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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丹:香港警察开枪与美国公民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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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vs美警,有何不同?(大纪元合成图)

近日,有微博评论称,“美国政府终于发声了,谴责香港暴力事件升级”;并且“第一次明确指出香港警方是非法暴力冲突的其中一方”。

有消息称,“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学校园成‘战场’。晚间,港警连续两个半小时发射催泪弹、橡胶子弹等”。另有配图微博显示,“目前已经在中大校园收集了2356个催泪弹壳”。回想此前,港警还只是当街扫射那些游行示威者,而今,却已经开始登门扫射校园里的学生了。不仅如此,就在前一天,香港街头还发生了警察用真枪实弹射杀示威者的血腥事件。某德国前战地记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声,公开指称“香港警察比ISIS更可怕”。

面对此情此景,很多人都在为香港人鸣不平。有人提到,“香港警察开枪又怎么样?在美国(人们)早就开枪了”。对此,有人解释,“如果在美国有任何一个州的警察敢成群结队沿路放催泪弹、攻击老弱妇孺、强奸女学生之后逼迫堕胎、拿警棍闯入私人物业押人,我想美国人的确早就对警察开枪了”。而今,香港的民调也显示,“近60%的受访者赞成抗议者的暴力策略”。

综合上述的意见,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国家就算让人民有持枪的权利,也并非就是疯狂之举。几十年来,对于美国,人们听到的最多非议之一就是关于美国人是否应该持枪的问题。因为美国人持枪,不知酿造了多少死亡、多少屠杀、多少暴力事件……,类似的谴责不绝于耳。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仔细想想,它所指向的其实不是枪的问题,而是人本身的问题。

一拿到枪,就想伤人、杀人的,那本来就是暴徒、而非一般人。难道美国遍地都是暴徒?更重要的是,美国人能持枪,不是处在权力之下的平民百姓自己的意愿,而是手握权柄的开国先父们基于“政府必须由人民监督”这一信念,赋予人民的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携带武器的自由”。制定这项法律的依据源自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所说的一番话。他曾明确指出,“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这话一语道出了作为武器,枪支可被善用与恶用的两面性。恶用,就是用枪来杀戮;善用,就是用枪来保护自己、免遭杀戮。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和社会,政府拥有军队和枪支,一般是为了抵御外敌。但美国国父们却颇有先见的指出,权欲膨胀的政府也有可能由善变恶,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武器来向人民施暴、剥夺人民的权益。为了不让民众成为待宰的羔羊,让民众跟政府一样,拥有持枪的权利,也就变得意义非凡。

时至今日,美国虽有政党、甚至总统提出“控枪”,但一次都没有成功的在美国推行下去。在“实施更严格的控枪法律”将会造成的后果中,占比最大的美国人都认为“给予政府相对普通民众过大的权力”以及“人们将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家庭”是他们最关注的。看来,美国社会所形成的共识就是,只要公民持枪,政府就不敢轻易施暴,警察也不敢随便向民众开枪,更别提上街、甚至冲进校园扫射了。

要说,民主政府突然变成专制暴政,似乎也不那么容易。毕竟,大多数的民主国家即便没有让人民持枪,也没发生政府或警察屠杀民众的大规模暴力事件。然而,谁又能想到,在英国殖民体制下,一直享受着民主、自由的香港人,却有“回归”中共暴政怀抱的那一天?此情此景也再次印证了,美国开国先父们并没有无的放矢,且颇有先见之明。

遗憾的是,英国政府并没有赋予香港人持枪的权利。一旦被置于中共暴政的魔爪之下,香港人必将无还击之力,甚至会遭到难以想像的暴力袭击。面对着听命于港府的警察近距离发射的催泪弹、橡胶子弹,没有枪的香港人只能用口罩、头盔、雨伞来保护自己。而那些被置于枪口下的中大学生,甚至都只能用“口罩、哮喘药、毛巾、纱布、酒精”来抵御警察的强力攻击。

暴政屠杀人民,手法从未变过。如今,中共不正是在复制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模式向香港民众施暴吗?更不奇怪的是,中共发家所仰赖的就是阴谋篡权和“枪杆子”。除此之外,也就一无是处了。建政如此,治国亦如此,中共使出了浑身解数,也只能拿出土匪、恶霸的那套本事。说白了,它就是胆怯、自卑的鼠辈之流。如今,香港警察开枪所印证的,也正是这一点。

相比之下,美国人能持枪所展现的,恰是美国开国先父们博大开明、无私为公的胸怀。他们不仅敢接受人民的投票、评选,甚至还大大方方的把政府所掌控的武器——枪支递到人民的手中。他们敢用实际行动向人民宣告,“忍受不了就反抗吧,你们才是国家的主人”。这样的气度与风范,中共是学不来的。基于仁慈的自信,中共向来都没有。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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