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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能诉追施暴者来帮助香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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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香港处境的任何国家,面对下令镇压与施暴者,恐都得宣示保有对之诉追的可能性。台湾虽尚未将罗马规约国内法化,但早在1952年立法院即制订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可为台湾对香港残害人权犯罪的普世管辖权之基础。藉此给坐困围城的香港民众,免于陷入绝望的精神支柱。

香港警察面对未见降温的抗争活动,已从街头进入校园扫荡,香港理工大学甚至成为火海,民阵也因此向国际社会求援。而目前的声援,如美国参众两院刚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最为明显。只是此等法案内容,最主要是针对施暴者的限制入境、财产冻结等,但各国能否以普世管辖原则,来对施暴者为诉追,却是一个重要且严肃的课题。

目前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是联合国之下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其主要针对国与国之间的民事纠纷为解决。此外,于海牙,还设有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而此机构,虽有法院之名、却无法院之实,虽其仲裁的事务繁多,从领土、领海争执,到经济海域等等,却因是由当事人出钱,并提出仲裁委员名单,致使仲裁的结果,大多仅具有宣示性的意义。最显着之例,即是几年前,菲律宾针对与中共在南海的争议,请求仲裁法院为仲裁,即便最终由菲律宾获得胜利,但实质意义并不大。

故上述两机构,基本上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争执,至于对政府有组织性与结构性侵害人权犯罪之究责,实皆非属此两司法机构所能处理的事务,而是得依赖同样设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来管辖与处理。只是因香港并不具有国家地位的适格性,就使香港人民诉求国际刑事法院,以来审理中共、香港执政者的镇压犯行,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普世管辖权可制裁港府暴行

惟类如残害人权的暴行,从来不能将之当成是别人的事,而以无关本国利益,致等闲视之。故基于人性与人道尊严的考量,于国际刑事司法上,就发展出所谓普世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而因此于1998年所出现的罗马规约,也要求各国将此规约国内法化,以藉由刑事管辖权的扩张,来有效防止残害人权的恶行,一再出现。而关于普世管辖权的落实,当属西班牙法院对智利独裁者皮诺契特(Pinochet)发出的逮捕令状,为最明显的例证。

皮诺契特于1973年发动政变,取得智利总统之位后,就採取高压统治,并大肆逮捕反对人士,直至1990年因总统选举失利而下台。在这长达约十七年的统治期间,官方统计有两千多人被杀害、一千多人行踪不明,但根据智利情治系统的内部资料显示,被杀害者恐得从两万人起跳。只是皮诺契特虽然下野,但在其仍具有实质影响力下,对于这些残害人权的暴行,似也只能记于史册之上。

惟在1997年,皮诺契特来到英国就医。也刚好在隔年,西班牙因签署罗马规约,并根据此规约的要求,将其中残害人权的行为入罪化,更明文此等犯罪,并无追诉权时效之适用,就使西班牙法院对皮诺契特发布逮捕令,并向英国请求引渡,其也因此被逮捕与软禁。虽然最终,西班牙仍未能引渡成功,却已凸显人权保障的普世化价值。

也因此,关心香港处境的任何国家,面对下令镇压与施暴者,恐都得宣示保有对之诉追的可能性。且就比邻香港的台湾来说,虽尚未将罗马规约国内法化,但早在1952年,立法院即制订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其中的第2条,即列有残害人权的刑罚,致成为台湾对香港残害人权犯罪的普世管辖权之基础。凡此作为,或于一时之间难以实践,却是给坐困围城的香港民众,免于陷入绝望的精神支柱。

责任编辑: 时方  来源:民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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