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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港警秘密多处修改《警察通例》 去年11月已豁免展示警察编号

香港警方原来在去年11月底正式豁免了《警察通例》涉及展示委任证和警察编号的部份条文,但公众完全不知情。

香港《苹果日报》报道,自去年6月爆发「反送中」示威以来,香港警察执勤时拒绝展示警员编号,一直备受批评,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挑战,高等法院周三(24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在庭上表示,警方原来在去年11月底正式豁免了《警察通例》涉及展示委任证和警察编号的部份条文,但公众完全不知情,警方网站公开的仍然是旧版《警察通例》。根据文件,警方至少对《警察通例》作出3项改动。

港警于去年10月28日在记者会上公布,为保障警员私隐,日后警察处理示威时,会以行动呼号作身份识别。不过,警方从来没有正式宣布会修改或豁免《警察通例》有关委任证和提供警察编号的条文,意味相关条文理论上仍然生效,警察有责任向市民出示,惟现实上防暴警察仍然持续地拒绝跟从。代表警方律师周三在庭上透露后,公众才知道原来部份条文已获豁免。

根据警方的文件,在实行行动呼号政策前,从来没有指示或授权防暴警察故意遮盖自己的警察编号或职级。

文件又指,去年11月27日起实行了新制度,所有在公众事件中执勤的军装警员及便衣警员,都会获得一张蓝色卡片,上面印有其独特的行动呼号,这个制度会一直生效,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文件披露,新制度实施后,由单位的警司负责决定在甚麽行动中可使用行动呼号。当警司决定使用时,职级为警员至警长的防暴警察,可以移除肩膊上的警察编号布带;警署警长或以上职级的防暴警察,则要继续展示其印有职级的布带。

《警察通例》第20-03条本身列明,在不损害行动效率的情况下,行使法定权力的警务人员,在市民要求下应披露足以辨别身份的个人资料,其中警员至警长应至少提供职级及警察编号,警署警长以上的警员则应至少披露职级及姓氏。不过,文件指出,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第20-03条的规定会被豁免(waive)。

文件又指,新制度实施后,《警察通例》第20-14条仍然生效,警察即使佩戴了行动呼号,但在市民要求下仍然需要出示委任证。根据该条文,军装警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享有豁免权,毋须立即出示证件:(1)当时情况不容许、(2)出示证件会影响行动或危害警员安全、(3)市民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该项条文,便衣警员本身没有上述3个豁免权,但警方在文件中指出,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警方已批准将豁免权延伸至所有便衣警员。

另外,警方亦已实施了新的政策,规定若有多于一名警察执勤时(无论他们身穿军装、便衣或两者皆有),只需现场最高级的一名警员向市民出示委任证就可,毋须全部人出示。这项新政策与《警察通例》20-14(6)的内容并不相符,但警方没有说明是否已修改或豁免该项条文。

责任编辑: 楚天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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