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不同法系的地区,是否应达成逃犯引渡协定,很大程度取决于两地的司法独立。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面对外国记者询问一些讲不出犯什么罪的人士被拘留或遭软禁,就会说“中国是司法独立的国家”。三月初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就孟晚舟案对加司法部提出:“加方如真的遵循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就应该……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
但年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
因此在中国,司法独立是拿来对外说的,而不是对内做的。
今年两会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报告,把去年第二部份的“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变为“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中“严格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权”的字眼消失无踪。
删去什么,不是偶然的。删去及对“国家安全”的强调,即表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任务下,“严格公正司法”就不存在了。
司法独立,某程度体现在“无罪判决率”上。所谓无罪判决率,就是在立案起诉的案件中,被法院判“无罪”或“罪名不成立”的占多少比例。通常刑事案件由执法机关(警方、海关等)提出、由检察机关(香港就是律政司)立案,交法庭审理作裁决;民事案件就由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诉讼。
世界各国的“无罪判决率”各有不同。在英美法系即实行普通法的地区,在无罪推定、疑点归被告、排除合理怀疑、执法者违法执法即提诉无效、陪审员制度及必须有被告授权的律师辩护等等对被告的保护下,无罪判决率会较高,一般在20%左右。大陆法系国家因检控官对起诉极严谨,因此无罪判决率较低,一般在5%左右。
2017年1月《中国青年报》指香港的无罪判决率达45%。这是超高的比率。若真的如是,就说明警方、律政司对案件起诉不够严谨,而法庭则能够保持独立司法裁决的原故。
中国的无罪判决率是多少呢?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无罪判决率为0.084%,即每万名被告人中,约有八人判无罪。但如果排除了民事案件的无罪裁决,只限刑事案件,那么中国的无罪判决率就趋近于零。也就是说,只要被公安机关逮捕,再被检察院提诉的被告人,基本上都会被法院宣告有罪。大陆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现象违背司法规律,是造成大陆冤假错案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公(安)、检(察)、法(院)都需服从一党领导之下,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就是提出起诉的案件必须使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低于0.2%;而法院就是按党指使配合检察机关执行定罪量刑的地方,“定罪率”就是政绩,若判来判去,把被告人变成了无罪,这就是失职。
这就是中国法院的运作。从无罪判决率,即可看到中国与香港的法院差别何止霄壤。《逃犯条例》修订后,道理上必须在香港和大陆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的“逃犯”才会被引渡,但大约45%在香港法庭会判无罪的案件,引渡到大陆就100%会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