”效应,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不利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煤炭资源“三个转化”原则的落实,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凯奇莱获知后,多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公开密函内容,要求给予反驳的权利。既然秘函是陕西省政府应最高法院的要求作出,最高法院就有义务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质证。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法学专家范忠信等人也向最高法院写信呼吁公开密函,抵制政府干预司法。但最高法院均已涉密为由不予公开。

2009年5月初,最高法院审委会决议将案件发回重审。迟疑了几个月后,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将案件发回陕西重审。

2010年8月2日,中国青年报发文《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随后中国新闻周刊、新华社瞭望周刊、财经杂志做了封面专题报道,人民日报南方周末等媒体对该事件也进行了报道、评论,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之后,由陕西省政府起草,以陕西省委的名义向中央作了汇报。周永康批示:正确引导舆论。随后,赵正永变本加厉,赤膊上阵,不仅以政府替代法院直接判案,更打击报复当事人和涉事公务员。(下文详述)

(该文件于2010年被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周刊公开报道过)

四、袁纯清给最高法院密函中“保护国有资产”的说辞完全是贼喊捉贼

2005年,刘娟拉着中化工程公司这个央企和她自己的香港益业投资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约,以央企控股、引进外资的名义承诺在陕西投资165亿元,建设24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陕西省政府指定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为项目业主。事实上,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只是骗取资源的道具,真正操盘项目的是刘娟与陕西政府和西勘院签约后在陕西注册成立的系列皮包公司。

2006年4月14日,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刘娟任法定代表人,刘娟侄子刘峰持有100%股权。

2006年6月20日,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2亿元,实收资本1.4亿元。陕西益业持股90%,中化工程公司持股10%(实缴资金为零),法定代表人为刘娟。2008年7月12日,中化工程公司将其持有的10%股份无偿转让给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后被省政府指定负责240万吨/年煤制甲醇MTO项目。

2012年11月,因虚报注册资本,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陕西省工商局处罚款300万元。

2007年8月29日,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浩。注册资金是1.332亿元,陕西益业公司持股68%,太兴置业持股32%。其中,陕西太兴置业公司2003年注册成立,刘娟哥哥刘浩持股80%,刘浩儿子刘亮持股20%,刘浩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被省政府指定负责1000万吨/年的波罗煤矿项目。

2012年12月18日,因虚报注册资本1.668亿元,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被陕西横山县工商局处834万元罚款。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将240万吨/年煤制甲醇一期60万吨化工项目的立项,批给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该公司成立到获批项目只用17天。

2006年12月,陕西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要求开展波罗煤矿项目前期工作,2006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复函省发改委:“同意对波罗煤矿开展前期工作,波罗煤矿一期建设规模为500万吨/年”。这是煤矿项目审批诸多环节中最重要的通关批文,即俗称的“路条”。按照袁纯清的意见,省发改委拿到路条后,给了并不是波罗煤矿矿权所有人的中化益业能源公司。

2006年底,陕西省国土厅与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分别以陕国土资规发(2006)116号文、中化益业能字(2006)3号文同时为波罗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向国土资源部请示。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3月8日复函省国土厅和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发改委已同意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矿井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用地已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2007年4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同意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矿井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7年5月15日,国家水利部复函中化益业能源公司的波罗矿井500万吨/年项目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同意其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007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为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煤矿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至此,陕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拿到规划设计年产1000万吨波罗煤矿采矿权相关的“路条”、土地预审、环评、水评、安评等手续。

依法办理煤矿采矿权相关手续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必需拥有探矿权。波罗煤矿探矿权从2002年至今一直登记在西勘院名下,从未改变过,且从2006年至今西勘院与凯奇莱一直对波罗煤矿矿权归属进行诉讼,目前尚待最高法院二审裁判。但是,刘娟就办到了,只不过,虽然办完了上述手续,项目也无法操作,因为凯奇莱和西勘院的诉讼未了。我们的坚持维权,客观上打乱了刘娟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鲸吞国有资产的如意算盘。

按照陕西同类煤矿的申请过程,完成以上批文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仅用了半年时间。更为神奇的是,该公司是在获得这些批文后两个多月的2007年8月29日才成立。

刘娟、刘浩是通过私刻印章、伪造大量虚假申报材料才获批的上述批文的。我们曾先后向陕西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纪委,以及最高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甚至中纪委实名举报,但均没有得到回应。

按照提前布好的局,袁纯清安排陕西第一大国企延长石油集团为刘娟套现买单。

2008年11月14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签订《协议书》(能源公司),《协议书》(投资公司),延长石油集团在没有上公司董事会没有评估的情况下,私自对刘娟手上的批文自行定价4.9亿元,协议约定延长石油付款2.499亿元占项目公司股权51%。

更大的玄机隐藏在当天签订的“补充协议”里,补充协议约定,总建设期三十个月的全部建设投资资金254亿元由延长石油集团独自负责筹措。如此核心的内容放在“补充协议”里,不过是为了掩盖刘娟只收益不投资的事实。

按照这两份协议,刘娟一分钱不用出,仅靠省政府给的批文就可获利几百亿。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法律圏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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