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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三度出稿 称中联办按基本法22条设立后推翻

中联办称《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中央所属部门"并不包括港澳办及中联办,特区政府周六傍晚发稿,与中联办的说法有分别;深夜再两度发稿推翻,修订至与中联办的说法一致,表明中联办是由中央设立,而非《基本法》所指中央各部门在港设立的机构。

《基本法》第22条列明,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事务,而在港设立的机构及人员均须遵守本港法律,当中的"中央政府所属部门",中联办周五称并不包括中联办及港澳办,两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

政府周六傍晚发稿回应传媒查询,指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明显与中联办的说法有分别,新闻稿更进一步表明,中联办及其人员须按条文遵守香港法律。

约四个小时后,深夜11时许,政府修订新闻稿,删走前一份所有"《基本法》第22条"字眼,中联办的设立及遵守香港法律都不再依据《基本法》。

不足一小时,午夜12时过后,政府再发稿补充,表明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中央各部门在港设立机构",是中央在港设立的机构。这除了正式推翻傍晚新闻稿的说法,同时亦与政制及 大陆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前年在立法会对议员的回应有别。

政制及 大陆事务局2007年官方文件曾提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另外两个机构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解放军驻港部队,特区政府亦一次过推翻文件的说法,指分别是根据《基本法》第13及14条设立。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Now新闻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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