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强院长:
您好!我是李大伟,1999年1月16日被,天水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危害国家安全罪对我刑事拘留近一个月,后被连续两年多取保候审。2001年4月,我再次被天水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由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逮捕。后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本案是甘肃省国家安全厅、天水市国家安全局编造事实,制造假证,歪曲事实,滥用法律手段制造的一起假案。由于我的案件判决书和本人申诉状均很长,内容也很杂多,因此就不一一赘述了,只就其中部分章节予以说明。
天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第七页(见附件1)认定:我与所谓的敌对分子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进行联系、相互传递资料,策划、商讨颠覆国家政权的对策。如果这样的认定能够成立,那么依照法理我和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应该是共同犯罪,可是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非但没有与本人一同受到起诉审判,而且在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畹町、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对本案的任何证词。更为离奇的是,任畹町2014年,持中国护照出国,现在自由的生活在法国巴黎。我出狱后将我案判决书公开,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等看到判决后均感到十分惊讶愤怒,并写出真实事实为证,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纠正错案(详情请看:附件2[1-4])。
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周折,我于2016年5月向你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状并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对我案出具的证据。但,你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刑申3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见附件3),认为本人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审条件,驳回了我的申诉申请。本人的申诉真的与法律不相符吗?那么请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仅凭本人递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证明材料,本人的申诉就已经完全具备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要求的刑事案件重审条件。可是你院对该法条置若罔闻,对本人的申诉给予驳回,究竟是何因呢?为此本人多次欲找院理论,但是均被拒之门外。
请问周强院长:你院审查本人的申诉时,本人递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的证明材料哪里去了,难道也像千亿矿权案卷宗一样在你院神秘被盗吗?
上述问题,请周强院长给予解释。
公民:李大伟
2019.2.6
附件:
证据1:
证据2:
证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