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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全文


第 2.2 条 市场准入

对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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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
第 2.3 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一、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或维持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
人转让技术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二、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将技
术转让给己方个人,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
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
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三、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使
用或偏向由己方个人所有或许可给己方个人的相关技术,并以此作
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
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
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四、双方应使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透明。
五、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
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六、双方应对外国个人在行政管理、监管或其他审查过程中披
露的任何敏感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第 2.4 条 正当程序和透明度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涉及对方个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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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的。
二、双方应确保公布与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行政程序规则,
并提供实质性通报,内容至少包括程序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
证据规则及相关救济和制裁措施。
三、双方应规定对方个人有以下权利:(一)在针对他们的行
政程序中,查阅证据并有实质性机会作出回应;(二)在行政程序
中由律师代理。
第 2.5 条 科学与技术合作
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科学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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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和农产品贸易1
第 3.1 条 总 则
一、为加强中美两国在影响农业贸易问题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
奠定解决长期关切的基础,推动农业成为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双
方:
(一)认识到其各农业产业、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农产品供
给、有助于满足两国人民对食品和农产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有意
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促进双方之
间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增长;
(二)考虑到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保
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生命与健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出于保护主
义目的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均有负面影
响;认识到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科学为基础、非歧视及考虑
区域间卫生与植物卫生特性差异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得使用构
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三)考虑到当进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阻止而无法充分利用农

1
本章内容(包括附录各部分与各附件)的任何拟议或最终实施办法(包括现有
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均不得适用第八章《最终条款》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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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市场准入机会时,将减少农业贸易体系带来的好处;认识到关税
配额管理不应作为阻止农产品关税配额充分利用的一种手段使用;
(四)注意到农业生物技术有助于养活增长的人口、减少农业
的环境影响、促进更可持续的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有意维持以科
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监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审批程序,
以便利于此类产品贸易的增长;以及
(五)承认各自遵守其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农业支持承诺的
重要性。
二、附录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体承诺。
附录一 农业合作
一、双方有意在农业科学和农业技术领域加强和促进互相同意
的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双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双方有
意基于诚信、对等、公开、透明、科学和法治等原则开展合作活动。
二、双方有意在与农药相关的潜在合作领域进行技术磋商。这
些磋商可包括讨论双方农药登记和试验数据,及讨论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三、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中美农业科学合作交流项目,促
进中国和美国科学和技术专家就农业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每一方
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确保各自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参与项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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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四、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鼓励两国国家和地方层面政
府主管机关、农民、学者、农业企业等开展农业议题的交流和对话。
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现有的农业政策双边交流机制,比如中美
农业合作联委会,通过美国和中国政府参加相关会议便利农业政策
交流,包括中国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战略峰会和中美两国各自召开
的农业展望大会。
五、双方有意促进中美技术专家就共同感兴趣的农业议题开展
交流,可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包括农业生产、作物保险、农产品贸
易、卫生与植物卫生和乡村发展。
六、双方有意合作,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农业可持续发展
领域的技术讨论。
七、双方有意通过技术交流访问等方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
强动物和植物病虫害信息分享。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交流,
提升动植物病虫害防控能力的经验,促进病害检测和病虫害检测防
控技术的研发。
八、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措施、卫生与
植物卫生措施,包括风险交流议题相互接触。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
式就上述议题在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
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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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接触、加强配合。
九、双方有意在 2019 年《大阪数字经济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
机制,协商数字技术惠及农业领域的方式。
十、双方有意将各自所有政府相关机构纳入到本附录讨论的政
府活动当中。
十一、为明确起见,本附录的内容均不得构成双方支出、拨款
或资金转移的义务以及将人力或其他资源用于任何合作活动的义务。
附录二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进口警报 99-
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
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 99-
30”的必要步骤。
乳 品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乳品需求,中国应: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的美国乳品:
1.由列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单的工厂制造;以及
2.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出具的乳品卫生证书;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认可美国乳品安全体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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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至少与中国乳品安全体系同等的保护水平;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更
新的乳品工厂和产品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后 20 个工作日内:
1.对清单上的工厂注册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工厂和产品清
单;以及
2.允许上述工厂的美国乳品输入中国;
(四)允许进口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卫生证书的牛、
绵羊和山羊乳品;
(五)关于延长货架期乳:
1.允许产自美国的延长货架期乳进口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乳
销售;
2.若中国开展制定延长货架期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
标准草案;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

4.根据第二条第 1、3 和 4 款规定允许进口美国延长货架期乳;
(六)关于强化乳:
1.根据第二条第 1、3 和 4 款规定,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生产的强化乳输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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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
向消费者出售;
3.当中国开展制定强化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
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七)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
1.根据第二条第 1、3 和 4 款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
应该具有“超滤技术”标识;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
乳”

3.当中国制定超滤乳新标准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该标准
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

(八)关于美国乳渗透物粉: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1)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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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以及
(2)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
2.若中国开展制定乳渗透物粉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
准草案;以及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求,
中国应:
(一)在审查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及作出注册决
定时,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
350a)第 412 节及其实施规定;
(二)无论申请实体是否与一个已注册工厂具有关联,接受产
品注册申请,完成审查并发布决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
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
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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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工厂合规情况的决定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审查或所需的核查、
检查、抽样或检测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
(六)确保不会披露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
有商业秘密;
(七)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婴
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如果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在收到清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清单上的工厂实施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清单,允许
这些工厂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输入中国;
(八)对于注册续期,不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续期多于每 4 年一次;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续期多于每 5 年一次;
(九)当决定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时,
将此前中国核查报告、美国监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予以考虑,包
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以及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周内,中国海关总署对产品已在中
国获批、而工厂注册申请待批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完成工
厂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完整工厂清单。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核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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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应:
(一)在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进行检查或核查时,
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
该工厂;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将不以现场
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乳品工厂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前提条件;
以及
(三)确保所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或乳品、婴幼儿
配方乳粉工厂注册所开展的核查或检查,目的是验证美国监管体系
或该工厂是否有能力达到适用要求。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
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
的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
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进
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
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
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
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双方应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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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三 禽 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
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
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
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
准许进口。
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2018 年版)第 10.4 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
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 9 卷第 92 章 8 个方面或相
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
30 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 牛 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 2017 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
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
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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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
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取消对
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三、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
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
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1.4 章所列牛类
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
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
地位,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
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1.4 章
11.4.11 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
四、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 1 个月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
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 1(被认为
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
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中国应,
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
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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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
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五 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 2019 年 2 月 13 日和 2019 年 3 月 6 日提出的请求
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
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
贸易。
附录六 猪 肉
一、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
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附录七 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
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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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
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
除外。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
的完整更新清单,中国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
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
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
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
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
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
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
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
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
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五、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
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
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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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
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
采取的措施。
附录八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
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
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
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
应在 2020 年 2 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
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
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
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
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
(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
(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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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国家相同;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或
(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九 水产品
一、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重启中美水产品技术工作组双边会议。该技术
工作组应明确中国可采取何种步骤,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
供证据,以评估中国控制措施是否可确保中国输美水产品符合美国
要求。美国确认,如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美国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证据,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该工厂和
产品应从《进口警报16-131》排除,则该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
应被列入《进口警报16-131绿色清单》。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水产品需要,本协议生
效后,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
况下会面,讨论可在美国州际贸易中销售但尚未获准在中国销售的
水产品输入中国的审批流程。如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有关上述水产品中某一产品的充足证据,中国
海关总署应判定该产品是否安全适于食用以及是否允许输入中国。
三、中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允许下列货物
输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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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在
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水产品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
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以及
(二)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
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鱼粉加工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
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
四、中国应:
(一)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
水产品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
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
国水产品输入中国;以及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
局管辖内鱼粉加工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
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
些工厂的美国鱼粉输入中国。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
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水产品
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
抽取美国水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判定某批美国水产品货物违反
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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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存在适用食品安全进口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
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
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
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涉及水产品的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
信息。
附录十 大 米
一、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
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中国应在收
到清单的 20 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
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
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附录十一 植物卫生
一、为了尽快实现贸易,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双方应
开展技术磋商,尽快签署除兰花外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植物卫生议
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45 日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
局)应完成中国香梨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
验局)应完成中国柑橘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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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
验局)应完成中国鲜枣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
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
国加工用鲜马铃薯输入中国。
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
州油桃输入中国。
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蓝
莓输入中国。
八、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
州哈斯鳄梨输入中国。
九、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大
麦输入中国。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协
调,可以实地考察美国大麦生产情况。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
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举行会议,并实地考察美国苜蓿颗粒和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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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杏仁粕颗粒和粕块以及梯牧草干草的生产情况。中国海关总署
和美国农业部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
议定书,允许以上产品输入中国。
十一、双方确认,一方自另一方进口冷冻水果和蔬菜时不得要
求出具植物卫生证书。
十二、双方应就谷物和油籽产品贸易便利化问题继续技术磋商。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
干酒精糟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
业发展的饲料需求,中国应:
(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
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的前提条件;
(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
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以

(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
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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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中国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
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
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责任编辑: zhongkang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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